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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学校教师职业规范禁止性规定2021版

  • 2024-10-03
  • 7447

音乐学校教师职业规范禁止性规定

(2021年修改稿)

  1、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2、不得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

  3、不得对工作和学生敷衍塞责或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有碍教育教学任务的完成。

  4、不得对学生进行挖苦、讽刺、辱骂等语言伤害和有其他侮辱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

  5、不得有体罚或歧视、孤立等变相体罚行为。不得猥亵学生,与学生发生性关系。

  6、不得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或张榜公布学生考试名次。

  7、不得以任何方式利用职务之便接受学生、家长给予的现金、礼品、有价证券等实物消费以及旅游、娱乐等服务消费和有其他利用教师身份向家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8、不得在学校内或工作时间从事有偿家教以及利用课余时间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参加有偿家教,不得对自己所教学生进行有偿家教或相互推荐学生进行有偿家教。

  9、不得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

  10、高级教师不得擅自在社会上编写以习题试卷为主的应试教辅材料。

  11、教师个人不得向学生推荐、征订或统一使用市教委规定目录以外的教辅材料、报刊杂志,自编的校本教材等学习资料,不得向学生收取费用。

  12、教师在为学生代办过程中,不得收受任何形式的回扣。确有折扣、佣金等返还的,必须如实入账并及时按实与学生结算,不得用于其他任何方面开支。

  13、不得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

  14、不得开展或组织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

  15、不得举行或变相举行国家规定以外的、与入学挂钩的选拔考试或测试。

  16、不得在课堂上接听或拨打手机,或有手机铃声、收看发送短信。

  17、不得侵占学生的休息与锻炼时间或占用学生社会实践的时间补上文化课。

篇2:区教师职业规范禁止性规定

  **区教师职业规范禁止性规定

  (20**年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严禁教师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行为的规定》、《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和市、区关于师德规范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区教师职业规范禁止性规定如下:

  1、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不得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不得对工作和学生敷衍塞责或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妨碍教育教学任务的完成。

  2、不得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不得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或张榜公布学生考试名次。

  3、不得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

  4、不得体罚或有对学生进行挖苦、讽刺、辱骂等语言伤害和其他侮辱学生人格尊严的变相体罚行为。

  5、不得以任何方式利用职务之便接受学生、家长给予的现金、礼品、有价证券等实物消费以及旅游、娱乐等服务消费和有其他利用教师身份向家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6、不得开展或组织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不得在为学生代办过程中,收受任何形式的回扣。确有折扣、佣金等返还的,必须如实入账并及时按实与学生结算,不得用于其他任何方面开支。

  7、不得向学生推荐、征订或统一使用市教委规定目录以外的教辅材料、报刊杂志,自编的校本教材等学习资料,不得擅自向学生收取费用。市、区(县)教研员、特级教师不得擅自参加以营利为目的、以习题试卷为主的应试类教辅读物的编写。

  8、不得在学校内或工作时间从事有偿家教以及利用课余时间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参加有偿家教,不得对自己所教学生进行有偿家教或相互推荐学生进行有偿家教。不得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

  第三条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处理,按照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等相关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