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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学院专业首席教授聘任管理办法

  • 2024-09-27
  • 2084

  设计学院专业首席教授聘任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充分利用校内外专家学者、杰出人才等优秀人力资源,提升学校学科专业建设水平,助力青年教师成长成才,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首席教授(以下简称“首席教授”)是根据学院学科专业建设需要,聘请的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政府机构和企事业单位中具有较高水平的专家学者担任的高级学术职务。

  第三条 首席教授的聘任遵循“按需聘用、严格标准、宁缺毋滥、总量控制、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聘任对象与条件

  第四条 首席教授一般应具有教授或相当级别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五条 首席教授优先聘请校内学科专业负责人,也可从校外聘请,聘任对象一般应具有国内外知名大学、科研机构或知名公司的工作经历,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或知名度),其研究方向应符合学校学科专业发展布局。

  第六条 首席教授应身体健康,热爱教育事业,热心为学校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三章 岗位职责

  第七条 指导学校的学科专业建设、人才培养和教学科研等方面工作,参与学校职称评审工作,发挥受聘人在所从事领域的影响力,共同促进学校的建设与发展。

  第八条 指导制订本学科专业建设发展规划,参与制订或修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第九条 充分发挥“传帮带”作用,帮助和指导青年教师成长成才。

  第十条 定期或不定期来学校讲学、做学术(专题)报告、阶段性授课,受邀参加学校、学院举办的重大活动。

  第十一条 积极推进其所在单位与学校开展合作,主动向学校引入优质校外教学与科研资源,为学校发展创造机会。

  第四章 聘任程序

  第十二条 采取个人自荐和学院推荐相结合的办法,由各学院提出专业首席教授推荐人选,并填写《XX设计工程学院专业首席教授推荐评审表》;教务处对推荐人选进行考察,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报校党政联席会议审定,批准后聘任。

  第十三条 首席教授聘期一般为四年。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四条 首席教授的日常管理,按照“谁聘用、谁管理”的原则,由聘请学院负责。受聘首席教授要与学校签订工作协议书,明确工作职责。

  第十五条 教务处会同聘请学院、人事处、科技处对首席教授进行工作考核,聘请学院将所聘首席教授聘期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填写《XX设计工程学院专业首席教授考核表》,聘请学院根据考核结果对聘期届满的首席教授提出续聘、解聘意见和建议,学校决定续聘或解聘。

  第十六条 首席教授在聘期内为学校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学校将给予适当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首席教授在聘期内以学校名义获得的成果及专利归学校所有,不得与其他单位发生知识产权纠纷,不得泄露学校的技术或商业秘密,不得违反国家兼职取酬和科研经费管理等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和人事处负责解释。

篇2:设计学院教授副教授为本科生授课的规定

  设计学院教授、副教授为本科生授课的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一流本科课程建设实施意见》(教高〔2019〕8号)、《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教高〔2020〕19号)等文件精神,提高本科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保证优质教学资源的充分利用,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教授和副教授是指聘用为教师专业技术七级及以上岗位的人员;本规定中本科生是指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三条 教授、副教授每年为本科生讲授至少1门课程,授课学时数不少于32学时;担任管理岗或主持重大重点科研项目期间的教授、副教授每年为本科生授课学时数不少于16学时。

  第四条 各教学单位在安排课程教学任务时,应优先保证本单位的教授、副教授每年都承担一定量的本科教学任务。本科教学工作量较少的单位,应采取开设公共选修课等方式,确保每位教授、副教授都能为本科生授课。

  第五条 确有特殊情况,一年内无法为本科生授课的教授、副教授,须由其所在教学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分管人事校领导批准后,报人事处和教务处备案。

  第六条 教授、副教授每年为本科生授课学时数未达到最低要求者,当年考核基本称职。

  第七条 未经学校批准,连续三年不承担本科课程的教授、副教授,转出教师系列。

  第八条 学校把教授、副教授为本科生上课作为一项基本制度,将教授、副教授在聘任期内是否完成规定的本科课程讲授任务,作为岗位考核、绩效考核、职务晋升、评优评先的依据。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人事处负责解释。

篇3:xx大学教师岗位聘任办法

  xx大学教师岗位聘任办法

  为保证教师岗位聘任工作的顺利进行,使教师岗位聘任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国家人事部、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及《xx大学关于实行岗位聘用制度改革的意见》、《xx大学教师岗位聘任制实施意见》,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公开招聘 择优聘任

  各级教师岗位需面向校内外公开招聘,使每位竞聘者都有公平竞争的机会;各级聘任组织要公正地聘任思想品德好、学术水平高、业务能力强的优秀人员。

  (二)坚持标准 目标管理

  在聘任过程中各级组织机构应严格掌握岗位聘任条件,坚持聘任标准,保证聘任质量。对受聘者实行合同管理,不仅要有明确的年度工作要求,还要有明确的聘期工作目标。

  (三)分级操作 统一聘任

  学校和各聘用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和规定程序组织岗位聘任工作,所有受聘教师均由学校统一聘任。

  二、组织机构

  为保证教师岗位聘任工作的顺利进行,学校成立校院两级聘任组织机构。

  (一)校级组织机构

  1.学校成立教师聘任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师岗位聘任工作,一般为9至11人,校长任主任,成员由相关校领导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

  (1)负责审定并下达各单位的岗位总量、职务结构比例、各级职务的岗位结构比例等。

  (2)负责审定各级岗位的岗位职责、岗位聘任条件、聘期工作目标等。

  (3)负责审议各级岗位拟聘人选。

  (4)负责指导监督各聘用单位的聘任和考核工作。

  校教师聘任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在人事处,负责教师聘任的日常工作,成员由学科建设与发展处、研究生院、教务处、科学技术处、人事处等相关部门的人员组成。

  2.学校成立教师聘任学术评议委员会,一般为15至25人。教师聘任学术评议委员会设主任1人,成员由校内外各学科专家组成(其中校外专家、学者不少于30%),主要职责:

  负责对学校各级岗位人选进行学术评议,重点对竞聘教授一级或二级岗位人选、申报晋升教授、副教授人选进行学术评议,并向校教师聘任委员会提出学术评价意见。

  3.学校在相关聘用单位设立学术评议组,一般为5至11人,学术评议组设组长1人,成员由校内外专家组成(其中校外专家、学者不少于30%),主要职责:

  负责对竞聘者进行学术评议,并提出学术评价意见。

  (二)院级组织机构

  1.聘用单位成立教师聘任工作小组,一般为5至7人,由党政领导及教师代表组成,主要职责:

  (1)负责制定本单位教师的岗位设置方案、岗位职责、岗位聘任条件和聘期工作目标,并报校教师聘任委员会审定备案。

  (2)负责本单位教师的聘任组织工作,并向学校推荐各级岗位的人选。

  (3)负责本单位教师的考核工作。

  2.聘用单位成立思想品德和教育教学考察组,一般为5至9人,由本单位党组织负责人任组长,主要职责:

  负责对竞聘者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教育教学能力、教学质量等进行考察,考察不合格者不得参与岗位竞聘。

  三、基本要求

  (一)各单位依据“xx大学晋升教授、副教授职务必须具备的申报条件”、“xx大学教师聘期基本工作要求”和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各岗位职责、岗位聘任条件和聘期工作目标。

  (二)学校下发的“xx大学晋升教授、副教授职务必须具备的申报条件”、“xx大学教师聘期基本工作要求”中的一般条件是各单位制定岗位职责、岗位聘任条件的主要依据以及聘期工作目标的最低要求。

  (三)岗位聘任时,首先要对竞聘人员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教学能力、教学质量等方面的考察,然后进行学术水平和业务潜力的评议。

  (四)校教师聘任学术评议委员会和各单位学术评议组对竞聘人员进行学术评议时,须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校教师聘任委员会和各单位的教师聘任工作小组也须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进行投票表决时,出席人员应超过该组织组成人数的三分之二,赞成票数超过组成人数的二分之一方为通过。未出席的成员不得事后补充投票。

  (五)各级聘任组织负有保密责任,除规定公布的内容外,其他均属保密范围。

  四、操作程序

  (一)学校统一面向校内外公布各级招聘岗位(主要包括岗位名称、岗位职责、岗位聘任条件、聘期工作目标和相应的岗位津贴标准等),实行公开招聘。

  (二)应聘人员需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xx大学教师岗位申报表”,同时附上相关材料。

  (三)聘用单位对竞聘人员的相关材料进行公示。

  (四)聘用单位的思想品德和教育教学考察组对竞聘人员进行考察并提出意见。

  (五)聘用单位组织校内外同行专家对申报晋升教授、副教授的人员进行学术评议。

  (六)各学术评议组对竞聘人员进行学术评议,并提出评价意见。

  (七)教师聘任工作小组组织竞聘教授二级或三级岗位人选及申报晋升教授人选进行述职答辩。

  (八)教师聘任工作小组根据思想品德和教育教学考察组及学术评议组提出的意见,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提出各级岗位的推荐人选。

  (九)校教师聘任学术评议委员会重点对各单位推荐的竞聘教授二级或三级岗位人选,申报晋升教授、副教授人选进行学术评议,并根据需要组织竞聘教授二级或三级岗位人选进行述职答辩等,最后提出学术评价意见。

  (十)校教师聘任委员会根据教师聘任学术评议委员会的评价意见、各单位教师聘任工作小组的推荐意见结合各单位的岗位设置情况和学科建设总体需要,对各岗位的推荐人选进行审议并提出初步聘任意见。

  (十一)学校对拟聘人选进行公示,无异议后下发校长签署的聘任文件。

  (十二)校长与各级岗位受聘的教授签定“聘任合同书”(主要包括聘期、岗位职责、聘期工作目标、权利与义务、岗位津贴标准等),并委托各聘用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与其他岗位受聘人员签定“聘任合同书”。

  五、未聘、解聘、缓聘、辞聘

  (一)未聘人员:未能竞聘上岗的人员自未聘之日起进入校转岗分流服务中心(合同制职工及实行人事代理制的教师,从未聘之日起属于社会待业人员,本人可凭终止合同通知书到市劳动、人事部门所属人才市场重新登记就业)。

  (二)在受聘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予以解聘:

  1.严重违反“聘任合同书”规定者。

  2.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者。

  3.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者,或被劳动教养者。

  4.经校教师聘任委员会确认,有严重违背学术道德、违反学术规范、剽窃他人成果者。

  5.连续两个年度考核不合格者。

  6.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聘用单位、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者。

  7.违反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失职、渎职,损害单位经济利益造成严重后果或极坏影响者。

  8.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出国或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个月者。

  9.除省级及以上工程中心的教师以外,从事经营活动者。

  10.其他经学校研究确需解聘的人员。

  解聘应由聘用单位出具书面意见,经校教师聘任委员会讨论通过后予以解聘,并按有关规定处理。解聘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在解聘决定因被解聘者通信地址不详或其他原因而未能送达的情况下,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将在校报和网上公布该决定。

  (三)聘任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可予以缓聘:

  1.经学校批准公派出国半年以上的人员。

  2.其他经学校研究确需缓聘的人员。

  缓聘应由本人提出申请,聘用单位出具书面意见,经校教师聘任委员会讨论通过后予以缓聘。

  (四)受聘人员应严格履行聘任合同,确因个人原因无法履行合同的可提出辞聘,但须提前3个月通过所在单位向学校递交辞呈,在提交辞呈后不足3个月内擅自离校的,学校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要求辞聘者交纳补偿金。

  六、申诉与仲裁

  (一)聘用工作争议调解委员会对教师岗位聘任工作中发生的申诉或投诉事件予以受理,申诉和投诉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签署真实姓名,否则不予受理。

  (二)聘用工作争议调解委员会接到申诉或投诉后,应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可以听证会形式进行,并依据调查结果形成调查意见。

  (三)一般情况下,在接到申诉或投诉60日之内,聘用工作争议调解委员会应以书面形式对申诉人或投诉人做出答复。

  (四)对聘用工作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协调结果有异议者,可在自答复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请上级仲裁委员会仲裁。

  七、几项具体规定

  (一)各单位须将成立的聘任组织机构及组成人员名单报校教师聘任委员会审定备案。

  (二)各聘用单位院长(主任)聘任各级岗位时,不参加学院的推荐过程,直接由学校组织进行学术评价和聘任。

  (三)各单位可根据自己的空岗情况直接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符合岗位聘任条件的博士毕业生、硕士毕业生,并将暂聘意见报学校审定。

  (四)担任副处级及以上领导职务的专任教师须参加教师岗位聘任。

  (五)聘期内,对于各级职务及各级岗位出现的空岗,学校每年组织一次补聘工作。

  补聘时,符合学校职务晋升条件的在岗教师可在有空岗的前提下申报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但原则上不得连续申报。

  聘期内,在有空岗的前提下,在岗教师在完成“聘任合同书”中规定的聘期工作目标中的业务要求且满足岗位聘任条件的基础上可在补聘时申请竞聘高一级岗位。

  补聘时,对重点发展或人才优势较强的学科出现的具备教授水平的少数优秀副教授,在无空岗的前提下,学校可视具体情况临时为其设置四级教授岗位(聘任合同从聘任之日起签至原副教授岗位聘期止)。

  (六)聘任期满时,聘期考核合格的教师在无竞聘者的情况下可申请续聘原岗位。聘期考核不合格的教师,下次聘任时不得竞聘现级别及其以上岗位。

  (七)各级各类聘任组织成员在涉及本人及其亲属聘任问题时应予回避。

  八、附则

  (一)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特殊问题由学校研究决定。

  (二)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