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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小学教师聘任制度

  • 2024-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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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希望小学教师聘任制度

  一、实施岗位聘任的基本原则

  (一)设岗聘任工作要有利于学校各类学科的建设与发展,有利于人员结构的整体优化,有利于学科带头人、学术骨干教师脱颖而出并迅速成长,有利于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有利于提高我校的教育质量、科研水平和办学效益。

  (二)聘任工作以国家法律和人事政策为依据,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力争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三)聘任工作遵循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严格考核、聘约管理的原则。

  (四)聘任工作要依照编制改革精神,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高效的原则,从严控制各类人员编制,尤其要从严控制非教学人员编制,适当提高专任教师在全校教职工总数中所占的比例。

  (五)聘任工作要坚持淡化身份管理、强化岗位管理的原则,改革固定不变的用人制度,破除职务终身制,建立和完善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绩效优先、兼顾公平的激励机制;目标一致,责、权、利相统一的监督制约机制。

  (六)聘任制坚持双向选择的原则。

  二、受聘人员的基本任职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遵守校纪校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工作勤奋踏实,坚持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二)具备相应岗位职责所要求的工作能力、业务知识、学历要求等条件;能够完成合同书中所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和责任目标,履行岗位职责。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保证能承担并完成岗位职责规定的各项任务。

  三、聘任范围与聘期

  (一) 凡我校在编在册的教职工均可参加岗位聘任。

  (二)学校与教职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学校与教职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及双方的责任、义务、权利。

  (三)聘用合同分劳动关系聘用合同和岗位聘用合同两种,劳动关系聘用合同期限分短期、中长期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三种,聘任期最长不得超过退休年龄。

  (四)凡连续工龄满25年或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人员,可以签定至退休的合同。

  (五)岗位聘用合同的期限均为 3年。

  四、聘任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实施步骤

  (一)聘任工作的组织领导

  在我校内部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学校成立聘任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定岗定编、岗位聘任、津贴分配、聘后管理等文件、方案的制订和具体组织实施工作以及负责教学岗位推荐人选的资格审核工作。具体负责教学辅助岗位与党政管理岗位的设置、聘任期内工作责任目标的设定、岗位的人选推荐及其余岗位的聘任工作;学校聘任小组由7人组成。

  (二)聘任工作的程序与方法

  1、经校聘任工作小组审核并报校内部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审定后向全校公布教职工岗位设置数。

  2、应聘人员如实填写并向校聘任工作小组提交岗位《应聘表》,《应聘表》的内容包括:应聘岗位、本人基本情况、目前正在承担的工作,近年来的主要工作业绩等。

  3、聘任考核小组负责对应聘者的《应聘表》的内容进行核实,在充分审议后报校内部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审定,通过后向全校公示,异议期满后由校长聘任。

  4、在讨论聘任和表决时,有关当事人应当回避。

  5、新参加工作的毕业生,必须经过一年的试用期后,方可参加聘任。

  五、受聘人员的权利与义务

  (一) 受聘人员的权利

  1、享受《劳动法》规定的权利,享受国家和学校的有关工资和福利待遇。

  2、经考核后领取相应的绩效工资。

  3、参加进修或其他方式的继续教育。

  (二)受聘人员的义务

  1、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勤奋敬业,为人师表。

  2、全面履行受聘岗位的职责,完成合同书规定的任期工作责任目标,按期接受检查和考核。

  3、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政治、业务及其它学习活动和公益性、群众性活动。

  4、坚持不懈,不断提高自身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

  六、聘任管理

  按照《教职工聘任合同书》规定的条款内容,对受聘人员实行合同管理。合同书中明确规定了聘用各方主体、聘任期限、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纪律、工作报酬及有关待聘、试聘、解聘、合同变更、终止及续订等内容。学校与受聘人员签订聘任合同。合同书一经签订即建立了各方受法律保护的劳动关系,有关各方须共同维护合同的严肃性、严格遵守并履行合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合同的,应符合合同书规定的相关条款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聘任合同的,需承担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责任。

  合同期满聘任即行终止。若合同各方不愿续签合同,应在合同期满30天前通知相应各方;若各方有续签意向,也需提前30天沟通协商,按照聘任程序,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续签合同。

  (一)关于聘任期内解聘问题的处理

  在聘任期间,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解聘,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1、不能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年度考核不合格;

  2、由于失职发生责任事故并给工作造成了较大的损失;

  3、发生违纪行为,受记大过及其以上处分;

  4、旷工连续超过7天,或一年内旷工累计超过15天;

  5、未经学校允许,擅自受聘于其他单位;

  6、利用学校资源谋取不正当收入;

  7、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聘任条件;

  8、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聘任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解聘,但须提前 30 天书面通知受聘人员,并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费:

  1、受聘人患病或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经有关机关鉴定确认不能从事合同所规定的岗位工作,也不服从组织另行安排的其他工作;

  2、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合同变更达成协议。

  在聘任期间,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本聘任期内不能被解聘:

  1、因公负伤医疗期未满、致残,并经劳动鉴定部门,完全或部分丧失工作能力;

  2、实行计划生育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及哺乳期间;

  3、患绝症、精神病;

  4、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上述人员,可根据事业发展需要调整适当的工作岗位,待遇随岗而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工资待遇按国家规定执行。

  (二)关于在聘期间辞聘问题的处理

  受聘人员在聘期未满时原则上不得辞聘。在聘任合同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受聘人可以辞聘:

  1、学校违反聘用合同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2、学校侵犯受聘者合法权益并造成后果;

  3、受聘人申请调出、离职进修获得批准。

  在聘任合同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受聘人不得提出辞聘:

  1、担任的工作,辞聘后对工作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

  2、工作内容涉及国家机密或学校重大秘密,在规定的保密期内的;

  3、正在接受司法或行政机关审查,尚未结案的;

  4、与学校另有协议的。

  对辞聘人员未获学校批准,擅自离岗或累计离岗超过 30 天者,按自动离职办理。

  (三)、对受聘人员的考核

  1、教导处等部门共同负责考核工作,中层以上干部由校党组织负责考核。

  2、考核工作要在严格按照有关工作要求,以《岗位聘任合同书》中约定的“主要工作责任目标”为基本内容,对受聘人员进行年度和届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职务晋升、待遇等的主要依据。如发现弄虚作假者,随时取消其聘任资格。

  3、受聘人员在年度考核中被告诫的或者聘期届满考核不合格者,不能申请同级岗位聘任。

篇2:XX小学教师聘任制度

  **县XX小学教师聘任制度

  为了积极推进学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保障学校和教师的双向权益,调动我校教师的工作积极性,促进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不断提升,并根据县教育局对教师队伍实行改革的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一、教师聘任的基本原则:

  1.为充分发挥我校学科优势,确保学校的教学质量,我校任课教师要采取自我申报、教研组学年组推荐,并经学校审核后聘任。

  2.根据教学计划安排,若遇特殊学科可由学校教导处单独聘任。

  3.学校聘任教师原则上以本校教师为主,同时根据课程需要聘任具有教师资格和丰富教学经验的本校以外的教师聘任。

  二、聘任任课教师的基本条件:

  1.任课教师应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具备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的基本素质和师德。

  2.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3.对具有丰富从教经验和具备骨干教师资格的教师学校予以优先聘任。

  4.身体健康并能够完成正常的教学任务。

  5.根据学校的教学计划,保证按照教学大纲、新课程的要求按时、按质量完成正常的授课任务和教学实践。

  6.具有相应的普通话证书及计算机应用等级证书。

  三、聘任教师的基本程序:

  1.校委会聘任年级主任;年级主任签订责任书。

  2.年级主任聘任班主任;班主任签订责任书。

  3.班主任填写选择学科教师的意向表。

  4.学校公布各班班主任名单及岗位设置情况。

  5.学科教师填写选择班级意向表。

  6.校委会根据学校师资情况和各班双向选择意向表统筹安排。

  7.公布聘任结果。

  四、聘任教师的待遇与奖惩:

  1.学校单独聘任教师,根据其职称、任教资力核定课时费标准在聘任协议中予以规定和说明。

  2.学校教导处负责日常课时的统计和监督检查,每学期统计报表经任课教师确认并由校长审核。

  3.学校建立相应的教学质量评估和奖励制度,对尽职尽则,出色并⾼质量完成教学任务并深受学生好评的优秀教师,学校按照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4.学校对有下列行为者予以批评教育、警告直至解除聘任;对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者要用其课时费赔偿损失。

  (1)不能按所规定授课任务完成正常的教学任务。

  (2)每学期无故缺课三次以上或经常迟到或早退者。

  (3)经教师互评、学生评议、家长评议并经学校考核后认定为不合格者

  五、本制度解释权归校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