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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工大学教师公寓管理办法

  • 2024-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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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理工大学教师公寓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教师公寓管理,提高学校房屋资源的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为青年教师及引进人才提供更好的短期居住条件,促进学校教学、科研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师公寓是指由学校提供给特定人员短期租用的公有房屋,分为单身公寓、人才公寓、博士后公寓、高端专家公寓、海天学者公寓及外籍教师公寓等。

  第三条 教师公寓的使用采用审核、审批与管理分开的原则,审核部门为各院系部处,审批部门为人事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管理部门为资产管理处。

  第四条 特定人员范围及使用期限:

  1.引进人才,进校一年内可申请人才公寓,超过一年不再具有申请资格;公寓居住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长江、杰青、海天学者等高端专家及学校引进的急需人才,以人事部门批准期限 及租金标准使用人才公寓,没有约定的,按统一标准收费;

  2.统招统分博士后,从进站之日起算,两年使用期限;

  3.单身教工,指人事处登记在编且家庭住址不在XX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园区的单身教工,在报到一年内可申请单身公寓,结婚后(领取结婚登记证之日起)需及时退出公寓;

  4.学校批准的特殊人员,期限以审批单位确认的使用期限及收费标准为准;

  5.海天学者,按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批准的使用期限;

  6.外籍教师,按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批准的使用期限。

  第二章 公寓的申请

  第五条 使用人或代理申请人登录学校教师公寓管理系统进行公寓申请。

  第六条 公寓申请获得批准后(申请人将收到邮件通知),使用人(或代理申请人)进行网上选房预订,得到确认后到公寓管理部门签订用房协议,到公寓现场办理入住手续。

  第七条 代理申请人、使用人所在单位对使用人在公寓使用过程中的行为负连带责任。使用人未按规定交付的公寓使用期间发生的费用,将由申请单位或代理人承担。

  第三章 公寓的审批

  第八条 人事处为人才公寓、博士后公寓、单身公寓、高端专家公寓的归口审批部门,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为海天学者公寓、外籍教师公寓的归口审批部门,其它单位(含公寓管理部门)无权批准公寓的使用。

  第九条 为了保证公寓周转,公寓租期一般不得延长。因工作需要确需延长公寓租期的,应提交延期申请,审批部门在房源充足的情况下方可批准。

  第四章 公寓的管理

  第十条 资产管理处是教师公寓的管理部门,依据审批部门的意见安排公寓房间。

  第十一条 公寓管理部门负责公寓的入住退房管理、维护维修管理、设施备品管理、房租水电费等收缴、委托物业公司进行保安保洁等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教师公寓只能由审批部门批准的使用人按批准的使用期限使用。延期使用人应服从公寓管理部门对公寓房间的调配。

  第十三条 公寓管理部门按学校规定的标准对公寓的备品进行配备和更新。凡因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失,由使用人赔偿或维修。

  第十四条 使用人在入住和退房时,应与公寓管理人员共同查验房间设施、备品,水、电、煤气表数,并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 违规及处理:

  1. 使用人不得将公寓出租出借,不得私自占用未经公寓审批部门同意的房间或公共区域,违者清退出公寓,并收取违规租金。

  2. 申请后长期闲置住房(未说明原因房屋空置满一个月)的人员应主动退房,否则公寓管理部门有权收回房屋。

  3. 单身教工若被发现隐瞒婚姻状况,结婚后占用公寓期间租金按照违规人员标准返溯收取,并清退出公寓,个人非诚信事由告知所在部门或单位。

  4. 公寓内禁止饲养任何宠物,违者清退出公寓。

  5. 使用人的任何违规行为将记入学校对二级单位及个人的考核体系,并与所在单位绩效核算挂钩。

  第五章 公寓经费的管理

  第十六条 教师公寓的经费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财务制度,公寓的租金等收入直接交到校财务处,经费支出纳入学校预算管理。

  第十七条 公寓租金标准见附表。租金标准由人事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和资产管理处根据周边市场价格、公寓供求状况及维护费用等共同确定。租金标准计算公式为:市场价×调节系数(k)。市场价由专业机构评估确定。学校将定期公布市场价和调节系数。若改变租金标准,公寓管理部门将提前三个月发出通知。公寓的租金可采用预交方式到校财务处交纳(每三个月为一个交费期,每次预收三个月或六个月房租),也可在当月工资中扣除。

  第十八条 公寓的水电煤气费自行缴纳,网络、数字电视需使用人自行办理并缴纳费用(海天学者、外籍教师及高端专家公寓此项费用由物业部门代收代缴)。单身公寓使用人需缴纳采暖费。

  第十九条 使用人应按时足额交纳房租及发生的各项费用。

  第二十条 公寓的租金一般不得减免。若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减免的,须由申请部门或个人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部门同意后,按批准意见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 年 5 月 1 日起生效,原《XX理工大学公寓管理办法》废止。

  第二十二条 自发文之日起,超期、违规人员需立即退出用房,没有过渡期。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及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篇2:理工大学教学科研人员校外兼职管理办法

  理工大学教学科研人员校外兼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壮大新动能的精神,规范教学科研人员校外兼职兼薪管理,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秩序,维护学校和教学科研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 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37号)等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全职在岗教学科研人员。其中现任校级领导干部的校外兼职活动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现任处级领导干部的校外兼职活动按照《中共XX理工大学委员会关于处级领导干部兼职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赴我校校外研究院的兼职活动按照《XX理工大学校外研究院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教学科研人员因从事学校科技成果转化且在相应企业兼职获得奖酬的,按照《XX理工学科技人员校外兼职从事成果转化实施细则》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现从事军工项目人员或涉密人员,兼职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全职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不允许校外兼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校外兼职指教学科研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为推动学校发展,在校外组织机构从事与学校学科发展和科研方向密切相关的工作。与本职岗位无关的工作为第二职业,不属于校外兼职活动。受学校委派的各项兼职活动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校外兼职。

  第四条 各类校外兼职活动应有利于增强学校办学实力、有利于提高学校声誉和社会影响力、有利于促进学校相关学科发展、有利于承担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重点工程技术支撑等任务、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创新和转化。

  第五条 教学科研人员从事校外兼职活动,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不得侵害国家、学校、校外组织机构和他人的权益。

  第六条 教学科研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校外兼职:

  (一)校外兼职行为可能影响学校教学、科研、人才培养等的正常工作秩序,或给学校造成损失的;

  (二)以学校名义承担纵向、横向科研项目及签署的合法合同或协议中明确不允许校外兼职或因兼职可能泄密的;

  (三)近三年有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四)存在私自挪用、私自许可、私自转让、盗取学校专利及科技成果等行为的;

  (五)其他按规定不宜从事兼职的;

  (六)经学校或所在二级单位研究认为不适宜兼职的。

  第二章 分类与审批

  第七条 教学科研人员校外兼职分为以下几类:

  (一)公益性学术兼职,指在各类学会、协会、学术性组织从事公益性质的学术兼职。

  (二)取酬性学术兼职,指与国内外高校或科研机构签订工作合同或协议并领取薪酬的兼职。

  (三)社会兼职,指在党政军机关、国际组织、社会团体、基金会等各类非学术性组织中担任职务,分取酬和不取酬两类。

  (四)企业兼职,指在企业或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中的兼职活动。

  第八条 教学科研人员从事取酬性学术兼职、取酬的社会兼职和企业兼职,应当由本人申请,学部(学院)人员经所在学部(学院)党委会和党政联席会审议同意,通过后报人力资源处审批后实施。公益性学术兼职和不取酬的社会兼职,经二级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相关职能部门和人力资源处备案。

  其中,教学科研人员在具有国(境)外背景的机构兼职须经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出具审批意见;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相关的企业兼职须经由科技合作与成果转化中心出具审批意见;涉密人员兼职须由保密工作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教学科研人员申请企业兼职,除学校委派外不得在企业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执行董事等关键职务,不应作为企业的实际控制人。

  第十条 二级单位应以推动学科发展和成果转化为目标,在充分保障本单位教学、科研、人才培养等各项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对兼职申请进行集体研究、严格审批。

  第三章 责任与义务

  第十一条 教学科研人员在校外兼职时,不得使用学校的各类人力(包括本科生、研究生、教学辅助人员、管理人员等)、教学科研实验场地和设备、资金等资源,不得侵害学校知识产权等各项合法权益。经批准的兼职所取得的知识产权按照《XX理工大学专利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大工办发【2020】51号)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兼职涉及职务科技成果使用和处置的,须履行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程序。未经学校允许,任何人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提供或转让给兼职企业使用。

  第十二条 教学科研人员在校外兼职活动中,未经学校批准不得以单位或个人名义允许校外单位使用学校名称、徽记、校训或者标志性景观等标识。不得以单位或个人名义允许兼职单位在产品、包装以及广告、介绍等所有宣传材料上加入“XX理工大学研制(或监制)”、“XX理工大学专利产品”、“与XX理工大学或XX理工大学所属单位联合生产”等各类足以使人误认为该企业与XX理工大学有关联的内容等。不得以XX理工大学教学科研人员的身份从事产品推销、广告等商务活动。教学科研人员本人或兼职单位因违反本条规定给学校造成损失的,由个人或兼职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教学科研人员兼职期间及后续产生的,由于兼职活动导致的劳动、技术、经济、法律等所有纠纷,由本人和校外兼职单位负责处理,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四条 教学科研人员在企业兼职的期限应在本人与学校签订的聘用合同期限内,公益性学术兼职和不取酬社会兼职可适度延长时间。

  第十五条 兼职人员要按照学校学科发展的要求应切实履行好岗位职责,二级单位要把推动学科发展的成效纳入考核目标,可实时根据工作效果延长或提前终止兼职工作。

  第十六条 兼职人员应当如实将兼职取酬情况报告学校,并依法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七条 兼职期满后,兼职人员需按规定结束兼职工作。对于违规超期兼职者,学校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 号)对其予以处理。

  第五章 违规处理

  第十八条 教学科研人员如违反上述规定,或者未按要求报批擅自在校外兼职,或严重影响本职工作的,或给学校和他人造成损失的,或不按照协议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的,学校将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并保留追究其赔偿损失和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九条 兼职人员所在二级单位须加强对校外兼职人员的考勤、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如出现未按本办法严格执行,有隐瞒或者弄虚作假等情形,甚至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学校将对二级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学校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原《XX理工大学教职工校外兼职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工校发〔2021〕14号)同时废止。学校其他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篇3:理工大学引进人才科研启动项目管理办法

  XX理工大学引进人才科研启动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根据《XX理工大学引进人才暂行规定》(大工办发〔2013〕89号)(以下简称《引进人才暂行规定》)、《XX理工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大工办发〔2016〕135号)相关规定,新入校的引进人才可以申请科研启动项目。自20**年起,科研启动项目参照学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管理,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科研启动项目的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一、资助范围

  符合《引进人才暂行规定》,经学校批准享受引进人才相应资助政策的新入校人员。

  二、项目实施

  1、科研启动项目起始时间为正式来校报到时间,结束时间可根据研究工作需要自行设定,资助期限最短不少于一年、最长不超过两年。

  2、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实施的规范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应根据研究工作需要编制项目申请书、任务书,并按计划开展研究工作,做好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对未按时报送项目年度进展报告、未认真开展研究工作或经费使用不当的项目,缓拨下一年度经费并要求项目负责人予以整改,整改达标后,拨付下一年度款项。

  3、项目实施过程中,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需要做出重大调整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部(学院)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批。

  4、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项目实施,人事处可以直接做出终止项目实施的决定:

  (1)项目负责人发生调离等重要变动,致使研究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2)不能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

  (3)有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在科学研究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5、项目执行期满后一个月内,项目负责人须认真总结项目执行情况,及时撰写结题报告,经所在学部(学院)审核后提交人事处。项目负责人应当对结题报告和相关成果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6、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研究计划的项目,一般允许延期一次,期限不超过一年,并须在项目原执行期结束前两个月提出申请,由所在学部(学院)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批。批准延期的项目须按时提交年度进展报告。

  三、经费管理

  1、科研启动项目经费按零余额项目管理,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执行期和研究工作计划编制经费预算、制定年度经费拨款计划,当年拨款须在年底前支出完毕,年度结余经费学校收回。

  2、项目经费支出范围及使用严格按照《XX理工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大工办发〔2016〕135号)及学校相关经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3、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编制经费决算,经财务、审计部门审核后报人事处备案,结余经费学校收回。

  四、资产与知识产权管理

  1、使用科研启动经费购买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

  2、加强成果管理和知识产权保护。项目执行过程中形成的知识产权,其归属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研究形成的成果须注明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

  3、鼓励研究成果转让和转化。成果转让和转化过程中涉及的知识产权及相应权益等问题,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五、监督管理与审计

  1、对不按时提交年度进展报告材料或信息,未认真开展研究工作,经费使用不当,以及不接受监督检查的项目,采取缓拨、减拨、停拨经费等措施,并要求项目负责人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项目,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追回已拨付经费、取消其申请承担或参与学校其他科研专项的资格等处理。

  2、项目负责人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科技成果,一经查实,撤销立项,追回已拨付项目经费,并取消其承担或参与学校其他科研项目的资格。

  3、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接受上级财政部门、国家审计机关和学校审计部门的检查与监督。项目负责人和所在学部(学院)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六、附则

  1、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XX理工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大工办发〔2016〕135号)执行。

  2、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XX理工大学引进人才科研启动项目管理办法》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