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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学院解除学生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

  • 2024-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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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计学院解除学生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体现育人为本和重在教育的教育理念,给受纪律处分学生改正错误的机会,激发其学习热情和自我管理意识,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体学生,包括在我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全日制本科生和专科生。

  第三条 解除处分的范围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第四条 解除处分的条件

  (一)受警告、严重警告的学生,从处分决定书生效之日起至少经过6个月以上的考察期;受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从处分决定书生效之日起至少经过12个月以上的考察期;

  (二)考察期内,受处分学生能够深刻反省违纪错误,确有悔改进步的;

  (三)在考察期内再无违纪现象,表现良好;

  (四)受处分学生已达第四条第(一)项之考察期满,且同时满足第四条第(二)、(三)项条件的,可以提出解除处分申请。

  第五条 提前解除处分的条件

  受处分学生考察期未达到第四条第(一)项之考察期限,申请提前解除处分的,除在满足第四条第(二)(三)项必备条件外,根据学生受处分的种类,还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在考察期满6个月后,申请提前解除:

  1.在处分生效后至提出解除处分申请之日,至少有一学期平均学习成绩(含选修课程)列班级前10%;

  2.在处分生效后至提出解除处分申请之日,在学术研究、科研工作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并在本学科领域专业核心刊物上以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

  3.学生受处分后,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达到资格线并通过复试,或通过县级及以上级别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的公务员考试;

  4.在处分生效后至提出解除处分申请之日,积极参加各种科技、文化、艺术、体育活动,在国家、省部级举办的各类比赛、竞赛中(如科技创新、文体竞赛、专业竞赛及职业技能相关竞赛等)获得前三名的;

  5.学生受处分后,为社会、学校做出特殊贡献(如见义勇为、抗灾救灾等),并获得市(区、县)级及以上党委或人民政府颁发的荣誉或奖励。

  (二)受记过处分的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在考察期内申请提前解除:

  1.符合解除留校察看处分条件之一的;

  2.在处分生效后至提出解除处分申请之日,至少有一学期平均学习成绩(含选修课程)列班级前40%;或获得学校单项奖学金、社会奖学金等奖励;

  3.在处分生效后至提出解除处分申请之日,在学术研究、科研工作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并在本学科领域专业刊物上以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

  4.积极参加各种科技、文化、艺术、体育活动,在市级、校级(含学校职能部门)举办的各类比赛、竞赛中(如科技创新、文体竞赛、专业竞赛及教师职业技能相关竞赛等)获得前三名奖励的。

  (三)受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在考察期内申请提前解除:

  1.符合解除留校察看或记过处分条件之一的;

  2.在处分生效后至提出解除处分申请之日,至少有一学期平均学习成绩(含选修课程)列班级前50%;

  3.学生受处分后,积极参加校内外各种科技、文化、艺术、体育活动、竞赛5次(含)以上,并有学生所在学院相关证明的。

  (四)受警告处分的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在考察期内申请提前解除:

  1.符合解除留校察看、记过或严重警告处分条件之一的;

  2.学生受处分后,积极参加校内外各种科技、文化、艺术、体育活动,各类比赛、竞赛3次(含)以上,并有学生所在学院相关证明的。

  第六条 申请解除处分的程序

  (一)个人申请。符合解除处分条件的学生可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申请,列举解除处分所具备的条件,并附有关证明、证书等原始材料和复印材料。

  (二)学院审查。学院对受处分学生的申请进行审查,通知符合解除处分条件的学生填写《xx设计工程学院解除学生处分审批表》,提交并附相关佐证材料,由所在学院报教务处或学生工作处审批。

  (三)学校审批。教务处或学生工作处对照解除处分的条件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并发文公布。

  第七条 受理时间

  学校对符合解除处分条件的学生实行集中受理制,受理时间一般为每年四月份和十月份。

  第八条 毕业生受到相应处分未解除的,应推迟毕业,直至解除处分。

  第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原《xx设计工程学院解除学生纪律处分实施办法(修订)》(武设院[2018]20号)同时废止。

篇2:技术学院疫情防控期间学生纪律处分补充规定

  XX职业技术学院疫情防控期间学生纪律处分补充规定

  各二级学院,院直各单位:

  当前,我市及周边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中高风险地区仍然较多,且病毒传播方式趋于多样化,根据省教育厅关于疫情防控工作“提级管控”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为严格落实学校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切实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发挥纪律教育的警示作用,在《XX职业技术学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学生违纪处分暂行实施办法》(许职院文〔2021〕147号)文件基础上,特制定疫情防控期间学生纪律处分补充规定。

  一、因每日健康打卡不足14天、目前身处境外或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或者请假离校后其所在地区发现确诊病例、健康码、场所码为黄色、红色或行程卡带星号、校外实习等情况暂缓返校的学生,未经学校同意私自翻墙入校的,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二、校园封闭管理期间,在校学生损坏校园围墙等公共物品私自翻墙外出的,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三、校园封闭管理期间,在校学生私自翻墙外出后,又翻墙进入校园的,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四、因个人不遵守防控要求被XX市防控部门通报处理,对学校造成负面影响的,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五、在学校和老师进行多次防控要求和纪律教育的基础上,仍然出现违反防控政策要求的行为,按照“经多次教育不改”对待,在《XX职业技术学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学生违纪处分暂行实施办法》中除开除学籍处分外其他处分的基础上,均加重一级处分;如果因个人原因导致班级学生多人被集中隔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传播虚假、捏造的疫情新闻造成网络舆情,扰乱校园、社会秩序,对学校整体形象及疫情防控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七、疫情防控期间,拒不配合工作,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对医务人员产生伤害行为,严重影响学校防控工作的,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八、疫情防控中下列行为涉嫌违法,会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作为在校学生,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除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外,学校还将视具体情况移送公安部门进行处理:

  (一)利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二)疫情防控期间,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在网络等公众场合散布的,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还帮助散布和传播的。

  (三)健康码为黄码、红码的人员,不按照规定居家健康监测或者集中隔离观察的。

  (四)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重点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

  (五)拒绝配合疾控和公安部门开展的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的。

  (六)具有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症状的人员,未按照疫情防控要求,拒绝到发热门诊就医,经劝阻无效的。

  (七)集中隔离结束后,不按照规定接受健康监测和管理,经劝阻无效的。

  (八)伪造、变造医疗机构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使用他人健康码、行程码或采取其他方式隐瞒行程、活动轨迹,骗取有关人员信任,出行出访、进入公共场所,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

  (九)协助他人逃避疫情防控检查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