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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学院教师赴企事业单位挂职管理办法

  • 2024-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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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计学院教师赴企事业单位挂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应用型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的专业实践能力、教学科研水平和主动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能力,丰富教师的社会实践经验,增进校企、校地合作,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选派条件与程序

  第二条 选派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好,师德师风高尚,遵纪守法,自觉维护学校利益;

  (二)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开拓进取精神和创新意识,自愿从事挂职工作;

  (三)具有一定专业技能和良好的沟通能力,能满足挂职单位提出的专业知识、技能及具体工作要求;

  (四)挂职锻炼的学科专业对口或相近,符合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和学科专业建设需要;

  (五)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连续3年没有企业工作经历的专业教师。

  第三条 选派程序

  (一)计划公布。学校根据师资队伍及学科专业建设需要,公布年度挂职锻炼选派计划。

  (二)学院联系。各学院根据学校下达的年度挂职计划,结合本学院教学、科研、师资队伍和学科专业建设工作实际,加强与企事业单位沟通交流,主动为教师联系落实挂职锻炼单位。专业教师也可主动向所在学院推荐高质量的挂职锻炼单位。

  (三)个人申请。申请人填写《XX设计工程学院教师赴企事业单位挂职审批表》,提交所在单位。

  (四)学院推荐。各学院根据“人岗相适、专业对口、发挥专长”的原则遴选推荐挂职人选。同等情况下,优先推荐无挂职经历和企事业单位工作经历的教师。

  (五)学校审批。教务处会同人事处、科技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对各学院推荐人选进行审核,并对拟选派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期5天。公示无异议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六)签订协议。选派人员前往挂职单位前,须与挂职单位、学校在三方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教师赴企事业单位挂职协议书,明确挂职期间的权利、义务、工作目标任务等。

  第三章 管理和考核

  第四条 教师在挂职期间,由学校(所在学院具体负责)和挂职单位双向管理,以挂职单位管理为主。

  第五条 挂职时间一般为3-6个月。

  第六条 挂职教师要严格要求自己,自觉遵守挂职单位的工作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挂职单位相应的岗位职责,服从挂职单位的领导和管理,虚心学习,努力工作,认真完成学校和挂职单位交给的任务。挂职人员在挂职期间不得从事其他兼职。

  第七条 挂职教师所在学院要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和要求对本学院挂职教师进行监督管理,确保挂职教师完成预期目标任务。

  第八条 挂职教师在挂职期间须主动向所在学院汇报思想、学习和工作情况。

  第九条 挂职锻炼结束后,学校对挂职教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兑现挂职待遇、职级晋升、职称评定、评奖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考核程序

  (一)挂职教师应围绕挂职期间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挂职收获、问题与不足及未来规划等方面撰写挂职总结报告(不少于3000字),填写《XX设计工程学院教师赴企事业单位挂职工作手册》,提交至所在学院。

  (二)所在学院组成由党政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学院考核小组,对照教师挂职期间表现和目标任务完成等情况进行考核,给出初步考核结论,并报学校审批。

  (三)学校成立由分管校领导为组长,教务处、人事处、科技处等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学校考核小组,对学院考核结论进行审核,最终决定挂职教师考核等次。

  第十一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合格须在挂职期间取得下列成果之一;考核优秀须在挂职期间取得下列成果中的两项以上(含两项),并经学校考核小组研究后确定。

  (一)与挂职单位合作成功申报科研项目1项,或获得挂职单位委托研发、设计等横向课题1项(到校经费不少于3万元);

  (二)主持合作开发应用型课程1门(担任主讲人,并获学校认可)或联合出版应用型教材1部(担任主编或副主编);

  (三)获批与挂职单位业务相关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1项;

  (四)主持与挂职单位业务相关成果推广1项;

  (五)获与挂职单位业务相关市级及以上科研奖励1项;

  (六)负责撰写的调研(咨询)报告、技术成果、设计作品等被挂职单位或县级及以上政府部门采用,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价值(附证明材料);

  (七)工作成绩突出,受到挂职单位书面表彰的;

  (八)其他经学校考核小组研究认定的相当于上述成果的。

  第十二条 教师在挂职期间,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考核直接认定为不合格,如影响学校声誉将视情况给予相应处分。

  (一)不能胜任挂职岗位工作要求,挂职单位要求退回学校的;

  (二)无故不接受挂职单位正常工作安排,工作表现较差,经挂职单位反映、学校考核组查证属实的;

  (三)工作纪律较差,有事不请假、经常无故缺勤,被挂职单位通报或学校考核小组巡查发现2次以上(含2次)的。

  第十三条 挂职期满后,挂职教师应及时到所在学院、人事处报到。擅自延期返回或不回的,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挂职待遇

  第十四条 挂职期间,挂职人员的一切人事关系不变。在工龄、教龄、任职年限、职级晋升、职称评定等方面与学校在岗教师同等对待,并正常参加学校年度考核。

  第十五条 挂职考核合格的,视为完成额定岗位工作量,发放全部工资、绩效、福利等待遇,挂职期间原则上不得回校承担课堂教学任务。

  第十六条 教师挂职考核优秀的,在享受考核合格所有待遇基础上,给予每人2000元一次性挂职奖励。

  第十七条 挂职考核不合格的,扣除挂职期间绩效工资,挂职经历不予认可。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人事处负责解释。

篇2:设计学院教师教学竞赛管理办法

  设计学院教师教学竞赛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教育部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等文件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着力培养高素质的教师队伍,提升教师教学水平与教学质量,规范教师教学竞赛的管理,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竞赛类别

  第二条 综合考虑竞赛的主办单位与规模、知名度和影响力等因素,将竞赛进行分类管理,具体类别如下:

类 别 A B C
国家级 全国高校青年教师教学竞赛,全国高校教师教学创新大赛 列入中国高等教育学会《高校竞赛评估排行榜》的教师教学类竞赛项目 列入《高校竞赛评估排行榜》的微课类或非现场类竞赛项目
省部级 湖北省高校青年教师教学竞赛,湖北省高校教师教学创新大赛 列入中国高等教育学会《高校竞赛评估排行榜》的教师教学类竞赛项目对应的省级竞赛 省级专业教学组织举办的单科类教学竞赛
校 级 校级教师讲课竞赛、教学质量优秀奖 校级青年教师作品展、PPT展示大赛、教案评比大赛、优质课堂评选等 教学单位举办的教学类或专业技能类竞赛

  第三章 组织管理与实施

  第三条 校级及以上竞赛由教务处统一组织,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具体实施。

  第四条院级竞赛由教学单位组织实施,由教学单位向教务处提交《武汉设计工程学院教学竞赛申报表》和竞赛实施方案,审批通过后在本单位组织实施,竞赛结果在教学单位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五条 竞赛完成后,组织单位须将竞赛表彰文件、证书以及选拔、培训、指导、竞赛现场等过程材料报送教务处备案。

  第四章 成绩应用

  第六条教师竞赛成绩作为评奖评优、职称评审和人才项目推荐的重要依据,具体办法参见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七条学校按竞赛类别和获奖等次予以奖励,同一赛事先后获得不同级别奖项,按最高级别标准给予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八条 教师参加各级各类教学竞赛,须遵守竞赛规则,如有违反者,学校将追回奖励,并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篇3:设计学院双师双能型教师认定及管理办法

  设计学院“双师双能型”教师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师资队伍建设,不断优化师资队伍结构,加快建设一支师德师风优良、理论基础扎实、实践能力过硬和技术应用能力突出的教师队伍,推进应用型人才培养,加快应用型高校建设,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认定范围为本校在职在岗专任教师。

  第二章 认 定

  第三条 认定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高等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师德高尚;

  2.具有较强的理论基础和专业技能,胜任本学科教学工作;

  3.具备较强的实践教学能力,能灵活运用专业理论,完成实践教学的指导任务;

  4.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

  (二)必备条件

  在具备基本条件的基础上,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双师双能型”教师资格认定。

  1.取得与本人现从事工作一致、非教师系列的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2.取得与本人现从事工作一致、高校教师资格以外,由国家主管部门和全国行业协会等权威机构颁发的国家职业(执业)资格、执业能力认证及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等证书;

  3.近五年在企业从事本专业相关工作累计达两年以上,或参加教育部组织的教师专业技能培训且获得合格证书,能全面指导学生专业实践实训活动;

  4.近五年主持(或主要参与)两项应用技术研究(或两项校内实践教学设施建设及提升技术水平的设计安装工作),成果已被企业(学校)使用,成果鉴定达到同行业(学校)中先进水平。

  5.能积极适应学校转型发展和应用型人才培养需要,经学校认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认定程序

  (一)个人申报。符合认定条件的教师向所在教学单位提出申请,填写《XX设计工程学院“双师双能型”教师认定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支撑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二)教学单位初审。各教学单位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签署意见并填写《XX设计工程学院“双师双能型”教师资格认定汇总表》,连同申报材料报送教师教学发展中心。

  (三)学校审定。教师教学发展中心组织教务处、人事处对申报人员资格进行审定。

  (四)结果公示。审定通过人员名单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聘任。审定人选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统一颁发“双师双能型”教师聘书,聘期3年。

  第三章 管 理

  第五条 双师双能型教师参加访问学者、挂职锻炼等专项进修培训期间,减免其相应工作量。

  第六条 优先安排双师双能型教师参加各类培训、进修、访学等。

  第七条 大学生综合实训项目仅面向双师双能型教师申报立项。

  第八条 聘期内,双师双能型教师在完成额定教学工作量的基础上,每年至少完成以下任务中的两项:

  (一)独立承担实践类课程1门,包括独立设置的实验课程、集中性实践环节类课程。

  (二)指导完成毕业论文(设计),有80%以上选题在实验、实习、工程实践和社会调查等社会实践中完成。

  (三)指导学生参加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互联网+”“挑战杯”创新创业大赛等不少于1项。

  (四)主持完成企事业单位的横向课题,到账经费人文社科类不少于1万,自然科学类不少于3万,其成果被应用,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五)主持完成或主要参与实践教学有关的专业课程建设、质量工程项目、教学研究项目等(其中国家级项目限前5名,省部级项目限前3名,校级项目限主持人),并取得一定的实践成果。

  (六)以脱产或半脱产形式到企事业单位一线实践锻炼三个月以上(可以累计),并取得一定的实践成果。

  第九条 双师双能型教师经认定合格后,一次性给予1000元奖励;聘期考核合格,予以续聘,并发放1000元奖励;聘期考核不合格,不再续聘。

  第十条 教务处、人事处、科技处协同完成双师双能型教师聘期考核工作,作为职称评定、职务晋升、评优评先等工作的重要指标依据。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双师双能型教师资格。

  (一)出现师德师风和学术不端问题;

  (二)严重违反国家法律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和重大经济损失;

  (三)年度教学质量综合评价在本单位排名后5%;

  (四)弄虚作假取得双师双能型教师资格者。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