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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第一小学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的具体措施

  •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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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L县XX第一小学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的具体措施

  为了把安全责任追究制度落到实处,进一步提高全体教职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增强责任感、使命感,杜绝个别教师在安全工作方面存在的安全意识薄弱,责任心不强,麻痹大意和侥幸心理等,把不安全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确保师生安全,减少或杜绝因人为安全事故给学校造成的经济损失和负面影响。根据学校安全工作的要求,结合学校争创安全无事故班级活动,特制定本措施。

  (一)使用范围

  学校全体在岗教职员工(含临时教师)。

  (二)管理模式

  安全管理工作与安全事故处理等,实行以年级组为单位的分层管理模式,以分解和降低不安全风险系数,提高管理效率。

  (三)安全事故发生的高发区域、时段

  体育课、课间活动、上下楼梯及中高年级学生校外聚众打架等。

  (四)对安全事故责任人处罚的定性依据

  1、各级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学校关于安全工作的文件、规定、制度和办法。

  2、学校对全体教职员工安全工作的岗位分工及职责。

  3、全体教职员工与学校签订的安全目标责任书中的责任范围。

  4、事故给学校和社会造成影响的程度。

  (五)事故定性范围

  1、意外事故

  教职员工根据事故定性依据,已履行了应尽职责,事故仍不可避免地发生,当事人免于处分或处罚。

  2、工作失职(不作为)和师源性事故

  工作失职(不作为):教职员工根据事故定性依据,未履行应尽职责,教育、管理、隐患排查等不到位,事件(事故)处理不当等所引发的事故。

  师源性事故:讽刺、挖苦、污辱、谩骂,体罚、变相体罚,驱赶等所引发的事故。

  上述两种安全事故,视其情节和事故给学校经济和名誉带来损失的不同程度,对当事人处以负担学生理赔资金额的5%至20%的罚款,并由当事人隐性参与事故处理的全过程。

  3、疑似(有争议)的安全事故,有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篇2:矿业公司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矿业公司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尊敬的领导:

  为进一步规范XX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管理,确保公司安全目标的顺利实现,特制定《公司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望各单位严格遵守。

  一、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必须立即按程序通知有关领导和部门负责人。

  二、接到事故报告后由公司领导、安检科和业务科室组成,一人轻伤事故由XX带队调查,重伤或多人轻伤事故由X带队调查,机电、运输事故由XX带队调查处理。

  三、接到事故汇报后,公司领导、安检科和业务部门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对事故现场人员及事故当事人进行问询,并做好调查笔录,被问询人签字画押。

  四、事故报告必须遵照实事求是和“四不放过”的原则,查清事故发生的'过程、原因和损失情况;确定事故责任者;提出对事故责任者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

  保证人:

  时间:

篇3:SF小学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SF小学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重大安全事故的责任,保障广大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正职负责人对下列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制度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重大火灾事故;

  (二)重大交通安全事故;

  (三)重大建筑质量及危房安全事故;

  (四)危险药品和化学危险品重大安全事故;

  (五)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重大安全事故;

  (六)大型活动重大安全事故;

  (七)外来暴力侵害重大安全事故;

  (八)流行传染病重大安全事故;

  (九)食物中毒重大安全事故;

  (十)其他重大安全事故。

  对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比照本制度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重大安全事故肇事单位和个人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民事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重大安全事故的具体标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学校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行政措施,对本学校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本学校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对本学校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本学校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对本学校或者职责范围内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迅速和妥善处理责任。

  第五条 学校应当每个学期至少召开一次防范重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由学校负责人召集有关负责人参加,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学校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工作。

  第六条 学校按照职责分工对本学校容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单位、设施和场所安全事故的防范明确责任、采取措施,并组织进行严格检查。

  第七条学校必须制定本学校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第八条学校应当对本制度第二条所列各类重大安全事故的隐患进行查处,发现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要立即排除。

  第九条 学校存在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超出其管辖或者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有关管辖权或者负有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 学校对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以及组织学生参加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必须确保学生安全.严禁以任何形式、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严禁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

  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学校违反本规定的,对校长给予撤职的行政处分,对直接组织者给予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当按照“学校突发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并应当配合、协助事故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学校违反前款规定的,对学校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降级处分.

  第十二条 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当迅速组织救助,有关人员应当服从指挥、调度,参加或者救助,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第十三条 任何个人均有权举报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有权向区教体局举报学校及负责人不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教体局接到报告或者举报后,立即组织对事故隐患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对重大安全事故以外的其他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追究行政责任的办法,由学校参照本规定制定。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