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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小信息公开实施意见及制度

  • 2024-10-11
  • 8528

  六小信息公开实施意见及制度

一、教师笔记本电脑和多媒体设备使用管理

  1.教师笔记本电脑在借用期内不得随意改动计算机上的软件设置,更不能私自更改笔记本电脑的硬件配置。

  2.教师在借用期内人为造成笔记本电脑损坏,修理费用自负。教师在借用期内造成笔记本电脑遗失,按笔记本电脑原价扣除年使用期限的基础上理赔。

  3.学校教师配备的电脑和多媒体设备只提供给教师在教学工作中使用,以及教师在学习相关计算机操作时使用,严禁上班时间玩游戏、以及其他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4.教师在使用其它多媒体设备时,必须严格按照设备的操作规程来操作,一切因违反操作规程造成的设备损坏,后果自负。

二、软件及网络资源使用的管理

  1.如因个人使用不当感染病毒造成该机系统瘫痪,由使用者个人负责。

  2.学校计算机的IP地址由信息中心统一分配,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

  3.教师可以将教学进度,电子教案以及课件等通过ftp上传到学校公网,供其他老师借鉴。信息中心对教师使用信息技术设备情况、以及制作课件的件数进行登记,到学期结束时汇总给教导处,教导处到年终进行汇总评比。

  4.教师应科学、正确、规范、健康地使用学校网络资源,不得违反《学校校园网络安全管理规定》,不得访问黄色、反动的网页或带有黄色、反动内容的网站,否则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三、校园网运用管理

  1.任何人不得利用校园网络从事违法活动,不得在学校留言板及论坛发表无用或不健康的信息。

  2.信息技术部门全面负责学校网站的建设与管理,系统构思、设计网站的架构,配合各部门及时、准确地将学校重大工作(活动)在网上公布,为师生提供校园信息。

  3.网站中属于部门管理的栏目,网站内容应做到常换常新。

  4.学校的各种公告和通知均在网上发布,看到公告和通知的老师有义务将公告和通知告知其他老师,对于仅限学校内部传达的公告和通知,未经许可,不得随意对外发布。

四、计算机教室及多媒体教室使用管理

  1.教室使用者,使用前应认真阅读各仪器设备的说明书和控制台操作说明;认真检查仪器设备的完好程度,如有问题,及时通知学校信息中心管理人员处理。

  2.使用时,严格按仪器设备的操作规范操作;时刻注意仪器设备运转情况,一旦有故障,应立即报告信息中心处理,并详细说明出现故障的原因;若当时不报告,事后发现时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负责。

  3.未经同意,不准擅自改动仪器设备的连接线,不准擅自移动或拆卸任何仪器设备,不准擅自把仪器设备拿出室外使用。

  4.保持多媒体教室环境卫生,人人有责,不得随地抛弃废物,不得吸烟或吃零食。

  5、注意上课纪律,不得大声喧哗,学生必须按教师指定的位置就座。

  6、使用结束,应按操作程序关闭电源,整理好仪器设备。

  7、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如需使用多功能厅、拍照、摄像等设备时,至少提前一天到教导处提出申请,凭教导处意见到信息中心办理登记,由信息中心安排处理。

篇2:轻工大学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XX轻工大学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依法获取学校信息,进一步提高学校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学校信息,是指XX轻工大学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所称信息公开是指XX轻工大学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范围内,按照一定的程序,将信息及时、准确地向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及时、方便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 学校信息公开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与规章,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科技安全和校园稳定。

  第二章 领导与工作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和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

  第六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设在学校办公室,具体负责学校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学校信息公开事宜;

  (二)协调、管理、维护和更新学校公开的信息;

  (三)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答复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编制学校信息公开目录、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等;

  (五)协调各二级单位信息公开工作;

  (六)协调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七)与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相关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设在校监察处,负责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其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信息公开工作规章制度的建立情况;

  (二)检查监督信息公开工作的落实情况;

  (三)受理关于信息公开工作的投诉举报,查处违反信息公开规章的行为。

  第八条 学校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与本单位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时效性等负责,各部门、单位的办公室主任(或指定专人)是信息公开工作联络员,负责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三章 公开内容与范围

  第九条 学校信息公开分为向校内师生员工公开和向社会公众公开(以下简称为向校内公开和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 学校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属性。各单位应在产生信息时即明确信息的公开属性,难以确定公开属性的,应报请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一条 学校对下列信息主动公开:

  (一)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校章程以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各层次、各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五)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六)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七)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八)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九)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十)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一)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管理制度;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十三)领导小组决定公开的其它信息。

  第十二条 学校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不确定性信息;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信息;

  (五)领导小组认定不予公开的信息。

  其中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十三条 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之外的其他学校工作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范围。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编制和公布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事项清单,并及时更新。

  第十五条 学校保密委员会应当对拟公开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六条 学校主动公开的信息,采取符合其特点的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公开:

  (一)学校门户网站、学校信息公开专题网、校园内部网以及各部门网站;

  (二)学校年鉴、会议纪要、工作简报等;

  (三)学生手册、教师手册等文件汇编;

  (四)校内外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

  (五)信息公告栏、电子显示屏等;

  (六)新闻发布会等;

  (七)教代会、团代会、学代会、听证会、各类咨询会等会议;

  (八)其他信息公开的方式。

  各部门采用学校门户网站及前款第(四)项、第(六)项方式公开本单位信息的,应当事先获得校党委宣传部批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规定主动公开的信息,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公开:

  (一)经常性工作中需要定期公开的信息,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授权信息拥有单位审核公开。

  (二)可能涉密的信息由信息拥有单位以书面形式报送学校保密委员会审核,确定公开属性,可以公开的由信息拥有单位公开,不能公开的不予公开。

  (三)信息公开过程中形成的资料信息,拥有单位要整理归档,作为评议、考核的依据。

  本办法规定以外需要公开的信息,由信息拥有单位提出公开建议,报学校保密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报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八条 凡属主动公开的信息,信息拥有单位应当在该信息形成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应当报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备案。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开内容发生变更的,信息拥有单位应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相关信息并向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 学校师生员工,有关社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生产、生活等特殊需要,采用书面形式(信函和数据电文形式)申请获取学校信息;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可以当面口头提出,由学校办公室代为填写公开申请。

  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单位、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信息形式要求;

  (四)申请公开的目的和用途。

  第二十条 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受理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并按下列情况予以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由学校公开的或者不存在的信息,应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拥有者的,应告知其该信息拥有者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五)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补正申请,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已经作出答复的,不再重复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于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将申请转相应的部门、单位阅处,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对于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转来的信息公开申请,信息拥有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作出说明并经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同意,由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学校要以书面形式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出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三条 学校已明确答复不予公开的信息,各单位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公开。

  第二十四条 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向学校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学校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学校证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学校有权将相关证明文件复印留存。

  第二十五条 学校处理信息公开申请发生的检索、复印、邮寄等成本费,由申请人承担。收费标准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学校财务。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六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实行考核制度。信息公开考核纳入各单位年度考核工作,并将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情况作为评价各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年度工作业绩的一项重要指标。

  第二十七条 学校每年10月31日前公布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校主动公开信息情况;

  (二)学校依申请公开信息和不予公开信息情况;

  (三)因信息公开申请提起诉讼的情况;

  (四)学校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学校各二级单位应在每年9月底前将本单位上学年度信息公开的有关情况和本学年度信息公开工作计划按要求报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

  第二十八条 各二级单位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应自觉接受师生员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了解服务对象对信息公开工作的反映,对发现和存在的问题应当认真研究,积极整改。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办公室、监察处等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纪给予处分;触犯法律法规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信息公开内容;

  (三)故意隐瞒或捏造事实的;

  (四)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并由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篇3:职业学院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

  职业学院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和学校师生员工依法获取学校信息,促进依法治校,切实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教育部《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信息,是指学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公开。

  第三条 学校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建立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和各项工作制度。学校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

  第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公开信息前,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它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有关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审批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五条 学校各部门应当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学校稳定、扰乱学校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第六条 学校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学校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发布学校信息涉及其它机构的,应当与有关机构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学校信息准确一致。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

  第七条 学校应当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一)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党建工作:基本情况,重大决策,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党风廉政建设;

  (三)学校章程以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五)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六)专业设置,重点专业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实训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七)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八)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九)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十)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十一)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二)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

  (十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的学校应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师生员工、社会公众、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以书面形式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九条 学校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三章 公开的途径及方式

  第十条 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包括审定信息公开工作规划和有关制度,研究决定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设在学校纪检监察办公室,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是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主要工作机构,具体职责:

  (一)具体承办学校信息公开事宜;

  (二)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学校公开的信息;

  (三)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本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编制本校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协调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组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

  (七)推进、监督学校内设组织机构的信息公开;

  (八)承担与学校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各部门应设置专(兼)职人员承担信息公开职能,负责依照本细则的要求主动收集、审核、上报本部门应当公开的信息,积极协助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开展相应工作。

  第十一条 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机构设在学校办公室,由其负责具体审查和指导各部门的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向社会公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负责人、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

  第十三条 主动公开的学校信息可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学校网站、校报、校内广播等校内媒体和报刊、电视等校外媒体以及年鉴、会议纪要、简报等方式予以公开;学校信息查阅点设在学校办公室档案室、图书馆。

  第十四条 在学校网站开设信息公开意见箱,设置信息公开专栏、建立有效链接,及时更新信息,并通过信息公开意见箱听取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编制、公布学校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并及时更新。学校信息公开指南包括学校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学校信息公开目录包括学校信息的索引、名称、责任部门、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十六条 学校基本的规章制度汇编成册,置于学校有关内设机构的办公地点、学校办公室档案室、图书馆等场所,提供免费查阅。学生处、教务处、组织人事处负责将学生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汇编成册,在新生和新聘教师报到时要发放。

  第十七条 学校各部门形成或者获取信息后,应当及时明确该信息是否公开。确定公开的,应当明确公开的受众;确定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难以确定是否公开的,应及时报请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八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学校决策事项需要征求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师生员工、社会公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细则第八条规定向学校申请获取学校信息的,应当填写《XX职业技术学校信息公开申请表》(下面简称申请表),以书面形式(包括传真件等形式)向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提出申请。

  第二十条 对申请公开的信息,学校根据下列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做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本校职责范围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机构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机构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做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学校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校已经做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七)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的其他答复。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认为申请公开的信息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学校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二十二条 学校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学校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三条 师生员工、社会公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学校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师生员工、社会公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学校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学校予以更正。学校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机构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四条 依申请公开学校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二十五条 本校依申请提供信息的收费标准依照国家物价与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学校财政。

  第二十六条 申请公开信息的个人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经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是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机构,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受其领导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将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干部岗位责任考核内容。考核工作可与年终考核结合进行。学校纪检监察办公室负责组织对本校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应当有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代表参加。

  第二十九条 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编制学校上一学年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于每年10月底前报送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上级教育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 接受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评议,配合做好向社会公布评议结果的工作。

  第三十一条 师生员工、社会公众、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学校未按照本细则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学校纪检监察办公室、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举报。

  第三十二条 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做好开展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的年度预算,为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XX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

  2.XX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公开指南

  3.XX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公开目录

  20**年7月8日

  附件:1.

  XX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做好学校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实施办法》、《XX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原则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坚持“谁公开、谁审查、事前审查、全面审查和依法审查”的原则。信息公开严格按照“涉密不上网,上网不泄密”的保密要求执行。学校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保密审查制度,明确信息发布的保密审查责任,做到工作责任明确,管理人员明确,领导责任明确,严格执行信息公开的审批程序,切实做好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防止泄密事件发生。

  第三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机构和工作责任

  学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由校长办公室总负责,校长办公室负责具体审查和指导各部门的保密审查工作。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直接责任人。各部门须指定一名负责人负责本部门信息公开初审工作,并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做好信息公开的保密初审工作。

  第四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内容

  学校实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对拟公开的所有信息均须通过保密审查后方可公开。以下信息不属于公开范围,不编入信息公开目录:

  (一)凡是标有“绝密”、“机密”或“秘密”等字样的涉密文件、材料等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造成被动或带来负面影响的信息;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它信息。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解密后的学校信息可以公开,但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五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一般程序

  各部门初审——校长办公室(保密工作负责人)复审——申请信息公开部门的主管校领导签发——信息公开

  对尚未定密但可能涉密的学校信息,原则上不得公开,确需公开的,应征得学校办公室审查同意。特殊情况须报请上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第六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责任追究

  对违反本办法及有关保密规定,导致失密、泄密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相关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条本办法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2.

  XX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公开指南(试行)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XX职业技术学院信息,进一步提高学校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和《XX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信息

  (一)公开的范围

  XX职业技术学院依法公开的学校信息为非涉密信息,主要包括:

  1、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2、党建工作:基本情况,重大决策,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党风廉政建设;

  3、学校章程以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4、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5、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6、专业设置,重点专业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实训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7、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8、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9、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10、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11、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12、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

  1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二)信息公开目录

  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的要求,XX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公开目录分为以下17类:

  1.学校基本情况

  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2.党建工作

  基本情况,重大决策,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党风廉政建设。

  3.规章制度章程

  学校章程以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4.发展规划计划

  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5.各类教育管理

  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6.学生工作管理

  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7.专业教学资源

  专业设置,重点专业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8.人事师资管理

  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9.财务与招投标

  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10.收费项目公开

  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11.基建房产管理

  校园总体建设规划,学校基本建设计划等,学校房地产使用、管理规划,学校住房政策、公有住房租赁管理等。

  12.产业后勤保障

  经营性资产及学校对外投资的经营、监督和管理等,学校的信息化建设,学校后勤服务和运行保障规划,对各服务实体运行计划、预算及服务质量的管理等。

  13.审计纪检监督

  各类审计工作,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的开展。

  14.校园安全保卫

  校园治安,综合治理,维稳工作。

  15.重大事件处理

  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16.对外交流合作

  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17.其他公开事项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为方便查阅人查询学校主动和依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学校编制了《XX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查阅人可以在XX职业技术学院外网上查阅该《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