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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信息化数据管理办法

  • 2024-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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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院信息化数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信息化数据的统一管理和质量管控,建立有效的数据共享、管理与保障体系,有效发挥数据作为学校重要信息资源在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中的重要作用,有序推进学校信息化工作的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息化数据是指学校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与服务等所有工作活动过程中依托信息化技术系统产生和累积的各类数据。

  第三条信息化数据管理是指学校各项业务过程中的信息化数据管理工作,包括数据的标准与规范、规章制度以及与数据采集、录入、运维、存储、归档、应用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信息化数据管理原则

  (一)统一标准原则。信息化采集和处理的数据应符合国家、教育部、行业、学校等制定的相关标准和制度。

  (二)全程管控原则。建立数据从采集、处理、维护、使用的全过程管控体系,重点把好数据的采集关,确保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三)安全共享原则。在保证数据安全的前提下,实现数据的共享、应用以及衍生服务,使数据能够满足各种业务的使用需要及决策支持。

  第五条信息化数据管理目标

  (一)确保数据完整准确:按照部门业务要求和数据质量管理规范,建立数据质量核查机制,保障各个环节数据准确、真实、完整和规范。

  (二)确保数据安全可靠:按照数据安全管理规范,建立数据的分级管理与备份、容灾和恢复机制;明确数据的所有权和管理权限,做好数据操作的日志记录,保证数据更改的可追溯;根据国家和学校的要求,做好数据保密工作。

  (三)确保数据使用规范:规范数据的使用,建立数据使用的审批、公开等管理机制,在保护个人隐私的基础上合理利用数据辅助管理与决策。

  第二章 职能域

  第六条根据学校各部门信息化情况,数据职能域分类如下:

  (一)人力资源域:包括教职工基本信息、人员招聘、入职离校、职称评审、职务任免、考核管理、培训管理、薪资管理、党团工作、出国证件管理、出国出访以及离退休等相关数据。

  (二)学生工作域:包括所有与学生相关的基本信息,以及招生、迎新、奖惩、党团、毕业、就业和生活等相关数据。

  (三)教学资源与管理域:包括所有与学生相关的教学管理、教学研究、培养方案、培养计划、培养过程管理等学籍、教学管理、教育教学资源等相关数据。

  (四)科研管理域:包括科研项目管理、合同管理、成果管理、科研机构管理、科研经费管理等相关数据。

  (五)财务资产域:包括财务管理、经费管理、招投标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实验室管理、设备管理、房产管理等相关数据。

  (六)数字档案域:包括人事档案管理、学生档案管理、文件档案管理、科研档案管理等相关数据。

  (七)公共服务域:包括新闻服务、电子邮件服务、电子图书服务、校园一卡通服务、医疗健康服务、校园安全治理等相关数据。

  (八)系统数据域:包括网络出口数据、访问数据、数据库连接数据、应用系统安全数据等实现网络连接、操作系统管理、数据库管理、应用系统功能等相关数据。

  (九)其他数据域:学校管理与发展产生的其他相关数据。

  第三章管理机构

  第七条学校各部门本着“谁产生数据,谁负责管理”的原则,信息化数据产生单位负责本部门数据的采集、使用、维护、存储、归档和备份的全周期管理。各部门信息化负责人为信息化数据管理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信息化管理部门负责统筹规划全校信息化数据管理工作。包括学校信息化数据资源的总体规划,数据标准、编码标准、技术规范、管理规范的制定;学校数据中心公共数据的使用、维护、存储、备份和恢复等。

  第四章数据产生

  第九条数据产生主要包括数据采集、录入和审核三个步骤。学校各部门作为数据产生单位,应遵照本部门业务规范以及学校《数据标准》和学校《自定义编码规范》,按照特定目标和业务过程产生数据,并统一纳入信息化的管理。各部门应保证其信息化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和时效性。

  (一)真实性:学校各部门的数据必须真实,须经本部门业务人员审核。

  (二)完整性:学校各部门须确保数据完整、齐全,避免数据缺失。

  (三)规范性:学校各部门在进行数据采集、录入、审核时须保证数据的规范可用。

  (四)时效性:学校各部门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数据更新,确保数据与实际业务同步,防止无效数据、过时数据产生。

  第五章数据运维

  第十条数据运维管理是指学校各部门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对其信息化数据所进行的补充、修正、更新和删除等操作。

  第十一条学校各部门须依照其业务数据运维的权限和职责,明确信息化数据的修正、补充、更新、删除等操作流程,保存数据运维过程中所有相关的日志记录,未经授权不得对数据进行操作。

  第六章数据安全

  第十二条学校各单位要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信息化数据不因偶然或恶意的原因而丢失或被破坏、更改和泄露。

  第十三条学校各部门在使用校外或校内其他部门的数据时,应明确其来源,避免使用来源不明确的数据。

  第十四条学校各部门必须确保数据的采集遵循知情同意原则且具有明确的使用用途。

  第十五条在数据应用时应注意保护个人隐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获得的数据公开、转给他人使用或用于申请授权范围以外的用途。

  第十六条学校各部门的信息化负责人需要定期对数据进行检查,以确保安全,并且做好检查记录。

  第七章数据使用与服务

  第十七条学校各数据产生部门负责本部门数据使用与管理。

  第十八条学校信息化管理部门负责数据中心中学校公共数据的使用与管理。学校各部门向信息化管理部门申请信息化数据需填写《XX**职业学院信息化数据使用申请表》(附件1)、《XX**职业学院数据共享保密协议》(附件2),经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信息化管理部门通过数据接口或数据导出等形式提供数据。

  第八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信息化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篇2:学院信息化联络员工作规范

  学院信息化联络员工作规范

  为推进以需求和应用为导向的信息化建设,使信息化工作更加贴近教育教学、科研和管理服务需要,建立各单位与信息化工作统筹管理部门之间的有效沟通与联动机制,全面推进学校信息化,特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 各部门均应确定一名干部担任信息化联络员。信息化联络员确定后应相对固定。信息化联络员因工作岗位变动等原因空缺的,各单位应及时增补,填报《XX**职业学院信息化联络员登记表》(见附件)并及时将变动情况向学校信息化管理部门报备。

  第二条. 信息化联络员的任职要求。信息化联络员应熟悉计算机操作和应用、具有一定的信息技术基础、有良好的学习和沟通能力、有较强的工作责任意识。

  第三条. 信息化联络员的职责。信息化联络员主要职责是联系信息化管理部门,开展本部门信息化建设相关工作。包括部门信息化项目建设、部门网络管理、部门校园卡管理、部门信息化问题和意见收集并向信息化管理部门反馈等。如,负责学校信息化管理制度在本部门的宣讲、推广和执行;协助业务软件试点、培训、应用和推广,帮助本单位人员提高业务软件应用能力;协助部门领导调研本部门信息化建设需求和统筹本部信息化工作。积极参与信息化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和会议。信息化联络员要不断提高自己,认真履行职责。

  第四条. 各部门应重视和支持本部门信息化联络员的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信息化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信息化联络员的培训和管理,帮助信息化联络员发展。信息化联络员履职情况纳入学校对各部门信息化工作考核体系。

  第五条. 各部门信息化联络员是学校信息化工作人员的重要组成部分,统一纳入信息化工作人员培训计划范畴,其参与培训情况纳入个人继续教育记录认定。学校定期对信息化联络员进行评优评奖。

  第六条. 信息化管理部门要定期召开信息化联络员工作会议,通报学校信息化工作进展和有关情况、交流和讨论信息化工作问题、反馈意见和建议等,形成有效沟通机制。

  第七条. 本办法由信息化管理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篇3:学院信息化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学院信息化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根据学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为规范信息化项目管理,有序开展项目验收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信息化项目验收的条件

  (一) 所有设备到货,并通过用户单位签收;

  (二) 信息化项目中涉及的设备已经完成资产交付;

  (三) 项目合同中规定的各个功能需求全部完成,并通过项目承建单位的内部测试;

  (四) 在用户实际使用环境中,软硬件配合进行了一个月以上的试运行,并且没有出现功能性缺陷;

  (五) 项目经用户单位做技术和功能初步验收,有IT监理单位的项目需通过IT监理单位的初步验收;

  (六) 项目承建单位向学校资产管理处提出验收申请,并且用户单位同意进行验收。

  第二条 信息化项目验收需提供的材料

  (一) 项目承建单位提交经核实的硬件设备清单,包括设备品牌、型号、配置和数量等。

  (二) 项目费用清单表

  (三) 项目承建单位提交软件产品的介质和序列号。

  (四) 项目承建单位根据项目合同提交程序清单(包括计算机程序、源代码、安装程序、编写说明等)。

  (五) 项目承建单位提供操作手册(用户手册)、安装手册、程序员手册、系统维护手册、系统安全检测报告、项目建设技术报告、项目建设总结报告等技术文档。

  (六) 项目承建单位提供系统网络拓扑图、系统物理结构图、系统逻辑结构图、机房建设竣工图、综合布线(PDS)竣工图等项目相关图纸。

  (七) 用户单位和项目承建单位共同出具用户使用报告和用户培训报告,认可该项目可以正常使用。

  (八) 对于学校信息化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的项目,还需要进行第三方测评,出具第三方测评报告及软件测试、鉴定意见。

  第三条 信息化项目验收的程序

  (一)项目承建单位提交验收申请,并附第二条所涉及的验收材料,纸质(4份)和电子档(刻光盘)。

  (二)项目如果是政府采购项目,则由资产管理部门牵头组织验收,如果是学校科研立项自主开发项目,则由科研管理部门牵头组织验收,并由牵头部门邀请专家进行验收评审。专家组由5人组成,其中用户单位1人、信息化管理部门1人。

  (三)验收会议由验收牵头部门主持,由专家组成员推选验收专家组组长。

  (四)验收会议移交专家组组长主持,具体验收工作移交验收专家组执行,验收牵头部门行使监督职能。

  (五)项目承建单位介绍项目建设情况并演示系统功能。

  (六)由专家组审核验收材料,确定系统所实现的功能与用户需求是否存在偏差。项目承建单位对专家组的异议有答复的义务。

  第四条 项目验收的结果

  (一)专家组根据审核情况做出通过验收或不通过验收的结论,并出具详细的验收意见。验收意见应给出通过或不通过验收的理由以及整改意见。

  (二)如验收不通过,则项目承建单位须根据专家意见进行整改,完成整改后再次提出验收申请、组织验收。

  (三)项目验收最终由专家组出具验收报告。

  (四)学校信息化管理部门向用户单位发送信息化项目运行维护意见,明确系统正式移交用户单位,确定项目固定资产交付情况、系统免费维护时间等注意事项。

  第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授权信息化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