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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学院岗位设置管理实施试行办法

  • 2024-09-30
  • 1909

  职业学院岗位设置管理实施试行办法

  20**年12月4日XX职业技术学院

  第二届教职工代表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为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合理配置和优化人力资源,进一步提高办学质量和效益,根据原人事部、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59号)、《广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粤人发[2008]275号)和《广东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粤人社发[20**]105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一)为保证学校的可持续发展,岗位设置及管理遵循“规范、

  合理、精简、高效”的原则,从严控制学校岗位设置和岗位数量。通过整合资源、挖掘潜力、提高效率等措施,从源头上控制岗位总量。

  (二)通过岗位设置及管理,使各类岗位的数量、比例保持一个合理的配置状态,逐步建立一支数量适当、质量优良、结构合理、既相对稳定又充满活力,适应人才培养、科研、社会服务等需要的教职工队伍,为学校各项事业的蓬勃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三)引入竞争机制,按照“按需设岗、竞争上岗、岗变薪变、增量拉开,合同管理”的原则,进行人事制度改革。强化岗位意识,形成人尽其才、才尽其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竞争择优的用人机制。

  二、适用范围

  学校有聘用合同、正式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的在册正式工作人员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三、岗位类别设置

  (一)与《广东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相适应,学校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1、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学校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学校管理岗位包括校、系(院、部)以及其他内设机构的管理岗位。

  2、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应符合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和人才成长的规律和特点。学校的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教师岗位为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其它专业技术岗位为辅系列专业技术岗位。

  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包括具有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职责和相应能力水平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

  辅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包括工程实验、图书资料、编辑出版、档案管理、会计审计、医疗卫生等专业技术岗位。

  3、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学校教学科研和日常运行等需要。

  (二)根据《广东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学校各类岗位数量比例为:专业技术岗位原则上不低于岗位总量的70%,其中,教师岗位不低于岗位总量的55%;管理岗位原则上不超过岗位总量的20%;工勤技能岗位原则上不超过岗位总量的10%。

  四、岗位数量设置

  根据我校20**年全日制在校学生人数10958人规模核定我校岗位数。

  根据《广东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结合学校目前人员结构现状及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的需要,确定学校可以设置的岗位总量为787个,其中,可设专业技术岗位551个,不低于岗位总量的70%,其中教师岗位不低于岗位总量的55%,为433个;其它专业技术岗位不超过岗位总量的15%,为118个。管理岗位157个,不超过岗位总量的20%。工勤技能岗位79个,不超过岗位总量的10%。

  (一) 管理岗位数量

  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配备管理岗位人员,逐步形成合理的管理

  队伍。

  1、党(群)政机构、教学科研机构、教辅机构干部职数。党(群)政机构、教学科研机构、教辅机构干部职数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相应管理岗位职数。

  2、科室及科室人员岗位。党政(群)机构、教辅机构、科研机构科室岗位设置、科室人员岗位数量按部门的工作职能、工作量进行严格核定。

  3、教学机构原则上设办公室主任1人,教务员、办事员各1人。学生人数在2000人以上的系(院、部)可增设1个管理岗位。

  (二)专业技术岗位数量

  1、学校教师(含专任教师、兼职教师、兼课教师)岗位总量按学校全日制在校生人数10958人,生师比18:1核定(《关于全面开展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的通知》(教高厅〔2004〕16号))。

  2、系(院、部)的专任教师岗位数量按《XX职业技术学院岗位数量设置办法(试行)》执行。

  3、系(院、部)的基层教学组织为教研室。教研室以专业或专业群为基础组建。

  4、工程实验、图书资料、编辑出版、档案管理、会计审计、医疗卫生等辅系列专业技术岗位数量根据学校编制要求,按部门的工作职能进行核定。

  5、学生心理咨询中心专职人员纳入教师岗位。

  (三)系(院、部)学生辅导员岗位可列为教师岗位或管理岗位。学校根据学生人数确定学生辅导员岗位数量,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原则上每250名学生设学生辅导员岗位1个。

  (四)工勤技能岗位数量

  根据学校实际情况,下列人员纳入工勤技能岗位:

  1、总务处水工、电工、文印室等人员。

  2、学校招待所、教工饭堂工作人员和学校主管的学生宿舍工作人员。

  3、学校车队相关人员。

  4、其它部门相关人员。

  五、岗位等级设置

  学校岗位设置实行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

  (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1、学校管理岗位分为8个等级,即三至十级岗位。学校现行的校级正职、校级副职、中层正职、中层副职、科室正职、科室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三至十级岗位。

  2、学校领导岗位和职数由XX区委区政府设置。学校内设机构干部岗位,根据学校改革和发展实际设置。其他承担管理任务的岗位设置,应保持合理的结构比例。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1、学校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其中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高级岗位中的正高级的岗位为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为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2、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由国家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人员确定按《广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和《广东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4、学校专业技术岗位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按广东省总体控制目标执行: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5、学校专业技术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设置,按《广东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规定的比例9:30:42:19执行(见附表1)。辅系列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设置应低于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其高级岗位比例按主系列专业技术高级岗位比例降低5—10个百分点确定,中级岗位比例按不高于主系列专业技术中级岗位的比例确定。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1、学校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即一至五级,学校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技术工一至五级岗位;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2、学校技术工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与广东省总体控制目标相一致,为25%左右。其中,技术工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为5%左右(见附表2)。

  3、学校技术工一级、二级岗位应主要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严格控制总量。

  六、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及等级

  学校正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教授一级岗位、教授二级岗位、教授三级岗位、教授四级岗位,分别对应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副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副教授一级岗位、副教授二级岗位、副教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教师岗位名称为讲师一级岗位、讲师二级岗位、讲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教师岗位名称为助教一级岗位、助教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级、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

  七、岗位聘用基本条件

  (一)三类岗位任职基本条件。学校三类岗位任职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管理岗位任职基本条件

  1、管理岗位任职学历条件: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2、管理岗位任职资历条件:

  (1)三级、五级管理岗位,须分别在四级、六级管理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2)四级、六级管理岗位,须分别在五级、七级管理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七级、八级管理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管理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确因工作需要,有专业技术岗位交流到管理岗位的人员,可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本人条件,直接聘用到相应的管理岗位。

  4、学校各部门在上述基本任职条件的基础上 ,根据本办法,结合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管理岗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管理岗位的具体条件,积极探索符合学校特点的职员制度。

  (三)专业技术岗位任职基本条件

  1、学校专业技术岗位的任职基本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2、受聘教师岗位的人员应具有良好的学风、学术道德和合作精神,符合国家关于相应教师职务的基本任职条件,具备与履行岗位职责相适应的学术水平和创新能力。

  3、学校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职业资格的要求。

  4、学校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任职条件,由学校各部门在不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条件基础上,按照原人事部、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59号)、《广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粤人发[2008]275号)、《广东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粤人社发[20**]105号)和本办法,根据岗位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5、申请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还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1)国务院学科评议组成员;

  (2)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成员;

  (3)长江学者特聘教授;

  (4)中国科学院或中国工程院院士遴选进入第二轮遴选的院士候选人;

  (5)获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奖励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名)或省部级自然科学、科技进步奖一等奖第一完成人;

  (6)国家“863”项目、国家“973”项目首席科学家;

  (7)国家级教学成果二等奖以上奖励的第一完成人;

  (8)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一等奖第一完成人;

  (9)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

  (10)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11)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获得者;

  (12)珠江学者特聘教授;

  (13)广东省高等学校“千百十工程”国家级培养对象;

  (14)全国百篇优秀博士论文指导教师;

  (15)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16)在专业技术三级岗位上连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2年或任正高级职务满15年以上,担任博士生导师并在本学科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声誉和学术影响。

  已受聘正高级职务,受到社会和业内公认有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由本人申请,经学校学术委员会推荐可申报专业技术二级岗位。

  (四)工勤技能岗位任职基本条件

  1、工勤技能岗位任职基本条件:

  (1)技术工一级、二级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核;

  (2)技术工三级、四级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技术工五级岗位,须在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或见习、试用期满,并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2、学校各部门在不低于国家、省和本办法的任职基本条件下,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各工勤技能岗位的具体任职条件,报组织人事处批准后执行。

  八、岗位聘用组织机构

  (一)成立校级聘用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应工作组

  校级聘用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党委书记或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学校党委副书记或副院长担任,学校党政领导担任组员。

  校级聘用领导小组下设校级聘用工作组,组织人事处、教务处、科技处、财务处等部门负责人为工作组成员。

  (二)成立学校聘用专家委员会,负责岗位聘用中的校级评议

  学校聘用专家委员会下设岗位聘用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岗位聘用的具体实施和政策解释工作。岗位聘用工作办公室挂在组织人事处。

  (三)学校各部门成立本部门岗位聘用工作组,负责本部门岗位聘用的具体实施工作。系(院、部)的聘用工作组由系(院、部)负责人、教代会代表、教授、副教授代表组成。党(群)政部门和教辅部门的聘用工作由本部门负责人、工会代表组成。

  人数少于10人的部门,由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聘用的具体实施工作。

  (四)学校成立岗位聘用申诉受理委员会。该委员会由学校纪检监察办公室牵头,成员主要由纪检监察办公室、工会及有关部门代表、教职工代表、民主党派代表等组成,主任由学校纪委书记担任。该委员会主要负责对教职工在岗位聘用工作中的投诉和申诉进行调查,并向学校岗位聘用领导小组报告。

  (五)任何投诉或申诉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签署真实姓名,申诉受理委员会有责任为投诉人保密,任何部门及个人都不得对投诉人进行打击报复。投诉人必须以事实为依据,经查实,属于有意诬告者,将被严肃处理。

  九、岗位的设置及聘用程序

  学校岗位设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文件精神,按照各岗位层次等级数量,结合人员现状,制定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及岗位聘用实施细则,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修改和完善。

  (二)相关制度经教代会讨论修改后,由学校岗位聘用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并发文公布。

  (三)拟聘专业技术正高二级、三级岗位和工勤技能一级岗位的人员由学校岗位聘用工作办公室根据岗位数及聘用条件提出候选人名单,并征求候选人所在部门的意见。对于无争议的候选人,经学校聘用专家委员会评议无异议之后,按程序进行公示,公示期5天。公示期结束后,报学校聘用领导小组审议。

  学校学术委员会和各部门也可根据聘用条件推荐其他符合条件的人选,个人申报应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学校不受理个人申请。对于有争议的候选人或学校学术委员会及部门推荐的人选,学校聘用专家委员会对其进行评议,经无记名表决,赞成票超过全体委员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者,方为通过。对评议通过者按程序进行公示,公示期5天。公示期结束后,报学校聘用领导小组审议。

  (四)拟聘其它岗位的人员由各部门岗位聘用工作组严格按照学校下达的各类各级岗位数及聘用条件提出拟聘人员名单,提交系(院、部)务会议评议,经无记名投票表决,赞成票超过全体成员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者,方为通过。各部门对评议通过者进行公示,公示期5天。公示期结束后,各部门将拟聘人员名单与岗位报学校岗位聘用工作办公室审核,审核通过者报学校聘用领导小组审议。

  (五)学校聘用领导小组审定学校聘用专家委员会和各部门的讨论结果,并确定最终拟聘用人员名单。

  (六)公示学校拟聘用人员名单,公示期5天。

  (七)学校与受聘人签订聘用合同。

  (八)岗位聘用实行回避制度。聘用工作组织成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遇到本人或与本人有亲属关系的,应当回避。

  (九)学校新参加工作人员试用期满后,管理人员按照规定确定相应的岗位等级;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岗位条件要求确定岗位等级;工勤技能人员通过初级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技术工五级岗位。

  (十)部门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学校核准的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转岗、自然减员、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岗位数和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的岗位数和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学校改革发展要求和师资队伍状况等情况逐年逐步到位。

  (十一)特殊情况,由学校聘用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对各部门的岗位数及各类各级岗位的设置比例进行调整。

  十、聘用合同与考核

  (一)学校与受聘人员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受聘岗位职责要求、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岗位纪律、聘用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以及聘用合同期限等方面的内容。学校和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在国家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可以按规定约定试用期。聘用合同期限内调整岗位的,应对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作出相应变更。聘用合同期满前,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受聘人员的履职情况认真考核,及时作出续聘、岗位调整或解聘决定。

  (二)学校对不同类别受聘人员的考核有年度考核、中期考核和聘期考核三种。年度考核主要对个人年度工作要点和计划中重要任务及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中期和聘期考核重点在于个人岗位职责和任务的完成情况。具体考核实施按照学校绩效管理相关办法执行。

  十一、聘期、续聘及解聘

  (一)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聘期一般为四年(如需要可设试用期),中期可根据考核情况进行调整。

  (二)岗位实行动态管理。聘期结束后根据考核结果及上岗条件

  重新聘用,包括续聘、高聘、低聘及解聘等,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学校相关文件规定签订聘用合同。

  十二、岗位设置后的管理

  (一)建立岗位宏观调控机制和部门自我约束机制。逐步实现部门岗位数量与部门人员经费直接挂钩,部门人员经费(限于校内分配部分)动态包干。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的前提下,增人不增资,减人不减资,超支不补,节余留用。

  (二)原则上部门在岗位空缺的情况下才能补充人员。确因教学、科研、专业建设的需要,在无空缺岗位的情况下引进高层次的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用人部门需提前3个月向组织人事处申请流动岗位指标,组织人事处报院长批准后,实施人才招聘工作。

  (三)按国家安置政策接受人员,在安排工作时如部门无空缺岗位,可增加岗位数量。

  (四)特殊情况由学校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五)当国家政策有变化时,学校可根据相关政策进行适时调整。

  十三、其它

  (一) 本办法包括六项实施细则。

  (二)本办法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学校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篇2:职业学院特困生减免学费实施办法

  职业学院特困生减免学费实施办法

  (20**年10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教育部、财政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通知》的精神,进一步完善我校对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保证经济困难学生能够顺利完成学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XX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在校生。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三条 爱国守法,思想觉悟高,道德修养好,明礼诚信,团结友善,乐于为集体和同学服务,师生认同率高。

  第四条 已建立贫困生档案,生活俭朴,勇于克服困难,自强自立。

  第五条 积极参加义务性、公益性的社会工作,具有感恩、回报社会的公德心。

  第六条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社会工作、社会实践、科技创新等方面有突出成绩或突出表现。

  第七条 烈士子女或孤儿,父母一方或双方因残疾或重大疾病而丧失劳动能力。

  第三章 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八条 减免学费的申请、审批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第九条 符合以上条件者,可根据以上条件实事求是、详细地阐述申请理由和具体情况,向班委会递交2500字左右的申请书,并用黑色钢笔如实填写申请表。

  第十条 各班委会收齐申请资料后,应召开班会对申请人资格进行认真、严格的民主评议,并将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连同申请资料报系(二级学院)辅导员。

  第十一条 各班监察员对审查工作应发挥监督作用,接受投诉并将调查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系(二级学院)辅导员。

  第十二条 各系(二级学院)辅导员应组织各班班长和监察员,在班级初选基础上结合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成绩和现实表现提出减免建议名单,初审后公布名单,接受监督,并连同所有评审资料交所在系(二级学院)书记审核后报学生处。

  第十三条 学生处根据各系(二级学院)评审结果进行综合评审,并将结果向全院学生公示一周。

  第十四条 评审结果公示的一周内,学生有权提出异议,学生处在三日内决定并答复有关学生减免资格问题。公示异议后报学院领导审批。

  第四章 发放办法

  第十五条 减免学费每学年发放一次,对依然困难的学生继续进行减免,对家庭经济条件有所好转,或有其他经济来源的学生不再减免学费。

  第十六条 特困生减免幅度视学生贫困程度而定。

  第五章 管理办

  第十七条 对获得减免学费的学生,其申请材料中有弄虚作假情况者,一经查实,除退还所得金额全数款外,另按学院有关条例处理。

  第十八条 各班班长务必认真落实评审各项工作,让全体同学都投身到评审工作中来,让真正贫困的学生获得减免学费,确保评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九条 减免学费的审批工作要求实事求是、严肃认真,如发现不如实反映家庭经济状况,弄虚作假,通过不正当手段减免学杂费的学生,一经查实,除取消减免资格外,视其情节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并追究所在系的具体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在困难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相当的前提下,对成绩和表现比较突出的学生在减免资格及减免幅度上优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的修改、解释权属于学生处。

  第二十二条 本条细则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篇3:学院关于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处理的实施办法

  学院关于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处理的实施办法

  (20**年9月修订)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院教风、学风、考风和校风建设,严格考试要求和考试纪律,规范考试管理,切实把住人才培养的质量关,根据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对《关于学生考试作弊和违纪行为处理的实施办法》予以修订:

  一、本办法适用于对我院全日制在籍学生参加学院所开设课程(含实践环节)的考核违纪和作弊行为的认定。认定时必须以考试工作人员或评卷教师所提供的结论性意见为依据,由教务处作出认定和处理。

  二、学生在考试中,不遵守考试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下列情况属违纪行为: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凡有学生发生违纪行为,监考员应在《考场记录表》的“学生违纪作弊情况记录”栏中注明其违纪行为,并要求该学生签名确认,同时责令其写出深刻的书面检讨。学生违纪的该科成绩以“0”分计(成绩备注栏加注“违纪”字样),通报全院。

  三、学生在考试中,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将认定为考试作弊: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5.请他人冒名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的;

  6.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或故意损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发生违纪行为后,不听劝告还继续违反考试纪律的;

  10.其他作弊行为。

  凡有学生发生作弊行为,监考员应在《考场记录表》的“学生违纪作弊情况记录”栏中注明其作弊行为,并要求该学生在表上和作弊材料上签名确认,同时责令其写出深刻的书面检讨。学生作弊除该科成绩计“0”分(成绩备注栏加注“作弊”字样)外,取消补考的资格,通报全院。跟读(旁听)生有作弊行为的,取消跟读(旁听)资格。

  四、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学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2.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3.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4.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5.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五、学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4.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凡学生有以上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的考试,以“违纪”论处,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六、对于作弊学生,教务处将根据其情节轻重和认识错误的态度,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在校期间违纪作弊两次者,给予留校察看一年的处分;在校期间违纪作弊次数累计达三次及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经核实,学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的,由学院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

  八、请他人冒名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的,在校生由教务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校外人员,由教务处把情况向其所在单位进行通报。

  九、对考试违纪、作弊学生的处理:系组织考试的,由学生所在系提出处理意见(含学生作弊事实材料),最后由教务处审定和处理;学院组织的考试,由教务处直接处理。开除学籍处理的学生,由系提出处理意见,经教务处审核后,报学院审批。

  十、凡作弊处分达开除学籍处理的学生,在接到处理文件后,应立即办理离校手续,迅速离校。

  十一、参加考试的学生在构成违规事实后,如果对处理有异议的,可在考试结束后立即向主考申诉。没提出申诉或申诉被驳回的,将按有关程序予以处理。

  十二、凡参加国家、省教育厅以及各级考试机构举办的各类考试,有作弊和违纪行为的本校在校生,除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或举办部门的规定处理外,应按《XX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十三、考试工作人员参与或协助学生考试违纪、作弊,按学院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十四、其他部门组织的各类考试,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十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关于学生考试作弊和违纪行为处理的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十六、本实施办法的解释权在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