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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饮食服务中心资产管理员岗位职责

  • 2024-10-08
  • 8997

  学院饮食服务中心资产管理员岗位职责

  1、负责中心固定资产信息的填写、登记、备案、验收及管理工作,做到帐目健全、准确无误、帐物相符。

  2、做好新置设备的申报和报废设备的报批工作。

  3、负责资产库房的管理,做好防火、防盗、防潮、防腐等安全工作。

  4、严格执行管理制度,领、借、还手续完备。

  5、负责中心劳保用品、办公用品的计划、保管、发放和建帐工作。

  6、协助办公室日常工作。

  7、完成上级交给的其它任务。

篇2:医学院后勤管理处固定资产管理条例

  医学院后勤管理处固定资产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要求,结合本集团的实际,为保障学校和企业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和规范管理,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集团所属部门均应执行本条例;

  第三条 执行本条例的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界定

  第四条 按现行的财务制度规定,固定资产应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一)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

  (二)单位价值在人民币2000元以上(含2000元)。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分类、编号

  第五条 固定资产分为两大类,即固定资产设备和房屋建筑物,其中固定资产设备又包括生产用固定资产和非生产用固定资产。

  第六条 鉴于本集团具有为学校教育服务的特征,各部门所使用的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中有相当大部分的产权属于学校所有,故在登记、编号时应予以区别,应有不同的登记、管理要求。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台帐及卡片

  第七条 为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必须建立固定资产实物台帐和卡片,该项工作由各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或专人)负责。

  第八条 固定资产实物台帐按不同类型分为生产用、非生产用和房屋建筑、建筑物台帐三种。

  第九条 固定资产在购置(或自制完成)后应及时登录台帐;在发生改装、改建、报废、调拨等情况时也应及时登记或变更。

  第十条 固定资产设备还须建立卡片,一机一卡,详细登记。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管理应做到“帐帐相符”(即财务部门金额帐 与管理部门实物相符),“帐卡物相符”。若发生变动应及时调整。

  第十二条 各部门在年终对固定资产盘点后的台帐应复印抄报集团经管部备案。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档案管理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档案内容:

  (一) 固定资产设备档案的内容

  1、设备选型调研资料。

  2、设备购置合同(副本)。

  3、自制专用设备设计任务书和鉴定书。

  4、设备出厂检验合格证有关附件;设备装箱单及设备开箱检验记录(包括随机备件、附件、工具及文件资料)。

  5、 设备安装调试记录、精度检验记录和验收移交书。

  6、设备登记卡片。

  7、设备故障分析报告。

  8、设备事故报告。

  9、定期检查和监测记录。

  10、定期维护与检修记录。

  11、大修任务书与竣工验收记录。

  12、设备改装记录。

  13、设备封存(启用)单。

  14、修理、改装费用记录。

  15、设备报废记录。

  16、其他有关资料。

  (二)房屋建筑物档案内容:

  1、权属证(二证合一)。

  2、规划局的有关批文(包括规划用地许可证、建设用地许可证、工程许可证和有关验线报告等),投标书(工程设计合同和工程施工合同等)。

  3、工程设计书(包括设计单位基本情况、设计方案、设计图纸、扩初图纸、施工图纸等)。

  4、 竣工验收文件。

  5、有关管网图纸。

  6、环保、消防、交通、卫生防疫及特种行业的批件

  7、改建及大修的文件资料。

  8. 其他。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档案的建立、保管和使用:

  1、各单位应根据上述固定资产档案的内容,及时完整地收集设备的各项原始资料,按机台逐一建立设备档案。设备档案编号应与设备编号相一致。

  2、各单位应按幢整理房屋建筑物的档案资料,存放在房屋建筑物档案袋内,档案编号应与建筑物编号一致。

  3、各类固定资产档案均应定期进行登记和资料入袋工作。

  4、设备档案和房屋建筑物档案应由设备管理部门或专人负责保管。

  5、固定资产档案应放入档案袋内,保存于专门的档案柜内,按编号顺序排列摆放。

  6、固定资产档案应确保防潮防霉防蛀防火。

  7、 各单位应制订固定资产档案的借阅管理办法,既有利于档案的利用,又要防止档案资料丢失和损坏。

  第六章 设备操作规程和维修保养制度

  第十五条 各部门应根据所拥有的设备制订具体的操作规程。设备使用者应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使用设备。

  第十六条 各部门应根据所拥有的设备制订具体的维修保养制度。设备管理部门、管理人员和设备使用者应按维修保养制度的规定,各司其职,按期完成设备的一二三级保养任务,确保设备的完好性。

  第十七条 对于特殊工种使用的设备(如压力容器、动力设备、电梯行车等)使用、维修、保养,必须按劳动安全部门的统一规定办理,并制订相应的规章制度。

  第十八条 对于房屋建筑物应根据其结构和使用状况制订具体的可行的维护保养制度。

  第十九条 每个设备操作者均应经培训合格后上岗。员工上岗前的培训应将对设备操作规程和维修保养制度列为“应知”的重要内容。

  第七章 设备事故的处理

  第二十条 发生设备事故应按以下程序认真处理:

  (一)保持事故现场,做好原始记录。

  (二)由发生事故部门的负责人会同设备使用、管理部门人员,进行事故调查,确认事故性质,分清事故责任。

  (三)事故处理完毕后,对损坏设备应及时修复或处置。

  第二十一条 凡由于人为原因,如违反操作维护规程、擅离工作岗位、超负荷运转、加工工艺不合理以及维护修理不良等,而造成设备损坏停机的,为设备责任事故。

  第二十二条 处理设备责任事故应严格遵循“四不放过”原则,即:

  (一)事故分析原因不清不放过。

  (二)事故责任者与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三)没有落实防范措施不放过。

  (四)事故责任人不处理不放过。

  第二十三条 对事故责任者应按情节轻重、责任大小,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调拨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设备报废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超过规定的使用年限,其主要结构和零部件已严重磨损,效能达不到最低的工艺要求,无法修复,或无修复改造价值的老旧设备。

  (二)因意外灾害或重大事故而严重损坏,且无法修复使用的损毁设备。

  (三)因产品换型、工艺变更而失去使用价值,且不宜改装利用的专用设备。

  (四)严重影响环保、安全,继续使用会污染环境,危害健康,或引发人身安全事故,而进行改造又不经济或无法改造的有害设备。

  (五)按国家能源政策规定应予淘汰的高能耗设备。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设备需报废时,各单位应填制《设备报废申请表》,并报集团备案。经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各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员应在当年度内按有关规定处理完毕。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使用的属于学校的固定资产报废应由学校有关部门决定和处置。

篇3:设计学院教学管理岗位职责

  设计学院教学管理岗位职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学校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提高教学管理水平和效能,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教学管理人员,主要指教务处全体工作人员、教学院长(主任)、教学秘书。

  第二章 细 则

  第三条 教务处工作职责

  (一)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学校教育事业发展规划、专业设置与结构调整、教育教学改革的意见和措施、年度教学工作计划;

  (二)负责制定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和各主要教学环节质量标准;

  (三)负责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方案的总体设计,组织制订和实施全校各专业教学计划,组织检查教学计划的执行和完成情况;

  (四)负责组织开展学科专业建设、教学基本建设,落实主体责任,优化资源配置;

  (五)负责组织开展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组织各类教学质量工程、各级教学研究项目的立项、申报及管理,组织教学研究与改革成果鉴定和推广工作;

  (六)负责各级各类教学奖项评定的组织和推荐工作;

  (七)负责制定全校教学进程,落实教学任务,编排课程表,教室调度,教学工作量核算工作;

  (八)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学校教材建设规划,负责教材审查、出版、订购、供给及各级教材评奖工作;

  (九)负责校内教学考试、校外英语和计算机等级考试组织管理工作;

  (十)负责全校实践教学管理,统筹全校实践教学条件建设立项工作;

  (十一)负责各类学科竞赛组织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全校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学位管理,成绩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组织开展教师教学能力培训,协助有关单位制定、实施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工作;

  (十四)负责各类教学违纪、教学事故的调查、认定和处理工作;

  (十五)会同财务处编制年度教学经费的预算,监督审核教学经费使用情况;

  (十六)完成学校领导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教学院长(主任)工作职责

  (一)在院长领导下,主持全院(部)教学管理工作,组织贯彻执行学校有关教学方面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任务;

  (二)组织制订学院(部)的发展规划、专业建设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实施办法,经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报请学校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布置教学任务,审定开课教师名单,督促检查教学各环节的落实和教师工作规范执行情况,确保教学任务的顺利完成;

  (四)督促系(教研室)做好课程和教材建设;

  (五)组织教学研究与改革工作,重点督促教学内容、方法与手段的改革;

  (六)深入教学第一线,了解教风学风、学习效果及教学质量。组织开展教学检查与质量评价工作,对存在的教学与教学管理方面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

  (七)审查考核内容和方式,做好各类考核的组织、宣传、教育和巡视工作;

  (八)做好校内实验实训室、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

  (九)落实导师制,做好青年教师培养培训工作;

  (十)督促、检查教学秘书做好教学运行、学籍管理等日常教学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教学秘书业务考核工作,参与对教学秘书的使用、晋级、奖惩工作;

  (十一)完成领导和主管部门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教学秘书工作职责

  (一)协助教学院长(主任)组织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与教学大纲的制(修)订,根据教学计划安排组织各专业、各年级课程及教学活动;

  (二)协助教学院长(主任)落实教学任务,做好学生选课、重修等工作,编制本学院(部)课程表,做好日常教学调度工作,统计教师任课情况,核算教学工作量;

  (三)协助教学院长(主任)做好各类实验、实习实训和毕业论文(设计)管理工作;

  (四)协助教学院长(主任)加强教学过程管理,及时解决教、学、管方面的问题;

  (五)协助教学院长(主任)开展教学质量监控,做好教学档案的收集工作,并定期进行整理、归档。组织各项教学检查工作;

  (六)协助组织各类考试工作,协助处理考试违纪学生,对违纪和学籍预警学生进行教育;

  (七)做好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学位管理,成绩管理和学籍预警工作,负责学生注册、学籍证明和学籍证件办理工作,审核学生毕业资格和学士学位授予资格;

  (八)完成领导和主管部门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附 则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