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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学院调课管理规定

  • 2024-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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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计学院调课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教学活动,严肃教学纪律,保持良好的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课程表是执行教学计划的依据与标准,是学校落实专业人才培养计划、组织教学活动的基本文件,一经排定和发布,不得随意变更。

  第三条 各教学单位和教师要牢固树立教学中心观念,严格按照课表(含理论课、实验课和集中性实践环节)执行教学任务。

  第四条 调课是指因故无法按照排定课表上课,需对上课时间、地点、教师等信息进行临时调整,包括调课、停课、代课、补课、变更教师等。

  第五条 以下情况原则上不允许调课

  (一)开课第一周的课程;

  (二)教师兼任校外科研、教学等活动影响本校授课的;

  (三)教师上课当天提出申请的(突发事件除外);

  (四)学生班级活动、会议等与上课时间冲突的;

  (五)法定节假日前后的课程;

  (六)其他学校认定不允许调课的。

  第六条 以下情况允许申请调课

  (一)教师因病无法正常上课的(须提供医院相关证明);

  (二)教师因公参加学校安排的进修、出差等公务活动的(须提供职能部门相关证明);

  (三)教师因其它符合学校请假规定的特殊情况或突发事件无法上课的。

  第七条 调课流程

  (一)任课教师至少提前三天在教务系统提出调课申请,并出具相关佐证材料;

  (二)经开课单位审核,教务处审批通过后实施;

  (三)任课教师办理调课手续后,依据“谁调课、谁办理、谁通知”的原则,及时将调课相关信息通知到学生,教学秘书向教学质量管理处报备。

  第八条 因突发性事故来不及提前办理调课手续的,须由教师所在单位教学秘书及时向教务处报备,任课教师或教学单位将调课情况及时通知学生和教学督导,并于两个工作日内补办调课手续。

  第九条 调课率(调课学时数/教学学时总数)是衡量教学秩序稳定以及管理水平的指标之一,各教学单位应妥善安排教学工作,严格控制调课率,尽量减少不必要的调课申请。

  第十条 各教学单位每学期调课率原则上不超过2%。教师每学期调课次数原则上不超过两次(因病、因公除外)。学校将调课率作为单位考核、岗位考核、绩效考核、职务晋升、评优评先的依据。

  第十一条 各教学单位应及时归档调课材料,并进行汇总。同时加强对课堂情况的检查,定期对各系(教研室)调课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二条 任课教师未经批准,擅自调课者,按《xx设计工程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各类教学环节(包括课堂教学、实验教学、集中性实践环节等)。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篇2:设计学院教授副教授为本科生授课的规定

  设计学院教授、副教授为本科生授课的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一流本科课程建设实施意见》(教高〔2019〕8号)、《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教高〔2020〕19号)等文件精神,提高本科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保证优质教学资源的充分利用,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教授和副教授是指聘用为教师专业技术七级及以上岗位的人员;本规定中本科生是指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三条 教授、副教授每年为本科生讲授至少1门课程,授课学时数不少于32学时;担任管理岗或主持重大重点科研项目期间的教授、副教授每年为本科生授课学时数不少于16学时。

  第四条 各教学单位在安排课程教学任务时,应优先保证本单位的教授、副教授每年都承担一定量的本科教学任务。本科教学工作量较少的单位,应采取开设公共选修课等方式,确保每位教授、副教授都能为本科生授课。

  第五条 确有特殊情况,一年内无法为本科生授课的教授、副教授,须由其所在教学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分管人事校领导批准后,报人事处和教务处备案。

  第六条 教授、副教授每年为本科生授课学时数未达到最低要求者,当年考核基本称职。

  第七条 未经学校批准,连续三年不承担本科课程的教授、副教授,转出教师系列。

  第八条 学校把教授、副教授为本科生上课作为一项基本制度,将教授、副教授在聘任期内是否完成规定的本科课程讲授任务,作为岗位考核、绩效考核、职务晋升、评优评先的依据。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人事处负责解释。

篇3:职业学院办理社会保险的相关规定

  XX应用技术职业学院办理社会保险的相关规定

  第一章 总则

  一、为了学院教职员工(以下简称职工)申报、接续和解除社会保险的有序办理,规范学院社会保险管理,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学院各部门在职正式职工,已在原单位购买保险、退休(病退或者内退等)或者已过法定参保年龄的除外。

  三、我院职工社会保险参保地点为XX市合川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具体办理的我院行政部门为人事处。

  第二章 社会保险的种类及缴费比例

  四、我院职工社会保险参保种类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额=核定的职工工资总额×缴费比例;职工个人缴费额=核定缴费基数×缴费比例。

  核定的职工工资总额为申报社会保险年前一年平均工资总额(不含节日慰问金等非工资类别),其中职工工资总额超过上年度XX市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算;低于上年度本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

  五、社会保险单位及个人缴纳比例

  养老保险单位缴纳费比例为职工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费比例为职工工资总额的8%。

  医疗保险单位缴纳费比例为职工工资总额的8%+1.5%(大额医疗),个人缴费比例为职工工资总额的2%+4元(逐年递增)。

  失业保险单位缴纳费比例为职工工资总额的1%,个人缴费比例为职工工资总额的1%(农民工不缴费)。

  工伤保险单位缴纳费比例为职工工资总额的0.5%,个人不缴费。

  生育保险单位缴纳费比例为职工工资总额的0.5%,个人不缴费。

  住房公积金单位缴纳费比例为职工工资总额的7%,个人缴费比例为职工工资总额的7%。

  第三章 社会保险办理程序

  六、首次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工作流程

  新聘用人员属于社会保险参保范围的职工,办理完相关入职手续并签订《劳动合同》后,提供下列材料办理社会保险:

  1.职工参保须提供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一张,上面备注户口性质)

  2.办理住房公积金的职工,须将本人的人事档案转移至学院人事代理单位(合川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注:档案转移需提供由合川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开具的“商调函”前往档案所在地调取档案,应届毕业生可直接将学籍档案调至学院人事代理单位(合川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3.学院人事处向社会保险参保机关申报增加社会保险,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报增加住房公积金。

  七、社会保险的减少

  1.离职教职工在学院办理《教职工离校清单》、《终止(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2.学院人事处向社会保险参保机关申报减少社会保险,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报减少住房公积金。办理《养老保险接续卡》和《失业保险缴费登记卡》以及《公积金调出凭证》。

  八、社会保险的转移

  离职停保后的职工可在大XX内任意区县办理社保新参,无需办理转移手续。

  九、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或转移

  1.在教职工参加住房公积金的,购买了自住住房付清购房价款且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一年以内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个人提供资料包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份、购房发票或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购房合同(协议)或房产权证或《XX市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在教职工参加了住房公积金,偿还购房商业贷款本息的,还款期限内可以每年一次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首次提取个人提供资料包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份、首付发票或对应时段已偿还的个人住房贷款还款凭据(加盖银行鲜章)复印件及原件、买卖合同(协议)或房产权证或《XX市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以后各次办理时,应提供对应时段已偿还的个人住房贷款还款凭据(加盖银行鲜章)。

  3.在教职工参加了住房公积金,偿还购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还款期限内可以每年一次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个人提供资料包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份

  4.离职职工户籍关系在XX市外或将户籍关系转移到XX市外,可以凭《托管人员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职工个人填写)、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终止(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原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次性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5.离职后在XX市内没有新参加住房公积金缴费的,两年以后凭《托管人员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职工个人填写)、《终止(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原件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6.在XX市内新参加工作并办理了住房公积金的,凭原单位出具的公积金调出凭证可以由原单位将住房公积金转移(调入)至新单位所在的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

  7.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学院受理时间为上半年5月与下半年11月,学院提供资料到社保局与住房公积金中心为受理时间的次月。

  十、失业保险金领取工作流程

  参加了失业保险并足额缴费一年以上的职工,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且为农村户口或者所属合川区内城镇户口的,个人提供:《劳动合同》复印件一份、身份证(正、反面)和工商银行卡复印件(身份证与卡复印在一张纸上)、户口本复印件(户主页、本人页、增减页复印在一张纸上)、近期免冠照片(城镇职工四张、农民工两张),学院人事处办理失业职工档案,由失业职工本人到合川区社保局办理失业保险金领取手续;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但为XX其他区县城镇户口的,失业职工本人到户口所在地就业局办理失业保险金领取手续(所需资料同上)。

  十一、办理和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工作流程

  与学院签订劳动合同的全体女教职工为生育保险办理的对象。

  1.生育保险的申报

  申报时间:女教职工在妊娠三个月后分娩之前就应主动办理生育保险申报手续,并在产前完成全部享受生育保险的申报手续。

  2.申报程序

  (1)办理生育证:

  教职工本人或亲属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证》或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再生育服务证》。

  (2)办理生育就医证明所需资料:

  孕妇本人提供资料:孕妇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生育服务证或《再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2张一寸彩照、委托书一份。由人事处工作人员或本人到合川区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局办理《生育就医证明》。

  3.关于生育并发症报销的申报

  职工生育发生并发症,须在确诊结论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参保职工本人或其书面委托人持生育就医证明、诊断证明、病历等资料及《XX市职工生育保险生育并发症备案表》到合川区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局备案。其中《XX市职工生育保险生育并发症备案表》在XX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网站下载。

  4.生育保险的报销

  女教职工在生产后75天之内,将《生育就医证明》及报销医疗、产查费用资料清单上所要求提供的材料提交到人事处,由人事处工作人员或本人在女教职工生产后90天之内到合川社保局办理生育保险报销手续。

  5.女教职工生育保险的管理职责

  (一)怀孕女职工本人应主动及时提交个人申请及有关资料,及时办理享受生育保险的相关手续。

  (二)各部门要注意及时通知怀孕女教职工,到学院人事处办理生育保险相关手续。

  (三)人事处要及时为申报享受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办理《生育就医证明》,提交报销医疗、产查费资料清单给职工,并及时为教职工办理报销手续。

  6.特别注意

  (一)怀孕女职工在产前必需办好《生育就医证明》,否则就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二)生育职工,必须在产后90天之内办理生育保险报销手续,超过90天没办理报销手续的,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三)生育发生并发症,未在确诊结论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备案或不办理备案手续的并发症费用,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支付。

  (四)因学院已为全体合同制女职工办理了生育保险,所有生育的女职工应及时办理享受生育保险的申报、报销手续。若女职工因自己未能及时提交资料办理生育保险的相关证件和手续,而未能享受到生育保险待遇的,由本人负责,学院不承担责任。

  7.女职工享受生育生活津贴期间,社会保险个人部分应由自己承担,工资及其它福利待遇学院不再支付。

  8.其他规定参照《XX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执行。

  第四章 附则

  十二、本办法从下文之日起开始执行。

  十三、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