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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学院应征入伍学生管理办法试行

  • 2024-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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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计学院应征入伍学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征兵办关于大学生征兵工作的指导意见,鼓励我校学生踊跃应征入伍,加强对应征入伍学生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相关法规和政策,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含应届毕业生,在校非毕业班学生和当年被录取的新生)。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三条 学校成立由校党委领导的国防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全面统筹大学生征兵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武装部。

  第四条 武装部是学生应征入伍的归口管理部门和责任单位,负责大学生应征入伍政策宣传、方案实施和相关协调工作,负责与上级人民武装部等有关部门联系,负责全校应征入伍学生的服务工作、体检工作、政审工作和管理工作等相关业务工作。学生工作处协助武装部落实相关工作。

  第五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财务处是应征入伍学生资助管理的责任单位,负责根据大学生应征入伍的相关政策办理学生在校期间学费补偿或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代偿、退役复学后学费逐年减免等工作。

  第六条 教务处是应征入伍学生学籍管理的责任单位,负责学生应征入伍期间及退役后按相关政策进行休学和复学的学籍管理及教学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是应征入伍学生的责任单位,负责本学院应征入伍政策宣传和入伍动员,协助征兵工作站做好应征入伍学生体检、政审及相关工作,负责应征入伍学生资助材料的收集和上报等。

  第三章 入伍条件

  第八条 政治要求。应征的大学生应当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人民军队,遵纪守法,品德优良,决心为抵御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而英勇奋斗。政审时主要了解应征大学生本人的现实表现、个人基本情况、主要经历、奖惩情况以及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成员等的有关情况。

  第九条 入伍对象。我校应届毕业生、在校非毕业班学生和当年被录取的新生。

  第十条 年龄要求。男性年龄17-22周岁,专科毕业生可以放宽到23周岁,本科毕业生可以放宽到24周岁。女性年龄17-22周岁。

  第十一条 基本条件。参照《应征公民体检标准》。

  第四章 入伍程序

  第十二条 宣传报名。每年征兵工作启动后,学校武装部组织开展宣传动员工作,通知有入伍意向的学生在“全国征兵网”(网址为)上进行应征报名,填写并打印《大学生预征对象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符合国家学费资助条件的,同时还应下载打印《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二份;在校生还要打印《高校学生退役复学学费减免申请表》一式二份(本人留存,待退役复学后填报审批)。

  第十三条 初检初审

  (一)各二级学院将报名应征入伍学生的《登记表》《申请表》和详细学生信息汇总后交至学校征兵工作站。

  (二)武装部将报名应征入伍学生的《登记表》和《申请表》进行审查、汇签、盖章,分类整理收集。

  第十四条 预备应征

  (一)在学校应征入伍的,由武装部结合学校初检、初审工作情况,组织学生进站体检,协助兵役机关完成政治审查,并将《登记表》和《申请表》交至对口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完成预定兵员征兵工作。

  (二)在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应征入伍的,由应征入伍学生将《登记表》和《申请表》交至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参加实地应征。

  第十五条 应征入伍

  (一)学校对口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或者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为应征入伍学生办理批准入伍手续。

  (二)在学校所在地批准入伍服兵役的学生,由学生工作处会同财务处统一办理学费补偿代偿手续,由教务处统一办理保留学籍手续。

  (三)在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批准入伍服兵役的学生,由其亲属持该生入伍通知书、《申请表》(一式二份,入伍地武装部盖章)、身份证复印件、学生证到学校补办相关手续。

  第五章 学籍管理

  第十六条 应征入伍学生学籍管理。

  (一)新生应征入伍学籍管理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入学资格,退役后2年内允许入学,但需按下列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1.入伍新生凭学校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高中阶段教育毕业证,到入伍地县级征兵办领取并填写《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以下简称《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一式两份);

  2.学校招生部门接到经政府征兵办审核的新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有关材料后,依法依规审核录取资格,由教务处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生个人信息中标注“参军入伍”,出具《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

  3.入伍新生退役后2年内,可在退役当年或第二年新生入学期间,持《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和学校录取通知书,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4.入伍新生重新报名参加高考的,视为自动放弃原入学机会,入学资格不再保留。

  (二)在校生入伍学籍管理

  1.参军入伍服义务兵役在校学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退役后2年内允许复学;

  2.在校学生因参军入伍保留学籍、退役后复学,需本人提出申请,凭原入伍通知书、退出现役通知书、保留学籍证明等材料,经学校武装部审查、汇总后,交教务处办理相关手续;

  (三)学生服现役期间考入部队院校,应及时与学校教务处、武装部联系,办理退学手续,具体程序参照《xx设计工程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试行)》执行。

  (四)在校学生或新生参军入伍退役复学或入学后,进入大一、大二年级学习的,可提出转专业申请,经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转入相应专业学习。

  第十七条 入伍学生课程及成绩管理

  (一)在校学生或新生参军入伍退役复学或入学后,凭团级及以上部队的训练与品德考核等证明,可以申请免修如下课程:

  1.免修军事理论与训练课程,成绩计为90分;

  2.服现役期间,每学期免修2个学分通识选修课程,成绩计为80分,免修上限不超过8个学分;

  3.免修体育课程,成绩计为90分;

  4.免修2个课外学分,成绩计为80分;

  5.免修毕业实习课程,但学生须提交毕业实习报告(小结)等材料,经学校考核认定,给予相应成绩。

  (二)本科三年级、专科二年级学生,在学年末参军入伍,并缴费注册,有关课程成绩的计算,按以下办法执行:

  1.入伍学期修完超过所学课程2/3以上教学内容的,可在离校前申请参加课程结业考试,结业考试试卷由开课单位负责,任课教师评阅并确定成绩;

  2.入伍前部分不合格课程和第七学期(本科)、第五学期(专科)的课程,可由入伍学生提出书面申请,由学院、学校两级审核后,安排老师指导学生通过自学方式完成课程学习(重修)任务。学校将在规定时间内组织考试,入伍学生需到学校参加课程考试。因客观原因不能到校参加考试的,由学生提出申请,学校审批,同意后采取其他方式进行。未按学校规定申请或完成课程学习任务者,不予考试机会,该门课程需复学后重修;

  3.学生在服现役期间通过自学考试或通过国家统考的有关课程,复学后或毕业时可以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进行相应课程的学分转换认定。

  (三)毕业论文(设计)考核

  1.毕业论文(设计)辅导。由入伍学生所在学院指派指导老师以书面为主,也可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进行辅导;

  2.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入伍学生须按照学校关于毕业论文(设计)相关规范和制度的要求,在教师的指导下,独立自主完成毕业论文(设计),并在规定时间内参加答辩。因客观原因不能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论文(设计)答辩的,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由学生服役部队团级及以上干部签字认可,学院审核通过后,报请学校同意,视学生具体情况采取网络视频等方式进行答辩;

  3.专科生按照学校规定完成毕业论文(设计)、设计说明书(艺术类)、文献综述(文理类),经评审合格可获得相应学分。

  第十八条 入伍学生毕业资格审查

  (一)学生退役复学后,如按原专业就读,毕业审核按复学后相应年级的专业教学计划(培养方案)执行,转专业者,按照当年转入修读的相应年级、专业教学计划(培养方案)执行。

  (二)翌年毕业学生应征入伍时,如果已经修完规定的学分,或通过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途径获得相应课程的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的,可以于次年随原专业班级一起办理毕业手续,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经校学位委员会评定,可以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九条 学生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退回或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而中途退役,可以申请复学。学生应征入伍期间受除名、开除军籍处分或被劳动教养、因犯罪受刑事处罚者,不予复学。

  第六章 其 它

  第二十条 学校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学生、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学生,落实国家相关资助政策,实行学费补偿、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代偿及/或学费减免。学费补偿、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代偿及/或学费减免,由学校征兵工作站会同学校资助部门、财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应征入伍或退役复学学生办理相关手续,资助额度和年限按国家规定据实计算。

  第二十一条 应征入伍学生退役后参加专升本、研究生考试等,可享受国家规定的相应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 应征入伍学生(含新生)退役复学或入学后,在各类学生评优评先表彰活动中,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评优评先表彰。

  第二十三条 报名应征入伍且体检、政审合格的学生,不服从组织安排,拒绝服兵役的,或因个人不良表现等原因被部队退回的,按《兵役法》和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当年行之有效的政策规定和我校实际情况执行。本办法中的相关条款,如遇国家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颁布新的政策,参照新的政策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办公室、学生工作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篇2:设计学院解除学生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

  设计学院解除学生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体现育人为本和重在教育的教育理念,给受纪律处分学生改正错误的机会,激发其学习热情和自我管理意识,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体学生,包括在我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全日制本科生和专科生。

  第三条 解除处分的范围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第四条 解除处分的条件

  (一)受警告、严重警告的学生,从处分决定书生效之日起至少经过6个月以上的考察期;受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从处分决定书生效之日起至少经过12个月以上的考察期;

  (二)考察期内,受处分学生能够深刻反省违纪错误,确有悔改进步的;

  (三)在考察期内再无违纪现象,表现良好;

  (四)受处分学生已达第四条第(一)项之考察期满,且同时满足第四条第(二)、(三)项条件的,可以提出解除处分申请。

  第五条 提前解除处分的条件

  受处分学生考察期未达到第四条第(一)项之考察期限,申请提前解除处分的,除在满足第四条第(二)(三)项必备条件外,根据学生受处分的种类,还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在考察期满6个月后,申请提前解除:

  1.在处分生效后至提出解除处分申请之日,至少有一学期平均学习成绩(含选修课程)列班级前10%;

  2.在处分生效后至提出解除处分申请之日,在学术研究、科研工作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并在本学科领域专业核心刊物上以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

  3.学生受处分后,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达到资格线并通过复试,或通过县级及以上级别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的公务员考试;

  4.在处分生效后至提出解除处分申请之日,积极参加各种科技、文化、艺术、体育活动,在国家、省部级举办的各类比赛、竞赛中(如科技创新、文体竞赛、专业竞赛及职业技能相关竞赛等)获得前三名的;

  5.学生受处分后,为社会、学校做出特殊贡献(如见义勇为、抗灾救灾等),并获得市(区、县)级及以上党委或人民政府颁发的荣誉或奖励。

  (二)受记过处分的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在考察期内申请提前解除:

  1.符合解除留校察看处分条件之一的;

  2.在处分生效后至提出解除处分申请之日,至少有一学期平均学习成绩(含选修课程)列班级前40%;或获得学校单项奖学金、社会奖学金等奖励;

  3.在处分生效后至提出解除处分申请之日,在学术研究、科研工作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并在本学科领域专业刊物上以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

  4.积极参加各种科技、文化、艺术、体育活动,在市级、校级(含学校职能部门)举办的各类比赛、竞赛中(如科技创新、文体竞赛、专业竞赛及教师职业技能相关竞赛等)获得前三名奖励的。

  (三)受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在考察期内申请提前解除:

  1.符合解除留校察看或记过处分条件之一的;

  2.在处分生效后至提出解除处分申请之日,至少有一学期平均学习成绩(含选修课程)列班级前50%;

  3.学生受处分后,积极参加校内外各种科技、文化、艺术、体育活动、竞赛5次(含)以上,并有学生所在学院相关证明的。

  (四)受警告处分的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在考察期内申请提前解除:

  1.符合解除留校察看、记过或严重警告处分条件之一的;

  2.学生受处分后,积极参加校内外各种科技、文化、艺术、体育活动,各类比赛、竞赛3次(含)以上,并有学生所在学院相关证明的。

  第六条 申请解除处分的程序

  (一)个人申请。符合解除处分条件的学生可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申请,列举解除处分所具备的条件,并附有关证明、证书等原始材料和复印材料。

  (二)学院审查。学院对受处分学生的申请进行审查,通知符合解除处分条件的学生填写《xx设计工程学院解除学生处分审批表》,提交并附相关佐证材料,由所在学院报教务处或学生工作处审批。

  (三)学校审批。教务处或学生工作处对照解除处分的条件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并发文公布。

  第七条 受理时间

  学校对符合解除处分条件的学生实行集中受理制,受理时间一般为每年四月份和十月份。

  第八条 毕业生受到相应处分未解除的,应推迟毕业,直至解除处分。

  第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原《xx设计工程学院解除学生纪律处分实施办法(修订)》(武设院[2018]20号)同时废止。

篇3:设计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设计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尊重学生个性发展,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和潜能,扩大学生学习自主权、选择权,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xx设计工程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转专业工作由学校统一组织,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学生自愿、双向选择、择优录取的原则。综合考虑学校专业特色、教学资源等情况,各专业转专业的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本专业年级总人数的5%(含),具体以学校当年发布的数据为准。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学校成立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转专业工作的组织协调,成员主要由分管教学的校领导,教务处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一)教务处负责制定转专业管理办法,发布转专业通知,审核学院转专业方案,审定转专业学生名单等,对转专业工作进行总体布置。

  (二)各学院负责本院转专业工作的政策宣传,制定转专业计划、接收条件、考核等工作方案;接受学生咨询与报名;组织考核并确定拟接收学生名单等。

  第三章 转专业条件

  第四条 基本条件

  (一)在校全日制学习的本科一年级在读学生;

  (二)在校期间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三)身心健康,且符合转入专业(专业方向)对身体条件的要求;

  (四)符合转入学院当年公布的接收条件;

  (五)入学后第一学期必修课程成绩全部及格。

  第五条 学生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不予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或已达到退学程度的;

  (三)专升本学生或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的;

  (四)其他无正当转专业理由或经学校审核认定为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

  第六条 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学院审核,教务处会同相关单位复核,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转入我校其他专业学习

  (一)学生休学复学后,相应年级原专业已停止招生的;(二)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须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三)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原因(须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经学校认定,确需转专业的。

  第四章 转专业工作程序

  第七条 转专业工作于每学年第一学期末启动,第二学期第一周左右完成,在规定时间外不受理转专业申请(第六条除外)。

  第八条 具体工作程序

  (一)发布通知。教务处向各学院下达填报学生转专业计划的通知。各学院按要求报送转专业招收计划表及相关要求,经教务处审核、学校审批通过后,正式向学生发布转专业工作通知。

  (二)学生申请。学生在规定时间内自愿填写《xx设计工程学院学生学籍工作处理意见表(转专业)》,向所在学院提出转专业申请,学院对申请转出学生进行资格审核,审核通过填汇总表报送教务处。

  (三)组织考核。学院成立转专业考核小组,在规定时间内,按照已公布的考核规则组织开展转专业考核。考核内容应具有客观性、可操作性,考核过程应做到可追溯、可倒查。

  (四)录取公示。根据考核结果和择优录取的原则,各学院向教务处报送拟录取转入新专业的学生名单,经教务处审核,学校审批通过后,于校园网公示,一般公示期不少于5天。公示无异议的名单发文公布。

  (五)学生报到。学生应在每学年春季学期开学一周内到转入学院报到。各学院须做好转专业学生的通知、学分转换、学籍档案资料转接、学生注册等工作,确保学生开学后的正常学习生活。

  第五章 转专业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九条 教务处在教育部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和学校教务系统对转专业学生进行相关学籍异动处理。

  第十条 批准转入新专业的学生,原学号不变,学生证等证件应做变更,学费须按转入专业的学费标准缴纳。

  第十一条 学生转入新专业后,应完成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学分,方可毕业和获得学士学位。在原专业学习所取得的课程成绩及学分,由转入专业所在学院进行认定。其中:

  (一)在原专业修读的课程学分、学习要求高于转入专业的课程,可以进行学分认定,以原成绩计入成绩档案;

  (二)在原专业修读的课程学分、学习要求低于转入专业的课程,应予重修;

  (三)其余的课程经个人申请、学院初审、教务处复审后可以认定为选修课计入成绩档案;

  (四)对尚未修读、但转入专业已经开设完毕的课程,由学院安排学生重修,参加统一安排的重修考试。

  第十二条 学校转专业工作接受全校师生和学校纪检部门监督。学校和学院应对转专业工作各环节严格把关,如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等行为,一经发现,取消相关学生转专业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