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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大学教职工聘用制管理办法

  • 2024-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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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大学教职工聘用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目的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校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符合高等学校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强化竞争激励机制,优化教职工队伍结构,提高用人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国家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人发[2000]59号)和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川办发[2002]4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职工聘用制是指学校与教职工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或工作任务书,确定双方聘用关系,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通过实行聘用制,转换用人机制,淡化身份、强化岗位,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

  第三条 教职工聘用制坚持学校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聘用的条件、程序、方法

  第四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按科学合理、精干高效的原则,在确定的编制数额和各类人员结构比例内,设置教学科研人员、教育教学辅助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岗位,按岗聘用,竞争上岗。

  第五条 受聘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

  (三)具有聘用岗位所要求的文化程度、专业知识及工作能力。

  (四)身心健康,能坚持聘用岗位的正常工作。

  (五)受聘教师岗位应符合教师资格条件。

  (六)具备聘用岗位职责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 聘用教职工,应当打破个人身份界限,原有人员的干部、工人身份作为档案身份,不能作为应聘条件。

  第七条 聘用教职工,男、女享有平等应聘的权利,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女性工作的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聘用女性或者提高女性的聘用标准。

  第八条 聘用教职工,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聘用本校的应聘人员。聘用首次参加工作的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九条 聘用教职工,非学校固定制职工应聘时,应当依法终止或者解除与原工作单位的聘用合同。不能依法终止或者解除与原工作单位的聘用合同的,在征得原工作单位同意后,按兼职人员聘用。

  第十条 聘用教职工的基本程序和方法:

  (一)学校人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制定聘用工作方案,报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聘用工作方案报学校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二)公布聘用岗位、岗位职责、聘用条件、聘用待遇、聘期及聘用方法等事项。

  (三)通过本人申请、公开招聘等形式产生应聘人选。

  (四)聘用工作组织对应聘人员进行条件审核,通过考试或考核,择优选定拟聘人选。

  (五)聘用工作组织讨论审核、决定受聘人员,公布聘用结果。

  (六)签订聘用合同或工作任务书。

  第十一条 聘用管理人员,应当实行聘用回避制度。

  受聘人员凡与学校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聘用从事学校人事、劳资、财务、审计、纪检、监察岗位的工作,也不得聘用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

  受聘人员凡与受聘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聘用从事本部门秘书、人事、财务岗位的工作,也不得聘用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中层领导干部和科级领导干部的聘任、任命,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聘用合同和工作任务书的订立

  第十三条 聘用合同或工作任务书是学校与受聘人员确立聘用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的协议。建立聘用关系应当订立聘用合同或工作任务书。

  第十四条 聘用学校固定制职工,订立工作任务书。聘用非学校固定制职工,订立聘用合同,按照聘用合同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教职工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聘用并与之订立聘用合同或工作任务书。

  第十六条 聘用合同或工作任务书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一式3份,当事人双方各执1份,1份存入本人档案。

  第十七条 聘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聘用合同期限。

  (二)聘用岗位及职责要求。

  (三)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

  (四)工作报酬。

  (五)保险福利待遇。

  (六)工作纪律。

  (七)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解除、续订的条件。

  (八)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九)当事人双方可以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工作任务书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聘用期限。

  (二)聘用岗位及职责要求。

  (三)工作任务和任期目标。

  (四)工作纪律。

  (五)当事人双方可以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章 受聘人员的待遇

  第十九条 受聘人员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工资、工作安全卫生、医疗、培训和继续教育、退休退职、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及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解除聘用及其责任

  第二十条 聘用合同或工作任务书依法订立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确需变更的,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按照规定程序变更。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或者未按照规定程序变更的,原聘用合同或工作任务书继续有效。

  第二十一条 聘用合同或工作任务书可以由学校或者受聘人员单方依法解除,也可以双方协商解除。

  聘用合同或工作任务书的解除,只对未履行的部分发生效力,不涉及已履行的部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固定制职工在聘期内辞职、自动离职或者被辞退、开除、劳动教养以及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自行解除聘用。

  第二十三条 受聘人员在聘期内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缓刑的,学校可以解除聘用。

  第二十四条 受聘的学校固定制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随时解除聘用:

  (一)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二)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出国(境)的,或者出国(境)后未经学校同意逾期不归的。

  (三)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四)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者规章制度的。

  (五)严重失职、徇私舞弊,对学校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第二十五条 受聘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随时解除聘用:

  (一)被撤销或者丧失教师资格的。

  (二)严重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

  (三)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四)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五)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或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兼职,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第二十六条 受聘的学校固定制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解除聘用,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被解聘的受聘人员:

  (一)患病或者非因公(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学校安排的其它适当工作的。

  (二)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

  (三)经常迟到、早退,经批评教育不改的。

  (四)工作任务书签订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工作任务书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工作任务书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七条 受聘的学校固定制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不得依据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解除聘用,其工资和待遇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及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公(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公(工)负伤,在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五)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结案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八条 受聘的学校固定制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随时向学校提出辞去聘用:

  (一)学校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工作的。

  (二)学校侵犯受聘人员合法权益造成后果的。

  (三)经学校同意,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四)经学校同意,考入教育机构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

  (五)依法服兵役的。

  (六)申请去港澳台及国外学习、定居获得批准的。

  第二十九条 受聘的学校固定制职工依据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辞聘的,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告知学校。学校应在接到受聘人员的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予以书面答复,超过30日,自行解除聘用。

  学校在处理相关事宜和办理解除聘用手续期间,受聘人员应当继续履行工作任务书,坚持正常工作,不得擅离职守。

  第三十条 受聘的学校固定制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辞去聘用:

  (一)担任国家级、省部级重大(点)科技攻关项目、工程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的负责人和项目组成人员,工作任务尚未完成的,或辞聘后对工作可能造成损失的。

  (二)在服务期内的大学毕业生、研究生及其他人员。

  (三)从事国家安全、机密工作,或者离开国家安全、机密工作岗位后在规定的保密期限内的。

  (四)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者结案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解除聘用的。

  (六)与学校另有协议的。

  第三十一条 受聘的学校固定制职工,学校出资引进或者培训的,聘用当事人双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引进或者培训后的工作服务期及违约责任。没有约定的,受聘人员引进或者培训后,工作服务期未满5年,提出辞聘并调离学校的,应当按每年递减20%的引进费或者培训费向学校支付违约金。

  第六章 未聘人员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校固定制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延缓聘用,缓聘期间由原单位管理,其工资和待遇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及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患病或者非因公(工)负伤,在医疗期内的。

  (二)选派支援老少边穷地区学校的。

  (三)选调担任科技副县长的。

  (四)到上级部门挂职锻炼的。

  (五)全脱产进修、学习一年以上的。

  (六)公派出国(境)半年及以上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三十三条 学校固定制职工中不愿应聘或拒绝受聘,又不属于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可以缓聘的拒聘人员,由校内原聘用单位管理,从拒聘之日起,学校给予其3个月的自行择业期,自行择业期内不再保留本人原岗位待遇,只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固定部分,但不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发给年终一次性奖金,工龄连续计算。自行择业期内重新受聘或者调离学校的,学校及时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自行择业期满后,仍未重新受聘或者未调离学校的,本人应当提出辞职。本人不愿辞职的,由学校办理辞退手续。

  第三十四条 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辞聘的人员,自学校同意其辞聘之日起,按照拒聘人员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学校固定制职工中愿意应聘,但又未被学校聘用的待聘人员,学校给予其6至12个月的待聘期。待聘期间,由校内原聘用单位管理,待聘人员应当服从学校的转岗培训和临时性工作安排;其原岗位待遇不再保留,只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固定部分及一定比例的活工资部分,但不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发给年终一次性奖金,工龄连续计算。学校为待聘人员提供不少于2次的上岗机会。

  待聘期满,仍未重新受聘的,由学校委托学校人才交流中心管理,委托管理期为1年。委托管理期间,由学校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固定部分,但不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发给年终一次性奖金,工龄连续计算。

  委托管理期满后仍未就业的人员,本人应当提出辞职。本人不愿辞职的,由学校办理辞退手续。

  第三十六条 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或者第二十六条规定被学校解聘的人员,自解聘之日起,按照待聘人员管理。

  第三十七条 待聘、拒聘、解聘和辞聘人员在未重新受聘期间,不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一般行政职务和技术等级的晋升,不参加住房的调整,不享受购买住房的优惠政策。重新受聘后,不补发未重新受聘期间所扣发的工资和各种津、补贴。

  第三十八条 学校固定制职工中的管理人员(不含双肩挑人员)、工勤人员,工作年限满30年的;或者男年满55周岁(其中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其中工人年满45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本人自愿,经学校批准,可以在学校内部离岗待退。

  离岗待退期间,由校内原聘用单位管理;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和非生产性补贴、调资、社会保险等待遇,工龄连续计算,不发给年终一次性奖金。离岗待退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再按国家有关规定正式办理退休手续。

  第三十九条 学校固定制职工的辞职、自动离职或者被辞退、开除等等处理办法,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及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条 聘用工作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聘用工作。各单位负责人不得利用聘用工作打击报复教职工,违者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未被聘用的人员和被解聘的人员不得无理取闹,干扰学校工作秩序,打击报复。

  第四十一条 学校按照《XX大学教职工考核暂行办法》,对受聘人员的德、能、勤、绩4个方面进行客观、公正的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增资、晋职、奖惩、续聘、解聘、辞退的主要依据。

  第四十二条 聘用期满,考核合格,经聘用双方协商,可以续聘,签订新的聘用合同或工作任务书。工作表现良好,考核优秀的,应予优先聘用。

  第四十三条 从2005年起,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对受聘的部分新人实行委托人事代理,学校按照国家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将受聘人员的人事档案和人事关系委托当地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管理。

  第七章 争议处理

  第四十四条 学校与受聘人员在聘用上产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应向学校人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不愿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者向当地人事(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结果对争议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四十五条 学校成立XX大学人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人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教职工代表、学校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聘用合同书》和《工作任务书》样本由学校统一规定,各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可以按照自身特点增加有关约定内容。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从2004年1月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篇2:LY第一中学教职工全员聘用制条例

  【教师管理】LY第一中学教职工全员聘用制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健全激励、约束、竞争机制,激活和完善用人制度,依法保障学校和教职工的权益,充分调动全体教职工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努力建设一支适应教育现代化需要的高素质的教职工队伍,不断提高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及有关政策、法规、规章,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实行全员聘用制的对象范围是:本校全民事业编制的在编在岗的管理人员(含中层以上干部、职员)、教学人员(指专任教师)、工勤人员(含固定工、合同制工人、编内批准使用的临时工作人员)。

  第三条 实行全员聘用制应坚持因事设岗、公开竞岗、平等自愿、双向选择、择优聘用、信守合同、优化组合、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实行全员聘用制采用签订《聘用合同书》附加《岗位任务书》的形式。校长或校长授权主任与受聘人员签订了《聘用合同书》,即确认了学校与教职工的合同聘用关系。校长或校长授权主任对受聘人员下达《岗位任务书》,即与受聘人员明确了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

  第五条 为加强对全员聘用制工作的组织领导,为依法协调学校或部门与教职工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学校建立全员聘用制工作领导小组和人事争议调解小组。领导小组和调解小组由校党、政、工领导和教职工代表组成。

  第二章 受 聘

  第六条 管理人员受聘条件

  1、能认真学习马列主义、MZD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xxx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章程》,清正廉洁,为人师表。

  2、熟悉受聘岗位业务,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自觉加强业务进修,工作实绩明显。

  3、求真务实,开拓进取,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公仆意识,作风正派,团结同志,群众威信较高。

  4、具备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年龄、文化、身体条件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近三年年度考核等次在称职以上。

  第七条 教学人员受聘条件

  教学人员持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教师资格证书》受聘上岗。尚未颁发《教师资格证书》的新教师,暂按《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过渡办法受聘上岗。

  第八条 工勤人员受聘条件

  1、能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章程》,有爱岗敬业的主人翁思想,有尊师重教的服务意识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2、熟悉受聘岗位业务,能独立处置本岗位业务、技术问题,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劳动态度好,工作量足,出勤率高,完成任务及时,师生满意。

  3、具备上级劳动、人事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年龄、文化、身体条件和相关技术等级证书。年度考核等次在称职以上。

  第三章 聘用合同的签订

  第九条 聘用合同的签订,按照人员类型为定岗、申报、审议、签约、公布五个程序进行。

  第十条 校级领导聘用办法

  经上级任命(聘任)的校级领导,任命(聘任)书视为与学校签订了聘用合同。

  第十一条 群团负责人聘用办法

  工会主席(副主席)、团委书记(副书记)、妇委会主任(副主任),按干部下达的任命(聘任)书视为签订了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 行政处室中层干部聘用办法

  由学校校长任命(聘任)。

  第十三条 年级部主任、副主任聘用办法

  由学校校长任命(聘任)。

  第十四条 学科组长聘用方法

  1、每学科可设组长一人,二十人以上的大学科,可增设副组长一人。

  2、聘用学科组长、副组长,采取个人申报、本学科教师5人以上联名推荐、年级处提名推荐相结合的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教务处及教科处主持,在候选人中进行无计名投票,直接选举产生。签订有关聘用合同。

  第十五条 班主任聘用办法

  采取个人申报,年级处提名推荐,由学校召开办公会议审议确定,签订有关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 电教中心、图书馆、实验室、体育室、餐厅负责人聘用办法。

  1、电教中心设主任一人,图书馆设馆长一人,实验室设主任一人,餐厅设主管一人。

  2、上述管理人员采取申报、本馆(室、组)职工3人以上联名推荐、校委会与教务处(总务处、政教处)提名推荐相结合的办法酝酿候选人,校委会审议确定候选人,由教务处(总务处、政教处)主任主持,在本馆(室、组)进行无记名投票,赞成票过半数即当选。馆(室、厅)负责人与所隶属的部门主任签订聘用合同,报校委会公布上岗。

  3、专任教师、职员、工人均可申报上列管理岗位,不受个人身份的限制,亦不因聘用合同的签订改变个人身份。

  第十七条 专任教师聘用办法

  1、参考《LY一中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办法》予以聘任。考核得分低于79分以下者不予聘任。

  2、学校及年级处不定期对任课教师的教学进行问卷调查,满意率低于50%的教师本年级不予聘任;满意率低于70%的教师黄牌警告。

  3、根据教师工作“六认真”基本要求,考评得分低于60分者不予聘任。

  4、新高三不得聘任上一届高三考核较差的教师。

  5、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无条件解聘。

  (1)严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2)师德失范情节严重的;

  (3)违规有偿补课的;

  (4)乱收费、乱摊派资料、乱索要财物造成较坏影响的;

  (5)由于教师严重失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6)故意完不成教学任务,造成较坏影响的;

  (7)因工作失职,被上级主管部门点名批评,对学校造成较坏影响的;

  (8)教学常规检查不及格的;

  (9)出现严重教育教学事故的。

  6、连续三次不被年级聘任的教师须转岗。

  第十八条 职员岗位聘用办法

  1、职员岗位设置根据工作需要在核定的编制额内确定。职员竞聘岗位数,由校委会公布,并可视工作需要,在暑期适当调整。

  2、职员上岗一律由本人申报受聘。每位职员可申报1—2个受聘岗位,依次竞聘。职员申报受聘岗位时,须注明落选和是否服从组织安排。职员的聘用,由所隶属的处室主任事先征求本处室和相关处室的意见,经主任办公会研究确定。职员与所隶属的处室主任签订聘用合同,报校委会公布上岗。

  3、职员岗位的聘用,不受个人身份限制,亦不因聘用合同的签订改变个人身份。

  第十九条 受聘待遇及违约责任

  1、受聘待遇:受聘者按国家工资福利、政府和学校《结构工资制实施方案》享受聘用待遇。

  2、违约责任:在聘期范围内不事先向学校申请辞职者,给学校造成所有损失由违约者承担,并将学校分配的住房及时归还,有关待遇全部取消。

  第二十条 岗位任务的下达

  岗位任务书是为明确应聘者和工作任务而制作的聘用合同书的附件,是学校和部门考核受聘者履行聘用合同情况的主要依据。中层干部、年级部主任(副主任)的岗位任务书,由校长下达。各处室其他管理人员、教学人员、工勤人员的岗位任务书,由受聘者所隶属的处室主任下达。

  第二十一条 聘用合同的期限

  1、各类人员聘用合同的期限一般为1—3年,岗位任务书的期限一般为1年,均在每年的暑期签订或下达。聘用期满后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聘,但必须重新签订聘用合同。续聘合同应当在聘用期满前一个月办理。

  2、学校聘用新进人员,试用期一般为一年,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新就业的大学毕业生(研究生),见习期、试用期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聘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第二十二条 聘用合同的变更

  由于组织或个人原因,经双方协商同意,可在聘用期内变换岗位,修订岗位任务书,并从合同变更的次月起按新聘岗位享受聘用待遇。

  第二十三条 聘用合同的解除

  1、经聘用双方协调一致,同意提前中止合同的,或因工作调动、脱产进修(满一年以上)、经批准内退或退休等情形,必须中止合同的,聘用合同应予解除。

  2、受聘者在见习期或试用期内(规定或约定服务期的除外)提出辞聘,或因学校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资报酬、提供工作条件而提出辞聘的,应当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学校,学校应同意解除聘用合同。

  3、受聘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A、在见习(试用)期内经考核证明不符合受聘岗位聘用条件的;

  B、经考核证明不能完成岗位任务书规定的工作任务,损害学校信誉或对学校工作和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的;

  C、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如长期愈假未归,乱收费,从事营业性家教,擅自外出兼课,体罚、侮辱学生,品行恶劣的;

  D、由于违法违纪或其它原因,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4、受聘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

  A、受聘人患病或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又不愿从事学校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B、受聘人不胜任现岗位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C、聘用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已签订的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

  5、解聘者从聘用合同解除的次月起,停止享受原聘用待遇。

  第二十四条 聘用合同的终止

  1、当聘用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聘用合同将自行终止。

  2、受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不能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

  A、受聘人员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3款的除外);

  B、女教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3款的除外);

  C、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五章 缓聘、拒聘、不聘

  第二十五条 缓聘

  1、学校与下列人员缓签聘用合同

  A、个人行为能力受限制的人员;

  B、确有特殊原因在册不在岗的人员;

  C、所在部门、学科超编且不愿转岗的人员;

  D、因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或受党纪、政纪、团纪处分暂不宜聘用的人员;

  E、有其它特殊原因应予缓聘的人员。

  2、缓聘条件消失,应按本条例及时确定签订或不签订聘用合同。

  第二十六条 拒聘

  1、教职工不愿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而且无可缓聘的正当理由,视为拒聘。

  2、拒聘者若有正当调动工作理由,可以调离或辞职,学校酌情给其1—3个月的联系调动或自谋职业的期限,在此期限内不享受本人档案工资中的津贴和学校的自筹津贴。逾期不调离且又不愿辞职的,学校办理辞退手续。

  3、拒聘者若无正当的调动工作理由,拒聘满30日后,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二十七条 不聘

  年度考核连续两年不称职或五年内累计三年不称职的人员不予聘用。学校给其1—6个月的时间联系调动或自谋职业,在此期间不发档案工资中的津贴、职务岗位津贴和学校自筹津贴,逾期不调出、又不辞职的,学校办理辞退手续。

  第六章 受聘待遇及违约责任

  第二十八条 受聘者按国家工资福利标准和学校《结构工资制实施方案》享受聘用待遇。

  第二十九条 违约责任

  1、校方违约除承担签约时双方约定的赔偿责任外,还应该视实际情况继续让受聘者享受聘用的岗位待遇至《岗位任务书》期满或《聘用合同》期满为止。

  2、受聘者违约应承担下列责任:

  A、在国家和地方人事、教育部门规定的服务期内,不签订或要求解除聘用合同的,按有关文件规定支付毕业生培养费或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B、由上级教育部门或学校出资进修、培训(含公派出国、出境进修培训)的人员,应按上级规定或合同约定偿还进修、培训费;

  C、违约者应支付学校因其违约而支付的代课资金;

  D、违约者居住学校分配的公房,应及时归还。

  第七章 缓聘待岗人员的分流及待遇

  第三十条 对暂未被聘用而待岗的人员,有以下分流途径:

  1、通过教育系统内部人才市场的双选在县直学校之间流动。

  2、参加与本专业(岗位)相同或相近的业务进修、培训,取得岗位证书(学历)后再竞争上岗。进修培训期间不享受本人档案工资的津贴和校内自筹津贴,年度考核等次由学校确定。

  3、校内换岗。换岗期间本人身份不变,待遇按新聘岗位确定。原为教师的,教龄计算、教龄津贴发放按国家规定执行,到法定退休年龄可按教师身份退休。

  4、校内退养。距法定退休年龄3年以内,确系身体原因不能竞争上岗,本人可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病历证明,经学校同意报有关部门批准后,享受退休人员待遇,按同类在职人员调资,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

  5、调出教育系统或申请辞职。

  6、除以上分流方式外,其余待岗人员应到学校上班,接受学校安排的临时性工作任务或听课学习,学校对待岗人员进行考勤,为其提供上岗的机会。对拒不接受临时性工作安排又不愿参加业务进修培训,待岗时间满一年的人员,将作校内下岗不予聘用。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依据本条例签订的聘用合同一式三份,自订立合同之日起30日内,由县教体局审核后,送县人事部门鉴定。聘用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通过双方协商或由县教体局调解解决。如协商、调解无误,当事人应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县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聘用双方同意办理提前解除合同手续的,须报鉴证机构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经学校教代会审议通过,报县教体局批准后实施。本条例解释权属校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