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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h师范大学教职工文体协会管理办法

  • 2024-09-12
  • 7172

  中国教育工会Xh师范大学委员会文件

  师教工〔2020〕16号

  关于印发《Xh师范大学教职工文体协会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各分工会、各教职工文体协会:

  现将《Xh师范大学教职工文体协会管理办法》(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Xh师范大学教职工文体协会管理办法

  (二○二〇年九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繁荣校园文化,促进我校教职工业余文化生活和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引导、规范教职工文体协会组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Xh师范大学教职工各类文体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在校工会领导下、教职工自愿基础上建立的群众性业余文体团体。

  第三条 协会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丰富校园文化生活,构建和谐校园,提高教职工素质为目的,以服务教职工为宗旨。

  第四条 协会在国家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遵守学校相关的规章制度。

  第五条 协会接受校工会以及Xh省教科文卫体工会所属协会的指导、管理和协调。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申请成立协会的条件

  (一)具有明确的协会章程。

  (二)具备完善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原则。

  (三)有一定的参与面和相对稳定的骨干队伍。

  (四)有协会经费来源的说明。

  第七条 协会章程的基本内容

  (一)协会全称。

  (二)协会的性质宗旨。

  (三)协会的组织机构。

  (四)会员权利和义务。

  (五)协会活动形式。

  (六)协会纪律。

  (七)经费来源及管理办法。

  第八条 协会注册及换届

  (一)协会注册。由协会负责人向校工会提交《Xh师范大学教职工文体协会注册登记表》(见附件1),同时提交该协会的章程、负责人简历、会员名单及其他相关材料,经审核合格后办理注册手续。

  (二)人员组成。各协会可设会长1人,副会长1-3人,秘书1-2人,会员一般应在15人以上。

  (三)协会换届。各协会原则上4年为一届,会长、副会长可连选连任。协会负责人因换届、退休、调离学校等所做的调整,须报校工会备案。

  第九条 参加协会的条件

  (一)本校在职在岗教职工。

  (二)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

  (三)承认协会章程,服从协会领导,履行协会规定的各项义务。

  (四)自愿报名参加,按期交纳协会会费。

  第三章 协会管理

  第十条 各协会以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为主开展活动。

  (一)节假日或双休日,各协会自行组织活动。

  (二)上级工会组织或校工会安排的任务性活动,由校工会文体部统一组织举办,各协会大力协助。

  第十一条 校工会对各协会实行定期考核和评估。

  (一)各协会需在每年12月向校工会报送《Xh师范大学教职工文体协会年度情况汇报表》(见附件2),递交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二)校工会定期开展协会总结评优活动,对协会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和评估后,择优表彰。对不合格的协会,限期整改,直至合格。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应予以取消注册,宣布解散。

  1、违反国家法律政策,严重触犯校规校纪,扰乱学校正常的教学及生活秩序,利用协会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2、背离协会活动宗旨,影响恶劣。

  3、连续2年未开展正常活动。

  4、管理混乱,违反校工会相关管理规定或拒不执行校工会安排的专项任务性活动。

  第十二条 协会经费来源及管理

  (一)协会经费来源主要由校工会下拨的年度基本活动补助经费、个人交纳的协会会费、协会自筹资金等组成。

  (二)上级工会组织或校工会安排的任务性活动,校工会给予适当补助。

  (三)协会经费由协会自主管理,专人负责,实行钱账分开、公开透明的原则,接受会员的监督。

  (四)校工会提供的经费补助,协会需按照学校的财务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原《Xh师范大学教职工文体协会管理办法》废止。

篇2:LY第一中学教职工办公考勤制度

  【教师管理】LY第一中学教职工办公考勤制度

  为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提高管理水平,经校委会研究,特制定本制度。具体规定如下:

  一、领导小组及职责

  为加强领导,切实推进考勤制度,根据学校意见,特成立LY一中考勤工作领导小组。

  (一)组成人员:

  组 长:x

  副 组 长:x

  成 员:办公会全体人员

  领导小组下设考勤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赵红任办公室主任。工作人员有xxxx。

  (二)职责:

  1、领导小组职责:领导、检查、督促考勤工作,制定完善考勤制度。由教务处、学校办公室具体负责考勤制度的实行。

  2、工作人员职责:

  (1)负责考勤机的管理、录入、统计、公示、请假条的记录及汇总。每月考勤结果一式五份,校长一份,学校办公室一份,教务处一份,财务室一份,档案室一份。

  (2)分类保存考勤档案,保存期限为5年,超期的考勤材料由领导小组审查后方可销毁。

  (3)负责落实相应的奖罚制度。

  二、考勤时间:

  1、教师每周五天工作制;职员(含兼职人员)六天工作制。

  2、上午签到时间:7:30—8:00; 签退时间:11:10—12:15

  下午签到时间:13:30—14:00;签退时间:17:10—18:15

  三、考勤办法

  1、校级领导在学校办公室签到、签退;其他人员一律实行考勤机签到、签退。(若因卡坏等原因无法考勤时按学校规定的坐班时间到教务处签到、签退)。平时,考勤领导小组、值班中层干部、教务处、办公室人员对全体教职工坐班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教务处将检查记录作好统计,每月汇总公示,最后存档。

  2、因病、事请假,必须提前写请假条并按时销假,口头请假或电话请假无效,否则按旷工或脱岗处理(白事及特殊重大急事除外)。由主管领导批准签字后,交教务处统一管理。一天之内,由年级主任或本处室主任批准;两天之内由分管校长批准;三天或三天以上由校长批准。

  3、与考勤有关的统计及奖罚等一切事项均由教务处、办公室、财务室执行。

  4、所有的请假条都要及时送到教务处,一经公示,不再更改,事后所补假条视为无效。

  5、办公考勤与个人学期档案分相结合,凡在岗人员一律实行考勤制,上班不参与考勤的(以考勤机有效记录为准)教职工一律无档案分,并不参加当年的评优。

  6、各年级、各处室必须每天对本部门人员坐班情况进行检查,将检查结果每周至少上报教务处2次。

  四、奖罚措施

  1、月考勤为全勤的,发全勤奖60元,当月统计兑现。

  2、事假:请事假一次最小单位为0.5小时,2小时为半天,在不耽误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每人每月请假不超过一天,不扣款、不扣分(但不在全勤之列);一天以上每请假一天扣款2元,且在个人档案考核中扣0.2分/天。超过20天按国家法规执行,扣除个人全部工资。

  3、病假:请病假5天以上,需持市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3天以内不扣款,不扣分,超过3天的扣2元/天,并在个人档案考核中扣0.2分/天,长期病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旷课一节扣50元,且在个人档案考核中扣1分/节。无故旷工扣款100元/天,且在个人档案考核中扣2分/天。

  5、每月漏划(包括请假漏划)4次以下不扣款、不扣分;4次以上每漏划一次扣款0.5元,并在个人档案考核中扣0. 05分/次,依次累加,连续2次漏划以旷工处理。

  6、在正常坐班时间内,抽查一次不在岗且事先未请假,在5分钟之内本人不向抽查人员说明情况者,查到一次扣罚50元,并在个人档案考核中扣0.5分/次。电话声明无效。

  7、凡上班不参与考勤的(以考勤机有效记录为准)教职工一律没有绩效工资及档案分,并不参加当年的评优。

  8、政策规定范围内的婚假、丧假、产假不扣款,不扣分,但没有全勤奖。

  婚假:教职工本人婚假七天;子女结婚家长假期五天;兄弟、姐妹结婚期三天。

  丧假:爷爷、奶奶、伯父、伯母、叔父、叔母去世假期五天;父母、公婆去世假期七天;岳父、岳母去世假期三天。

  产假:二十三周岁以上(含二十三周岁)生育为晚育,产假180天,二十三周岁以下产假90天。产假期间,如学校工作急需,应服从学校安排。

  以上情况逾期不归,超出规定时间三天之内按事假处理,超过三天按旷工处理。

  10、因个人事由私自调课、找他人代课,每节扣5元,且在双方个人档案考核中扣0.5分/节。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调课,应事先上报教务处,未上报者无论任何理由都视为私自调课。

  11、无故不参加应出席的会议,一次扣10元,且在个人档案考核中扣1分/次。迟到、早退、请假者扣2元/次,且在个人档案考核中扣0.2分/次。

  12、在工作时间内做与教学无关的事情(如下棋、玩游戏等)发现一次扣10元,且在个人档案考核中扣1分/次。

  13、在上班时间临时有事外出(0.5小时内),应提前向学科组长、年级处或科室负责人请假,假条应注明去向、事由、起止时间,并将其放置在办公室醒目处,超过0.5小时请假条应提前送教务处。学校在抽查坐班时,若发现临时假条未注明有关事项或未在教务处备案,对当事人按旷工处理,所在科室负责人负连带责任。

  14、因公差需请假时,提前向教务处送交请假条,否则不予记录。公差请假不扣款,不扣分。

  五、补充说明

  1、全勤即全部到岗,若有一次缺勤、漏划、迟到、早退、抽查不在岗或因个人事由请假,不论时间长短都不算全勤,不发全勤奖;不参加划卡的老师,不享受全勤奖;全勤奖按月发放。

  2、在学校及处、室组织的各种活动、统一组织的考试、教研活动、义务劳动中,如有请假、迟到、早退、无故不参加等情况,按以上规定执行。

  3、此制度与学校其它规章制度一并执行,其解释权归考勤领导小组,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篇3:LY第一中学教职工全员聘用制条例

  【教师管理】LY第一中学教职工全员聘用制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健全激励、约束、竞争机制,激活和完善用人制度,依法保障学校和教职工的权益,充分调动全体教职工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努力建设一支适应教育现代化需要的高素质的教职工队伍,不断提高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及有关政策、法规、规章,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实行全员聘用制的对象范围是:本校全民事业编制的在编在岗的管理人员(含中层以上干部、职员)、教学人员(指专任教师)、工勤人员(含固定工、合同制工人、编内批准使用的临时工作人员)。

  第三条 实行全员聘用制应坚持因事设岗、公开竞岗、平等自愿、双向选择、择优聘用、信守合同、优化组合、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实行全员聘用制采用签订《聘用合同书》附加《岗位任务书》的形式。校长或校长授权主任与受聘人员签订了《聘用合同书》,即确认了学校与教职工的合同聘用关系。校长或校长授权主任对受聘人员下达《岗位任务书》,即与受聘人员明确了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

  第五条 为加强对全员聘用制工作的组织领导,为依法协调学校或部门与教职工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学校建立全员聘用制工作领导小组和人事争议调解小组。领导小组和调解小组由校党、政、工领导和教职工代表组成。

  第二章 受 聘

  第六条 管理人员受聘条件

  1、能认真学习马列主义、MZD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xxx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章程》,清正廉洁,为人师表。

  2、熟悉受聘岗位业务,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自觉加强业务进修,工作实绩明显。

  3、求真务实,开拓进取,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公仆意识,作风正派,团结同志,群众威信较高。

  4、具备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年龄、文化、身体条件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近三年年度考核等次在称职以上。

  第七条 教学人员受聘条件

  教学人员持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教师资格证书》受聘上岗。尚未颁发《教师资格证书》的新教师,暂按《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过渡办法受聘上岗。

  第八条 工勤人员受聘条件

  1、能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章程》,有爱岗敬业的主人翁思想,有尊师重教的服务意识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2、熟悉受聘岗位业务,能独立处置本岗位业务、技术问题,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劳动态度好,工作量足,出勤率高,完成任务及时,师生满意。

  3、具备上级劳动、人事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年龄、文化、身体条件和相关技术等级证书。年度考核等次在称职以上。

  第三章 聘用合同的签订

  第九条 聘用合同的签订,按照人员类型为定岗、申报、审议、签约、公布五个程序进行。

  第十条 校级领导聘用办法

  经上级任命(聘任)的校级领导,任命(聘任)书视为与学校签订了聘用合同。

  第十一条 群团负责人聘用办法

  工会主席(副主席)、团委书记(副书记)、妇委会主任(副主任),按干部下达的任命(聘任)书视为签订了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 行政处室中层干部聘用办法

  由学校校长任命(聘任)。

  第十三条 年级部主任、副主任聘用办法

  由学校校长任命(聘任)。

  第十四条 学科组长聘用方法

  1、每学科可设组长一人,二十人以上的大学科,可增设副组长一人。

  2、聘用学科组长、副组长,采取个人申报、本学科教师5人以上联名推荐、年级处提名推荐相结合的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教务处及教科处主持,在候选人中进行无计名投票,直接选举产生。签订有关聘用合同。

  第十五条 班主任聘用办法

  采取个人申报,年级处提名推荐,由学校召开办公会议审议确定,签订有关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 电教中心、图书馆、实验室、体育室、餐厅负责人聘用办法。

  1、电教中心设主任一人,图书馆设馆长一人,实验室设主任一人,餐厅设主管一人。

  2、上述管理人员采取申报、本馆(室、组)职工3人以上联名推荐、校委会与教务处(总务处、政教处)提名推荐相结合的办法酝酿候选人,校委会审议确定候选人,由教务处(总务处、政教处)主任主持,在本馆(室、组)进行无记名投票,赞成票过半数即当选。馆(室、厅)负责人与所隶属的部门主任签订聘用合同,报校委会公布上岗。

  3、专任教师、职员、工人均可申报上列管理岗位,不受个人身份的限制,亦不因聘用合同的签订改变个人身份。

  第十七条 专任教师聘用办法

  1、参考《LY一中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办法》予以聘任。考核得分低于79分以下者不予聘任。

  2、学校及年级处不定期对任课教师的教学进行问卷调查,满意率低于50%的教师本年级不予聘任;满意率低于70%的教师黄牌警告。

  3、根据教师工作“六认真”基本要求,考评得分低于60分者不予聘任。

  4、新高三不得聘任上一届高三考核较差的教师。

  5、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无条件解聘。

  (1)严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2)师德失范情节严重的;

  (3)违规有偿补课的;

  (4)乱收费、乱摊派资料、乱索要财物造成较坏影响的;

  (5)由于教师严重失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6)故意完不成教学任务,造成较坏影响的;

  (7)因工作失职,被上级主管部门点名批评,对学校造成较坏影响的;

  (8)教学常规检查不及格的;

  (9)出现严重教育教学事故的。

  6、连续三次不被年级聘任的教师须转岗。

  第十八条 职员岗位聘用办法

  1、职员岗位设置根据工作需要在核定的编制额内确定。职员竞聘岗位数,由校委会公布,并可视工作需要,在暑期适当调整。

  2、职员上岗一律由本人申报受聘。每位职员可申报1—2个受聘岗位,依次竞聘。职员申报受聘岗位时,须注明落选和是否服从组织安排。职员的聘用,由所隶属的处室主任事先征求本处室和相关处室的意见,经主任办公会研究确定。职员与所隶属的处室主任签订聘用合同,报校委会公布上岗。

  3、职员岗位的聘用,不受个人身份限制,亦不因聘用合同的签订改变个人身份。

  第十九条 受聘待遇及违约责任

  1、受聘待遇:受聘者按国家工资福利、政府和学校《结构工资制实施方案》享受聘用待遇。

  2、违约责任:在聘期范围内不事先向学校申请辞职者,给学校造成所有损失由违约者承担,并将学校分配的住房及时归还,有关待遇全部取消。

  第二十条 岗位任务的下达

  岗位任务书是为明确应聘者和工作任务而制作的聘用合同书的附件,是学校和部门考核受聘者履行聘用合同情况的主要依据。中层干部、年级部主任(副主任)的岗位任务书,由校长下达。各处室其他管理人员、教学人员、工勤人员的岗位任务书,由受聘者所隶属的处室主任下达。

  第二十一条 聘用合同的期限

  1、各类人员聘用合同的期限一般为1—3年,岗位任务书的期限一般为1年,均在每年的暑期签订或下达。聘用期满后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聘,但必须重新签订聘用合同。续聘合同应当在聘用期满前一个月办理。

  2、学校聘用新进人员,试用期一般为一年,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新就业的大学毕业生(研究生),见习期、试用期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聘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第二十二条 聘用合同的变更

  由于组织或个人原因,经双方协商同意,可在聘用期内变换岗位,修订岗位任务书,并从合同变更的次月起按新聘岗位享受聘用待遇。

  第二十三条 聘用合同的解除

  1、经聘用双方协调一致,同意提前中止合同的,或因工作调动、脱产进修(满一年以上)、经批准内退或退休等情形,必须中止合同的,聘用合同应予解除。

  2、受聘者在见习期或试用期内(规定或约定服务期的除外)提出辞聘,或因学校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资报酬、提供工作条件而提出辞聘的,应当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学校,学校应同意解除聘用合同。

  3、受聘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A、在见习(试用)期内经考核证明不符合受聘岗位聘用条件的;

  B、经考核证明不能完成岗位任务书规定的工作任务,损害学校信誉或对学校工作和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的;

  C、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如长期愈假未归,乱收费,从事营业性家教,擅自外出兼课,体罚、侮辱学生,品行恶劣的;

  D、由于违法违纪或其它原因,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4、受聘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

  A、受聘人患病或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又不愿从事学校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B、受聘人不胜任现岗位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C、聘用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已签订的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

  5、解聘者从聘用合同解除的次月起,停止享受原聘用待遇。

  第二十四条 聘用合同的终止

  1、当聘用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聘用合同将自行终止。

  2、受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不能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

  A、受聘人员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3款的除外);

  B、女教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3款的除外);

  C、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五章 缓聘、拒聘、不聘

  第二十五条 缓聘

  1、学校与下列人员缓签聘用合同

  A、个人行为能力受限制的人员;

  B、确有特殊原因在册不在岗的人员;

  C、所在部门、学科超编且不愿转岗的人员;

  D、因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或受党纪、政纪、团纪处分暂不宜聘用的人员;

  E、有其它特殊原因应予缓聘的人员。

  2、缓聘条件消失,应按本条例及时确定签订或不签订聘用合同。

  第二十六条 拒聘

  1、教职工不愿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而且无可缓聘的正当理由,视为拒聘。

  2、拒聘者若有正当调动工作理由,可以调离或辞职,学校酌情给其1—3个月的联系调动或自谋职业的期限,在此期限内不享受本人档案工资中的津贴和学校的自筹津贴。逾期不调离且又不愿辞职的,学校办理辞退手续。

  3、拒聘者若无正当的调动工作理由,拒聘满30日后,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二十七条 不聘

  年度考核连续两年不称职或五年内累计三年不称职的人员不予聘用。学校给其1—6个月的时间联系调动或自谋职业,在此期间不发档案工资中的津贴、职务岗位津贴和学校自筹津贴,逾期不调出、又不辞职的,学校办理辞退手续。

  第六章 受聘待遇及违约责任

  第二十八条 受聘者按国家工资福利标准和学校《结构工资制实施方案》享受聘用待遇。

  第二十九条 违约责任

  1、校方违约除承担签约时双方约定的赔偿责任外,还应该视实际情况继续让受聘者享受聘用的岗位待遇至《岗位任务书》期满或《聘用合同》期满为止。

  2、受聘者违约应承担下列责任:

  A、在国家和地方人事、教育部门规定的服务期内,不签订或要求解除聘用合同的,按有关文件规定支付毕业生培养费或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B、由上级教育部门或学校出资进修、培训(含公派出国、出境进修培训)的人员,应按上级规定或合同约定偿还进修、培训费;

  C、违约者应支付学校因其违约而支付的代课资金;

  D、违约者居住学校分配的公房,应及时归还。

  第七章 缓聘待岗人员的分流及待遇

  第三十条 对暂未被聘用而待岗的人员,有以下分流途径:

  1、通过教育系统内部人才市场的双选在县直学校之间流动。

  2、参加与本专业(岗位)相同或相近的业务进修、培训,取得岗位证书(学历)后再竞争上岗。进修培训期间不享受本人档案工资的津贴和校内自筹津贴,年度考核等次由学校确定。

  3、校内换岗。换岗期间本人身份不变,待遇按新聘岗位确定。原为教师的,教龄计算、教龄津贴发放按国家规定执行,到法定退休年龄可按教师身份退休。

  4、校内退养。距法定退休年龄3年以内,确系身体原因不能竞争上岗,本人可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病历证明,经学校同意报有关部门批准后,享受退休人员待遇,按同类在职人员调资,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

  5、调出教育系统或申请辞职。

  6、除以上分流方式外,其余待岗人员应到学校上班,接受学校安排的临时性工作任务或听课学习,学校对待岗人员进行考勤,为其提供上岗的机会。对拒不接受临时性工作安排又不愿参加业务进修培训,待岗时间满一年的人员,将作校内下岗不予聘用。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依据本条例签订的聘用合同一式三份,自订立合同之日起30日内,由县教体局审核后,送县人事部门鉴定。聘用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通过双方协商或由县教体局调解解决。如协商、调解无误,当事人应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县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聘用双方同意办理提前解除合同手续的,须报鉴证机构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经学校教代会审议通过,报县教体局批准后实施。本条例解释权属校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