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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 2024-09-29
  • 4021

  职业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规定,为提高教职工参与学院管理的意识,完善民主管理制度,学院应建立和健全党委领导下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

  第二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群众行使民主权利,民主管理学院的重要形式。

  第三条 教代会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行使职权。要正确处理国家、集体、教职工个人三者的关系,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强团结,群策群力,促进学院的发展。

  第四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

  第五条 教代会在本院权限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院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学院的年度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通过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以及其它与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由院长颁布施行。

  (三)审议学院财务预算及执行情况,讨论决定教职工福利费管理使用的原则和办法,以及其它有关教职工的集体福利事项。

  (四)监督各级领导干部,可以进行表扬、批评、推荐,必要时可建议上级机关予以嘉奖,晋升,或予以处分、免职。

  第六条 院长要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对待教代会的有关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

  第七条 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院长及行政系统行使指挥职权,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八条 教职工代表以系、处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凡是享有公民权利的教职工均有选举与被选举权。代表的构成,既要照顾到学院各方面人员,又要充分体现学院以教学为主,其中教师代表一般应占百分之六十左右。

  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3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代表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撤换、更换或补选本单位的代表。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按照规定的程序,有权提出提案和方案;有权就大会的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参加表决;有权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有权对有关部门提出质询;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遭受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是:努力学习并模范地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认真做好本职工作,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密切联系群众,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

  第十一条 大会根据需要可请有关领导干部、教职工、学生及其他人员作为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大会。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二条 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时,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由学院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干部,教师应占多数。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一届,定期开会,一般应每学年开一次,并纳入学院年度工作计划。大会的表决必须有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取得多数代表的同意。

  遇有重要问题,或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提前召开大会或召开临时代表会议。

  第十四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院的中心工作和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广泛吸收教职工的意见,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请大会通过。

  第十五条 教代会的决定和提案,应认真执行,并向下次大会做出报告。教代会的工作应向教职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六条 教代会以系、部门为单位建立代表小组(或代表团),选举产生正副组(团)长。

  第十七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以组织若干专门委员会或举行有关人员的专题会议,其任务是对教代会要讨论的重大问题和代表提出的重要提案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检查有关部门贯彻教代会决议和处理提案的情况;以及大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十八条 学院工会委员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在党委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一)做好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大会方案和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经党委批准后,召开大会。

  (二)大会闭幕期间,组织代表组(团)及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的活动。组织代表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

  (三)大会闭幕期间,遇有重要问题,可召开代表组(团)长会议或组织代表讨论,必要时可按规定程序,召集临时代表会议。

  (四)向代表和教职工群众进行宣传教育,保障他们的民主权利,接受他们的申诉。

  (五)处理教代会交办的其它有关事项。

篇2:XX小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XX小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一、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在学校党支部的领导下,广大教职工民主参与学校管理的一种组织形式。学校要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令、法规,执行教育行政部门的条例决定、决议和指令。在学校党支部的领导下,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教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维护和落实教职工的各项民主权利,协调学校内部矛盾,支持和监督行政领导的工作,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为提高教职工政治、业务素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而开展工作。

  三、教职工代表大会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其决议、决定和重要议案,都要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四、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教职工群众民主选举,报学校党支部审查批准产生。凡本校享有公民权的教职工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代表名额可根据学校教职工总数确定合理分配,代表应包括学校党政工团在内的各类人员,代表总名额占全校教职工总人数的1/4到1/3,其分配体现教师为主,具有群众性和代表性,教师一般不低于代表总人数的60%。

  五、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一届,每学期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项,应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六、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学校工会委员会作为其闭会期间的常设工作机构。学校工会委员会要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筹备工作及会议期间的会务工作。

  七、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以下五项职权:

  (一)听取和讨论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学校的发展规划、工作计划、改革方案、财务方案、财务预决算、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与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并提出意见。

  (三)讨论教职工的福利经费管理使用方案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并提出意见。

  (四)监督学校各级领导的工作,每学年定期民主评议干部。

  (五)收集、审议和讨论教职工提案,提请(并监督)有关部门研究办理。

  八、教职工代表大会形成的决议、决定,全体教职工都应遵守。

  九、教职工代表大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行使职权,维护校长的领导权威。校长要尊重和支持教代会参与管理学校工作的民主权利,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为教代会正常活动提供条件,自觉接受教代会的民主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