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学院双师双能型教师认定及管理办法
- 2024-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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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学院“双师双能型”教师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师资队伍建设,不断优化师资队伍结构,加快建设一支师德师风优良、理论基础扎实、实践能力过硬和技术应用能力突出的教师队伍,推进应用型人才培养,加快应用型高校建设,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认定范围为本校在职在岗专任教师。
第二章 认 定
第三条 认定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高等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师德高尚;
2.具有较强的理论基础和专业技能,胜任本学科教学工作;
3.具备较强的实践教学能力,能灵活运用专业理论,完成实践教学的指导任务;
4.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
(二)必备条件
在具备基本条件的基础上,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双师双能型”教师资格认定。
1.取得与本人现从事工作一致、非教师系列的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2.取得与本人现从事工作一致、高校教师资格以外,由国家主管部门和全国行业协会等权威机构颁发的国家职业(执业)资格、执业能力认证及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等证书;
3.近五年在企业从事本专业相关工作累计达两年以上,或参加教育部组织的教师专业技能培训且获得合格证书,能全面指导学生专业实践实训活动;
4.近五年主持(或主要参与)两项应用技术研究(或两项校内实践教学设施建设及提升技术水平的设计安装工作),成果已被企业(学校)使用,成果鉴定达到同行业(学校)中先进水平。
5.能积极适应学校转型发展和应用型人才培养需要,经学校认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认定程序
(一)个人申报。符合认定条件的教师向所在教学单位提出申请,填写《XX设计工程学院“双师双能型”教师认定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支撑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二)教学单位初审。各教学单位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签署意见并填写《XX设计工程学院“双师双能型”教师资格认定汇总表》,连同申报材料报送教师教学发展中心。
(三)学校审定。教师教学发展中心组织教务处、人事处对申报人员资格进行审定。
(四)结果公示。审定通过人员名单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聘任。审定人选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统一颁发“双师双能型”教师聘书,聘期3年。
第三章 管 理
第五条 双师双能型教师参加访问学者、挂职锻炼等专项进修培训期间,减免其相应工作量。
第六条 优先安排双师双能型教师参加各类培训、进修、访学等。
第七条 大学生综合实训项目仅面向双师双能型教师申报立项。
第八条 聘期内,双师双能型教师在完成额定教学工作量的基础上,每年至少完成以下任务中的两项:
(一)独立承担实践类课程1门,包括独立设置的实验课程、集中性实践环节类课程。
(二)指导完成毕业论文(设计),有80%以上选题在实验、实习、工程实践和社会调查等社会实践中完成。
(三)指导学生参加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互联网+”“挑战杯”创新创业大赛等不少于1项。
(四)主持完成企事业单位的横向课题,到账经费人文社科类不少于1万,自然科学类不少于3万,其成果被应用,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五)主持完成或主要参与实践教学有关的专业课程建设、质量工程项目、教学研究项目等(其中国家级项目限前5名,省部级项目限前3名,校级项目限主持人),并取得一定的实践成果。
(六)以脱产或半脱产形式到企事业单位一线实践锻炼三个月以上(可以累计),并取得一定的实践成果。
第九条 双师双能型教师经认定合格后,一次性给予1000元奖励;聘期考核合格,予以续聘,并发放1000元奖励;聘期考核不合格,不再续聘。
第十条 教务处、人事处、科技处协同完成双师双能型教师聘期考核工作,作为职称评定、职务晋升、评优评先等工作的重要指标依据。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双师双能型教师资格。
(一)出现师德师风和学术不端问题;
(二)严重违反国家法律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和重大经济损失;
(三)年度教学质量综合评价在本单位排名后5%;
(四)弄虚作假取得双师双能型教师资格者。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人事处负责解释。
篇2:xx师范大学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实施办法
xx师范大学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实施办法
校人发(20**)15号
一、总则
1.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实行的一种法定的职业许可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xx市〈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2.教师资格是国家对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教师资格制度全面实施后,只有依法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方能被聘为高等学校教师。
3.学校受委托认定在我校任教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二、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条件
1.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应当遵纪守法,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
3.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具有《教师法》规定的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4.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的教育教学能力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① 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并经测试合格。
②申请人员需补修“高等教育学概论、高等教育方法概论和心理学概论”三门专业课程,并经测试,成绩合格。
③ 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④ 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
⑤ 高等学校拟聘任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者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只需具备上述第1、第2、第3和第4中的(4)规定的条件。
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组织
1.学校成立经xx市教育委员会批准的,由校领导、专家和人事、科研、教学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xx师范大学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负责对申请人员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考察。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下设若干专业小组。
2.学校成立xx师范大学教师资格认定办事机构,认定办事机构从事具体认定事务,认定办事机构设在人事处师资办。
四、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需递交材料
1.教师资格认定网上申请表
2.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3.申请人无犯罪记录证明
4.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非本市户籍人员还须提供xx市居住证及有效期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5.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博士提供学位证书)
6.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7.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博士免)
8.三门专业课程成绩合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博士免)
9.教育教学能力考察测试教案(博士免)
10.教育教学能力考察测试评价表(博士免)
五、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程序
1.申请者在规定期限内向所在学院、部门提出申请,由学院、部门集中报人事处师资办。
2.人事处师资办初审后,预报xx市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办公室。
3.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网上申请,提交相关材料给所在学院、部门。
4.学院、部门进行思想品德鉴定。
5.校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下设专业小组(设在学院)通过面试、试讲等考核方式认真考察申请人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提出专家审查意见。
6.人事处师资办审核、整理申请人提供的所有材料。
7.校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审定。
8.提交市教委认定、备案。
9.颁发上级部门统一印制的证书。
六、证书管理及其他
1.教师资格证书是持证人具备国家认定的教师资格的法定凭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统一负责印制。
2.教师资格证书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按国家规定统一编号,加盖相应的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公章、铅印后生效。
3.持证人的教师资格证书如果遗失,由持证人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并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补发教师资格证书的书面申请。原发证机关对申请人档案中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等材料进行核实后予以补发,并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教师资格证书的备注页中注明补发原因及时间。补发的教师资格证书编号与原编号一致。
4.对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或品德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者,相关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会同原发证机关撤销其教师资格,收缴证书,归档备案。被撤销教师资格者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本办法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解释权属人事处。原《xx师范大学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实施办法》(试行)废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