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学院课程重修管理办法修订
- 2024-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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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学院课程重修管理办法(修订)
为贯彻育人为本的办学理念,切实加强教学过程管理,确保人才培养质量,根据《xx设计工程学院学籍管理细则(试行)》,特制订本办法。
一、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重修:
1.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程经补考后仍不及格的;
2.在全程考勤情况下,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期教学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或者在抽查考勤情况下有三次旷课的(被批准免予跟班听课者除外);
3.缺做实验、实习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期教学总时数达五分之一,或者实验、实习的课程考核不合格的;
4.平时所交作业或者实验报告、实习报告少于规定次数三分之二的(抄袭作业或者实验报告、实习报告视同未交作业);
5.考试违纪或者作弊的;
6.旷考或被取消考试资格的;
7.考试已合格,但对其成绩不满意的。
二、课程重修的方式
申请课程重修的学生,应根据自身学习时间选择不同的重修方式。重修方式分为跟班重修、自学重修、开班重修三种。
1.跟班重修。凡重修课程与正常修读课程不冲突的须跟班重修,按规定办理有关重修手续,随重修课程教学班修读该门课程,重修结束后按照要求进行考核。
2.自学重修。凡重修课程与正常修读课程发生冲突的,经学院批准,在重修课程教学班的教师指导下,申请以自学方式进行重修,重修结束后按照考试要求进行考核。
3.开班重修。因人才培养方案调整或重修人数过多等无法跟班重修的课程,由开课单位提出申请后,学校统一安排单独开班重修。单独开班重修的课程讲课学时原则上不少于原学时的1/3,同时应对学生自修部分的内容做好合理安排。
三、课程重修程序
1.学生申请。每学期第1-2周,学生根据全校课表以及需重修课程情况,通过教务系统进行重修报名(或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重修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2.学院办理。学院根据学生的申请,审核学生重修时间、方式等,于第3周完成学生课程重修统计,为符合课程重修条件的学生安排重修课堂并办理重修证,同时应将重修安排报送教务处备案。
3.教师管理。学生按照安排及时参加重修学习,开课教师应根据课程特点加强学生重修学习过程管理,对参加重修学生提出具体的学习、考核要求,重修结束后,由开课教师将重修考核结果报开课单位审核。
四、课程重修管理
1.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完成课程修读。未办理重修手续的学生不得参加课程重修和考试。
2.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及实验课、实践课、军事训练、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性课程不合格者,不得申请以自修方式取得学分,必须跟班重修。
3.跟班及开班重修的学生按照上课班级的要求由任课教师进行管理,拟自修某门课程或者课程的一部分者,应当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填写《xx设计工程学院学生免予跟班听课申请表》,经任课教师同意,学生所在学院批准后,报教务处审核备案。凡经批准免予跟班听课的学生应当主动与任课教师保持联系,按照老师提出的学习要求(自学计划、作业次数、考核方式等),按时完成老师布置的学习任务,方可参加课程考核并获得平时成绩。重修课程考核由平时成绩(40%)和考试成绩(60%)构成。
4.凡办理重修手续的学生须按时参加重修学习和期末(结业)考试,当课程重修考试与本专业课程考试冲突时,重修课程考试优先,冲突课程可申请缓考,并办理缓考手续。无故不参加重修学习和考试者,按旷考处理。重修学生只享有参加期末(结业)考试的机会,不得参加针对重修学期组织的补考。
5.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不及格课程一般可以重修2次,重修成绩和重修次数据实记载。重修课程纳入修读学期的学籍处理范围,重修成绩纳入修读学期GPA计算。
五、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篇2:工程学院课程重修管理办法
XX工程学院课程重修管理办法
为适应我校学分制管理模式改革,规范教学管理秩序,加强课程重修的组织实施,保证人才培养的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重修范围与次数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或必须参加重修,在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修业年限内,重修次数不限:
(一)必修课经补考后仍不合格,必须参加重修;选修课补考不合格,可以重修,也可改修其他选修课。
(二)生产劳动、军事训练、实习及其他实践教学环节考核不合格者,须重新参加本专业低年级该课程教学的全过程学习。
(三)缓考不合格,必须参加重修。
(四)因旷课超过规定学时数而取消考试资格者、旷考者、考试作弊者均无补考资格,必须参加重修。
(五)因学籍异动,现人才培养方案存在未修课程的,必须参加该课程重修。
(六)考核成绩已合格但本人不满意,可以申请重修。
(七)为保证学习质量,学生每一学期重修的课程一般不超过3门。
(八)学生应及时参加不合格课程的重修,毕业学期的重修课程不得超过5门,超过部分必须通过延长在校学习时间或结业后参加补修予以解决。
二、重修方式
(一)重修的主要方式是随低年级相同或等同课程跟班听课,跟班考核。如跟班听课确有实际困难,允许申请自学,但必须参加跟班考核。
(二)同一门课程申请重修人数达到 15 人,单独开设重修班编班教学。编班重修课时不少于该课程教学计划学时的 1/2,教学过程一般安排在第5周至第15周的晚间或双休日进行。
(三)如因教学计划、招生专业等变动,低年级不再开设相同或等同课程时,学生可采取“自学+辅导”的重修方式。辅导重修要有相应辅导计划并由学生及辅导教师确认,课时不少于该课程教学计划学时的 1/4。辅导重修课程报教务处批准后,学院(部)可单独安排辅导与考核。
三、重修课程的考核
(一)重修课程考核由各开课学院(部)统筹安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重修课程考核不合格不再安排补考,学生可继续参加重修。
(三)重修课程按实际考核成绩记载,但课程的学分绩点以第一次考核合格的成绩计算,并计入平均学分绩点。
(四)学生在毕业学期仍有课程未合格者,可申请参加毕业学期的重修考核。毕业学期的重修考核一般安排在当年 5 月中旬进行。结业学生的补修考核一般安排在每年的11月中旬进行。
四、重修组织与管理
(一)各学院应及时核对本院重修学生信息并负责通知到学生本人。
(二)每学期第 1 周各学院应公布本学期详细开课信息供重修学生查询。
(三)需要重修的学生,须在学期开学第 2 周内登录教务管理系统提交网上申请,并按规定缴纳重修课程学分费用。未按规定缴纳重修课程学分费用者,不得参加重修听课与考核。
(四)教务处和各学院安排期末考核时应尽量将各专业、各年级、各门课程的考核时间错开,以便重修学生跟班考核。重修课程跟班考核时间与正常课程考核时间无冲突的,必须参加跟班考核;如跟班重修课程考核时间与正常课程考核时间有冲突,则首先应参加正常课程的考核,同时申请重修考核的缓考,重修课程可参加下学期开学初该门课程的补(缓)考。
(五)教务处和各学院应尽早公布期末考核安排,以便重修学生确定参加跟班考核还是申请参加补(缓)考,学生必须在重修考核确认单上签字。
(六)各学院教务科务必在试卷分装前提供重修学生跟班考核名单,重修学生试卷、重修成绩记载表等材料按课程单独分装,档案袋封面应注明学年、学期、课程名称等信息。
(七)所有重修学生成绩由任课教师在考核结束后录入教务管理系统,同时按学校有关规定将成绩送交存档。
五、结业生重修
(一)因课程成绩不合格未能毕业的结业生,在允许修业年限内,经本人申请,学院审核并报教务处批准后,回校补修并参加重修考核。
(二)对课程重修达到毕业要求的结业生,最早可于结业后当年12月换发毕业证书。
六、其它
(一)重修课程学分收费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本办法自2015级本科生开始执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
(三)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