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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教学实习体会

  • 2024-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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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中教学实习体会

  我们**本来定在正月二十五来望都的,可是晚了近十天。所以我们的培训也就相应的缩短到一天半。二中是望都县重点初中,我们到二中来的那天中午,教务处的张校长和德育处的范校长请我们十六个实习生到饭店吃了一顿。刚到二中十二月二十七,正好是星期六。我们十几个人呆在宿舍里,除了看书没有其他的事,很无聊。可是周一的时候张校长就把指导老师分配好了,下午开了一个见面会。给我们安排的都是一些在教学工作中有优异成绩的老教师,他们的经验十分丰富。而且应顶岗办的要求每个实习生还给配一个班主任,这样的安排可以说是很完美了。

  一工作起来就感觉到很充实,每天都有作业要批,有课上,没课时还得去听课,有时间还得多去班里转转。真是忙的不亦乐乎。我的指导老师是教务处的张校长和教务处的干事曹淑华老师,都知道教务处很多事要忙,我在教务处待了一个星期就体会到这一点。每天我们办公室基本上没断过人。刚来的第一个星期正赶上初三的第一次模拟考试,张校长让我主持考务工作,以前没做过,所以没经验,幸好有教务处的刘老师帮我,这次考试进行很顺利。考试那天正好是三月八日,我们自娱自乐说这次的三八妇女节过得有意义。当然我们的能干受到了学校领导的夸奖。我们心里别提有多高兴了。

  实习过得真快,转眼已到了第三个星期,我们的带队XX老师和望都顶岗中心的李主任和敦老师来我们这听课,并给出了宝贵的建议和意见。

  谁说实习很枯燥,在放假期间我们经常组织一些团活动课,还照了一些照片。可是因为时间太紧,总是找不到时间传到网上。上个星期赶上全校放假,我们几个人就上县城里去吃饭,七个人一个宿舍,虽然有点挤,可是我们过得很快乐,不信看我们做饭的照片。我们的隔壁住一位教物理的周老师,她人很和蔼,每次都让我们去她那吃饭,但是我们每次都不好意思去。这不这周六她又让我们去她那吃面条。实在不好意思推辞,就去了。我们七个人一起帮周老师择菜、洗菜、切菜,还有压面。忙的不亦乐乎,不出一个小时,我们的面条出锅了,看着面条感觉就像在家里一样。

篇2:理工大学教学科研人员校外兼职管理办法

  理工大学教学科研人员校外兼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壮大新动能的精神,规范教学科研人员校外兼职兼薪管理,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秩序,维护学校和教学科研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 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37号)等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全职在岗教学科研人员。其中现任校级领导干部的校外兼职活动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现任处级领导干部的校外兼职活动按照《中共XX理工大学委员会关于处级领导干部兼职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赴我校校外研究院的兼职活动按照《XX理工大学校外研究院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教学科研人员因从事学校科技成果转化且在相应企业兼职获得奖酬的,按照《XX理工学科技人员校外兼职从事成果转化实施细则》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现从事军工项目人员或涉密人员,兼职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全职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不允许校外兼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校外兼职指教学科研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为推动学校发展,在校外组织机构从事与学校学科发展和科研方向密切相关的工作。与本职岗位无关的工作为第二职业,不属于校外兼职活动。受学校委派的各项兼职活动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校外兼职。

  第四条 各类校外兼职活动应有利于增强学校办学实力、有利于提高学校声誉和社会影响力、有利于促进学校相关学科发展、有利于承担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重点工程技术支撑等任务、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创新和转化。

  第五条 教学科研人员从事校外兼职活动,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不得侵害国家、学校、校外组织机构和他人的权益。

  第六条 教学科研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校外兼职:

  (一)校外兼职行为可能影响学校教学、科研、人才培养等的正常工作秩序,或给学校造成损失的;

  (二)以学校名义承担纵向、横向科研项目及签署的合法合同或协议中明确不允许校外兼职或因兼职可能泄密的;

  (三)近三年有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四)存在私自挪用、私自许可、私自转让、盗取学校专利及科技成果等行为的;

  (五)其他按规定不宜从事兼职的;

  (六)经学校或所在二级单位研究认为不适宜兼职的。

  第二章 分类与审批

  第七条 教学科研人员校外兼职分为以下几类:

  (一)公益性学术兼职,指在各类学会、协会、学术性组织从事公益性质的学术兼职。

  (二)取酬性学术兼职,指与国内外高校或科研机构签订工作合同或协议并领取薪酬的兼职。

  (三)社会兼职,指在党政军机关、国际组织、社会团体、基金会等各类非学术性组织中担任职务,分取酬和不取酬两类。

  (四)企业兼职,指在企业或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中的兼职活动。

  第八条 教学科研人员从事取酬性学术兼职、取酬的社会兼职和企业兼职,应当由本人申请,学部(学院)人员经所在学部(学院)党委会和党政联席会审议同意,通过后报人力资源处审批后实施。公益性学术兼职和不取酬的社会兼职,经二级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相关职能部门和人力资源处备案。

  其中,教学科研人员在具有国(境)外背景的机构兼职须经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出具审批意见;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相关的企业兼职须经由科技合作与成果转化中心出具审批意见;涉密人员兼职须由保密工作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教学科研人员申请企业兼职,除学校委派外不得在企业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执行董事等关键职务,不应作为企业的实际控制人。

  第十条 二级单位应以推动学科发展和成果转化为目标,在充分保障本单位教学、科研、人才培养等各项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对兼职申请进行集体研究、严格审批。

  第三章 责任与义务

  第十一条 教学科研人员在校外兼职时,不得使用学校的各类人力(包括本科生、研究生、教学辅助人员、管理人员等)、教学科研实验场地和设备、资金等资源,不得侵害学校知识产权等各项合法权益。经批准的兼职所取得的知识产权按照《XX理工大学专利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大工办发【2020】51号)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兼职涉及职务科技成果使用和处置的,须履行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程序。未经学校允许,任何人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提供或转让给兼职企业使用。

  第十二条 教学科研人员在校外兼职活动中,未经学校批准不得以单位或个人名义允许校外单位使用学校名称、徽记、校训或者标志性景观等标识。不得以单位或个人名义允许兼职单位在产品、包装以及广告、介绍等所有宣传材料上加入“XX理工大学研制(或监制)”、“XX理工大学专利产品”、“与XX理工大学或XX理工大学所属单位联合生产”等各类足以使人误认为该企业与XX理工大学有关联的内容等。不得以XX理工大学教学科研人员的身份从事产品推销、广告等商务活动。教学科研人员本人或兼职单位因违反本条规定给学校造成损失的,由个人或兼职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教学科研人员兼职期间及后续产生的,由于兼职活动导致的劳动、技术、经济、法律等所有纠纷,由本人和校外兼职单位负责处理,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四条 教学科研人员在企业兼职的期限应在本人与学校签订的聘用合同期限内,公益性学术兼职和不取酬社会兼职可适度延长时间。

  第十五条 兼职人员要按照学校学科发展的要求应切实履行好岗位职责,二级单位要把推动学科发展的成效纳入考核目标,可实时根据工作效果延长或提前终止兼职工作。

  第十六条 兼职人员应当如实将兼职取酬情况报告学校,并依法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七条 兼职期满后,兼职人员需按规定结束兼职工作。对于违规超期兼职者,学校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 号)对其予以处理。

  第五章 违规处理

  第十八条 教学科研人员如违反上述规定,或者未按要求报批擅自在校外兼职,或严重影响本职工作的,或给学校和他人造成损失的,或不按照协议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的,学校将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并保留追究其赔偿损失和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九条 兼职人员所在二级单位须加强对校外兼职人员的考勤、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如出现未按本办法严格执行,有隐瞒或者弄虚作假等情形,甚至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学校将对二级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学校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原《XX理工大学教职工校外兼职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工校发〔2021〕14号)同时废止。学校其他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篇3:设计学院教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设计学院教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鼓励广大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积极参与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工作,提高教育教学改革研究水平,更好地发挥教育教学改革研究对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促进作用,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教师和管理人员承担的各级教学研究项目。国家级、省(部)级立项的教学研究项目按照项目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文件进行管理,同时纳入学校教学研究项目管理范围。

  第二章 立项原则与条件

  第三条 校级教学研究项目一般每年立项一次。申请立项的教学研究项目应符合以下原则:

  (一)项目应以xxx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符合高等教育教学发展规律,对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具有积极作用,能为学校教学改革、教学建设和教学管理提供理论依据和实践经验;

  (二)项目应具有前瞻性和可操作性,预期能取得明显的改革成果,具有一定应用和推广价值;

  (三)项目方案立意新颖,论据充分,目标明确,计划切实可行,实施方法科学,经费预算合理,具备研究实践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 申请教学研究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我校在岗的教师和各级教学管理人员,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熟悉并遵循国家的教育法律法规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作风正派,为人师表、团结协作,教书育人。

  (二)原则上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位,并具有三年以上教学工作经验或教学管理工作经历。不具备该条件的教师或管理人员申报教研项目,必须由两名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的专家予以推荐。

  (三)申请人每年只能申请一个负责主持的项目,在课题结题之前一般不得申请新的项目。

  (四)教研项目一般由集体申报,项目主持人仅限一人;鼓励合作申报项目,但项目组人数原则上不超过5人(含项目主持人)。

  (五)申请自筹经费项目,必须有出资单位的经费资助证明。

  第三章 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 教务处负责教研项目的申报、检查、验收、推广等工作。

  教学研究项目的日常管理、检查及指导由项目所在单位组织进行。

  第六条 项目的研究工作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研究工作、经费使用、成果形式以及中期检查、结题验收、鉴定等全面负责。

  第四章 项目经费

  第七条 教学研究项目所资助的经费作为学校专项资金,由学校专款下达。国家级项目每项按1:1资助,省(部)级项目每项资助1.5万元,校级重点项目每项资助0.8万元,一般项目每项资助0.5万元。

  第八条 项目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分期拨付。资助经费一般分三次拨款,立项当年拨付资助经费的40%,中期进展检查通过后再拨付经费的40%。学校对每个项目预留20%经费,预留经费在项目验收结项后拨付;未通过验收结项的,不予拨付。

  第九条 项目经费应专款专用,主要使用范围包括:调研费、差旅费、会议费、资料费、论文发表费、教材与专著出版费、成果鉴定费等。资助经费不得用于与课题研究无直接关系的开支,原则上不准用于购置仪器设备,特殊情况需向教务处申请,报学校领导审批。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十条 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实行年报制度,项目组应按要求每年十二月份向所在单位及教务处报送项目进展情况,以保证研究工作按计划、有序进行。国家级、省(部)级立项项目进展情况,由教务处按有关要求汇总后上报。

  第十一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完成项目结题报告书,并向教务处提出结题验收申请。项目结题验收方式可采取通讯评审、现场考察、专家会议评审等多种形式进行,评审专家小组一般由项目研究领域内的3-5名专家组成,对所评审项目形成书面意见。

  第十二条 对按要求完成的教学研究项目、研究工作及成果将记入教师个人档案,作为职务、职称评审与聘任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项目研究期间,原则上不得变更研究计划、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成员,若确需变更,由项目负责人填写《XX设计工程学院教学研究项目变更申请表》,所在单位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 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或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或自行终止研究工作的项目,将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出的款项,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各级各类教学研究项目。

  第十五条 学校鼓励教学成果突出的团队和个人申报教学成果奖,并对项目进行奖励,择优推荐申报省级和国家级教学成果奖。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