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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 2024-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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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计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利用率,保障和促进教学、科研等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能够独立使用、使用期限超过1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含)以上,批量价值在3000元(含)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仪器设备,都属于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三条 仪器设备不论其经费来源(教学、科研、各项专款或基金、贷款、自筹资金等)及进入渠道(自制、接受捐赠、校企共建等)都属于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四条 仪器设备管理应贯彻学校“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做到合理配置、科学使用,杜绝闲置、浪费。由分管校领导统筹全校仪器设备管理工作,资产与信息化处为仪器设备归口管理部门,各使用单位为仪器设备二级管理部门,实行学校、使用单位、领用人三级管理体制。

  第五条 购置不能独立使用的仪器设备配件,只对主体设备做附件增值处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资产与信息化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仪器设备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定,制定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参与各单位仪器设备采购计划论证、审批工作;

  (三)负责仪器设备的采购、验收、建账、清查、调配、报废和日常监督检查等;

  (四)负责仪器设备信息的统计上报工作。

  第七条 教务处主要职责

  (一)组织、参与各单位仪器设备采购计划论证工作;

  (二)负责各单位仪器设备采购计划审批工作;

  (三)负责贵重仪器设备资源的公共平台建设工作,推动仪器设备资源合理利用;

  (四)负责组织检查贵重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好仪器设备年度使用效益评价工作。

  第八条 各使用单位作为仪器设备的二级管理部门,负责本部门仪器设备全生命周期的管理,对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和使用安全负责。二级管理单位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组织实施学校有关仪器设备管理制度,并制定本单位仪器设备管理实施细则,明确岗位职责,责任逐级落实到人;

  (二)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采购计划申报和论证工作;

  (三)建立本单位仪器设备明细账,每年对本单位仪器设备清点并与资产与信息化处对账,做到账、卡、物相符;

  (四)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日常管理、维护、维修、报损、报废及技术改造项目手续的审核和申报工作;

  (五)建立本单位仪器设备技术档案,制定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做好仪器设备使用登记,保证仪器设备完好;

  (六)负责组织本单位仪器设备效益考核,促进仪器设备资源整合与共享,提高仪器设备使用效益;

  (七)仪器设备发生事故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章 仪器设备的管理范围与计价标准

  第九条 学校管理的仪器设备范围

  (一)一般仪器设备

  1.单价在1000元及以上,能独立使用且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仪器设备为固定资产;

  2.单价在1000元以下,但批量总价在3000元(含)以上,能独立使用且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仪器设备为固定资产;

  3.单价虽在1000元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但非独立使用,而为别的设备配套使用的仪器设备,属附属设备或附件,其价值列入成套设备总价值。

  (二)贵重仪器设备

  1.单价在10万元及以上的为贵重仪器设备;

  2.单台(件)价格不足10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和需要配套使用的,10万元及以上的成套仪器设备。

  (三)大型贵重仪器设备

  1.单价在40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为大型贵重仪器设备;

  2.单台(件)价格不足40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和需要配套使用的,40万元及以上的成套仪器设备;

  3.单价不足40万元,但属于国外引进、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明确为贵重、稀缺的仪器设备。

  (四)自制或国内外捐赠、校外调拨、校企共建的仪器设备,凡符合上述规定的,都应办理入账手续。

  第十条 仪器设备计价标准

  (一)购入的仪器设备(含附件)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验收入账;

  (二)自行研制和外协加工的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按照研制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费用(依据加工明细、财务付款凭证等)验收入账;

  (三)对原有仪器设备进行技术改造,扩充新功能,验收合格后按照改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费用,增记其原值;

  (四)接受捐赠的仪器设备,按照同类仪器设备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验收入账(接受捐赠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入设备价值);

  (五)无偿调入的仪器设备,按照原值入账,不能查明原值的,按照同类仪器设备的市场价格或者评估价入账;

  (六)免税进口的仪器设备,按照仪器设备价值当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入账(办理免税进口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入设备价值);

  (七)计算机类仪器设备零配件的“以旧换新”应办理审验手续,不增减仪器设备原值;

  (八)仪器设备维修、保养所支付的费用,不增加仪器设备原值。

  第四章 仪器设备的购置和验收

  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的购置按照《XX设计工程学院集中采购管理办法》(武设资〔2020〕3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凡申请购置单台(成套)价格或批量总价在1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不论何种经费来源,均需进行可行性论证。可行性论证主要对申购仪器设备的必要性、先进性、适用性、合理性和共享性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三条 单台(成套)价格或批量总价1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可行性论证由申购单位组织,40万元及以上的,由教务处组织。

  第十四条 仪器设备要建立严格的实物验收和技术验收制度。设备到货后,原则上在一个月内申购单位负责组织验收,验收人员由申购单位技术专家、申购单位负责人、供货方代表、资产与信息化处有关人员组成。验收工作由验收小组组长(申购单位技术专家)主持。

  第十五条 仪器设备实行统一登记建账制度。购置的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在资产与信息化处办理登记建账手续,参与验收人员均需在货物清单和仪器设备入库单上签名,使用单位分管领导随后审核签名。未办理建账的仪器设备,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第五章 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 资产与信息化建立仪器设备总账、分类账和分户账。各单位要建立仪器设备分户账,在仪器设备明显位置粘贴仪器设备标签。

  第十七条 各单位要建立仪器设备使用和管理的岗位责任制,包括制订操作规程,使用、维护制度,使仪器资产与信息化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建立仪器设备技术资料档案。

  第十八条 各单位要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对本单位长期闲置不用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报送资产与信息化处,资产与信息化处不定期将闲置仪器设备校内公布,并根据需求方的情况,办理相应的调剂、调拨手续。

  第十九条 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依托学科、相对集中、专管共用、开放共享”的原则。在完成本单位和学校教学、科研任务的同时,鼓励多种形式的开放使用,最大限度地发挥仪器设备使用效益。

  (一)贵重仪器设备投入使用时,应制订仪器设备管理规章制度,包括:操作规程,使用、维护、设备开放等办法,并将管理制度装框上墙;

  (二)根据本单位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制定行业收费标准。校内使用仪器设备不得收费。设备对外服务应按有关规定收取机时费,所收经费由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

  (三)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应实行岗位责任制,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管理和操作,认真做好贵重仪器设备使用、维护记录;

  (四)贵重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应对使用人员进行操作培训,未经培训的人员不得上机操作。其他人员必须经技术考核合格并取得上机操作资格证后,方可上机操作。贵重仪器设备使用人员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注意安全操作,防止事故发生。

  第二十条 各单位离职、离(退)休、调出的人员,应办理仪器设备移交手续,在资产与信息化处审核通过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在仪器设备管理中,禁止任何形式的闲置浪费、公物私化、擅自外借、出租、丢弃设备等行为。

  第二十二条 仪器设备在校内各单位之间借用或特殊仪器设备(如笔记本电脑、相机、无人机等)个人借用,须经仪器设备所在单位主管负责人同意,并办理借用手续。

  第二十三条 所借用的仪器设备如出现损坏、丢失等,按《XX设计工程学院固定资产处置实施细则》(武设资〔202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仪器设备的处置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对闲置、淘汰的仪器设备,应及时进行调剂。校内各单位之间的仪器设备调剂,需经设备所在单位主管负责人同意后,到资产与信息化处办理过户手续。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使用的仪器设备不论其购置渠道和经费来源如何,均属学校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转让、报废,更不得擅自变卖。

  第二十六条 凡仪器设备确因损坏、淘汰等原因无修复价值或无法修复的,仪器设备所在单位填写《XX设计工程学院固定资产处置申请表》,由资产与信息化处组织专家(至少三名)进行技术鉴定,经鉴定小组专家签名和资产与信息化处审核后,才能报废。

  第二十七条 对贵重仪器设备,经主管校领导同意后,才能报废。

  第二十八条 报废的仪器设备在审批手续齐全后,由资产与信息化处组织回收,注销固定资产账,并对报废仪器设备进行变价处理,残值一律上缴学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仪器设备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资产与信息化处负责解释。

篇2:XX大学实验仪器设备安全管理办法

  XX大学实验仪器设备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实验仪器设备安全管理,根据国家《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与《XX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条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实验设备处在主管校长统一领导下负责实施归口管理;各学院主管院长负责实验仪器设备安全管理责任落实。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教学、科研实验仪器设备安全管理。

  第二章 环境安全管理

  第四条 实验室是实验仪器设备安置、运行、使用的重要场所,环境条件必须满足实验仪器设备安全运行要求。

  第五条 实验室须具有可视性观察窗,门口须张贴安全信息牌,信息包括安全责任人、涉及危险类别、防护措施和有效应急联系电话,并及时更新。

  第六条 实验区与学习区明确分开,严禁在实验室内进行与实验无关的活动。

  第七条 实验仪器设备布局合理,排列有序,实验室内严禁放置与实验无关的物品。

  第八条 严格执行实验室卫生值日制度,保持实验仪器设备清洁卫生。

  第九条 严禁在实验室过道堆放杂物,保持消防通道畅通,保障消防设施配备完好。

  第十条 实验室须集中存放备用钥匙,由专人妥善保管;严禁私配、转借钥匙;严禁实验室无人监管而门开启现象。

  第三章 用水、用电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安全用水管理制度,严禁浪费;进入实验室工作学习的人员,须接受安全用水、节约用水教育。

  (一) 明示实验室上下水各级阀门位置,定期检查实验室上下水管路完好情况。

  (二) 定期检查实验室冷却冷凝系统装置的橡胶管接口,发现老化现象须及时更换,严禁无人监管而水源开启现象。

  (三) 大量用水的实验仪器设备须做好停水、漏水预防措施。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安全用电管理制度,严禁超负荷用电;进入实验室工作学习的人员,须接受安全用电、节约用电教育。

  (一) 实验室内须配备必要的漏电保护开关;实验室电路容量、插座须满足仪器设备的功率需求;大功率仪器设备须单独拉线配备专用插座;仪器设备确保接地、接零良好。

  (二) 实验室严禁有裸露的电线头;严禁乱拉、乱接电线;严禁使用闸刀开关、木质配电板和花线。

  (三) 实验室空调、计算机、电加热设备严禁在无人监管下开机过夜。

  (四) 严禁在手脚、身体黏湿情况下,启动电源和触摸通电仪器设备。

  (五) 无需配备加热设备的实验室,严禁使用电炉、电取暖器、电水壶、电煲锅、电热杯、热得快、电熨斗、电吹风。

  (六) 实验室内高电压、大电流等危险区域须设立警示标识,严禁擅自进入。

  (七) 实验仪器设备发生火灾时,首先切断电源,再使用干粉、二氧化碳等不导电灭火剂扑灭火焰。

  (八) 实验室水槽边一般禁止安装电源插座,如确有需要,须配备防护挡板或防护罩。

  第十三条 实验室必须严格执行用水、用电安全检查制度,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第四章 使用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实验仪器设备技术操作规程,并悬挂张贴在合适位置,定期维护保养实验仪器设备,建立实验仪器设备技术档案。

  第十五条 实验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及时通知实验仪器设备负责人联系专业人员维修,严禁非专业人员擅自处理。

  第十六条 实验仪器设备使用人员必须接受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操作使用。

  第十七条 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须指定专人管理,做好使用、维护维修记录,未经实验设备处同意,严禁拆卸、改装、移动、调换、出借。

  第十八条 特种实验仪器设备操作人员必须取得相应资格证书,严禁无证操作。

  第十九条 便携式仪器设备必须按照操作规程使用,严格交接,认真记录。

  第二十条 实验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必须密切关注供水、供电、供暖和天气预警信息,提前做好实验仪器设备相关防护措施,防止实验仪器设备损坏。

  第五章 防护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 根据实验仪器设备安全使用要求选择合适的防护用品;严禁在非实验区穿戴防护用品。

  第二十二条 严禁穿凉鞋、拖鞋、高跟鞋,披散头发,佩戴长项链进入实验室。

  第二十三条 高温、高压、高辐射、高速运动及具有潜在危险的实验仪器设备,必须张贴醒目安全警示标识和应急处置措施,完备相应安全防护设施。

  第二十四条 实验仪器设备在运行中具有潜在危险的,严禁操作人员脱岗;进行高温、高压、高速运动等危险性实验时必须有两人同时在场。

  第二十五条 进入高磁场实验室严禁携带具有磁性的金属物质、电子产品、磁卡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XX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篇3:科技大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报废管理办法

  XX科技大学文件

  河科大教〔2011〕15号 签发人:XX

  关于印发《XX科技大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报废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现将《XX科技大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报废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七日

  XX科技大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报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使我校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进行合理的更新换代,根据国家教育部《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和《XX科技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XX科技大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仪器设备报损、报废的基本原则:

  仪器设备耐用期满,并确已失去效能的,可按报废处理。确因技术落后、损坏等原因不能修复或无修复价值的仪器设备可申请报废。由于人为的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损毁的,可按报废处理。

  凡属下列条件之一的仪器设备均可申请报损、报废:

  1.电子仪器使用年限10年以上,机电类15年以上,无修复、使用价值的。

  2.仪器设备因不符合国家标准需强制淘汰的。

  3.因长期频繁使用,性能差、精度底、实验数据不准确、结果不可靠,达不到教学、科研要求的。

  第三条 待报废的仪器设备必须账、卡、物相符,零部件齐全,并在报废后不影响正常的教学、科研,否则不予报废。待报损、报废的仪器设备,必须按规定进行技术鉴定和主管部门审核,报主管校长审批后,方可报损、报废,并进行固定资产和财务处理。

  第四条 仪器设备报损、报废的申请、审批程序:

  1.经使用单位鉴定确认符合报损、报废的仪器设备,须填写《XX科技大学固定资产报废单》申请报废。申请报废的设备名称、型号、台数、金额等要填写准确,附件要齐全,否则按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处理。对于各使用单位所需留用的报废设备附件,应提前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调转手续后,方可申请报废。

  2.各学院(校直属教辅、科研单位及附属单位)必须组织三人以上技术鉴定小组,对仪器设备进行技术鉴定。各学院(校直属教辅、科研单位及附属单位)技术鉴定小组一旦成立,不得随意更改,并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3.《XX科技大学固定资产报废单》经各学院(校直属教辅、科研单位及附属单位)主管领导审核,提出意见并签字后,上报国有资产管理处。

  4.国有资产管理处将组织学校资产专家组根据《XX科技大学固定资产报废单》对照设备台套、账目进行技术鉴定和评估。

  5.鉴定通过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及相关职能部门审核。

  6.报主管校长审批。

  7.报废设备单位原值在5万元以内或者批量总值在30万元以内的,主管校长审批后,可直接进行固定资产、财务处理。单位原值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或者批量总值在30万元以上的报废设备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固定资产、财务处理。

  第五条 凡经批准的报废仪器设备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拆卸报损、报废的仪器设备,确因工作需要时,必须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所有报废程序结束后,经批准方可进行。

  第六条 报损、报废设备必须做到账、卡、物一致,由使用单位妥善保存,直至学校统一处置。如发现擅自处理报损、报废仪器设备的单位或个人,除收缴全部金额外对当事人视情节轻重进行经济与行政处分。

  第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原文件(河科大教[2007]42号、实发[2007]9号)同时废止。

  XX科技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1年4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