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信息中心公共检索机管理规定
- 2024-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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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信息中心公共检索机管理规定
一、公共检索机向本馆所有读者开放,读者可在机上查询本馆馆藏文献信息、查询本人借书情况等。如需利用网络资源或者编辑文档等,请前往电子阅览室操作。
二、读者上机应按检索系统使用说明进行检索、查询。
三、读者不得长时间占有检索机,以免其他读者无法使用。
四、公共查询机是读者查询书刊馆藏地的公用计算机,使用时应严格遵照计算机的操作规程进行,养成“爱护公物”的良好习惯,严格禁止如下的违规操作行为:
(一)猛烈地敲击鼠标、键盘。
(二)在计算机机身及周边设施上乱写乱画。
(三)频繁地关闭、启动计算机。
(四)修改计算机的设定参数。
(五)私自安装、运行各种无关软件。
(六)私自挪动计算机的安装位置。
(七)私自改变计算机的网络接入点。
(八)其他危害公用计算机物理安全的行为。
五、保持安静,上机操作过程中,若发现故障,及时报告图书馆工作人员。
篇2:医学院学生公寓大件物品进出管理规定
医学院学生公寓大件物品进出管理规定
为加强公寓安全文明管理,保护学生财产安全,特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大件物品是指计算机等属公寓安全文明管理范围之内的物品。
二、公寓学生密集、人员进出频繁,入住学生应妥善保管私人物品,贵重物品和现金另行存放。
三、为保障公寓安全文明,同时履行学生财产安全管理义务,入住学生需配合公寓管理人员做好大件物品进出登记工作。
四、公寓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按制度,并认真填写《学生公寓大件物品进出登记表》(附表8)。
(1)大件物品进出公寓须经登记,经允许后方可入内,且公寓管理人员应详细登记大件物品名称、规格、型号、所有人姓名等资料。除规定物品必须登记外,如学生要求登记物品的,管理人员也须予以登记。
(2)管理人员严格贯彻《公寓计算机管理办法》。
(3)灶具、违章电器及剧毒、易燃易腐蚀和具有放射性的物品拒绝进入公寓。
(4)公寓搬出物品如有登记的,须校核记录,检查有效证件后予以办理搬出手续,如公寓职责范围外原无登记的大件物品应予以记录。
篇3:六小学生申诉处理管理规定
六小学生申诉处理管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规对学生合法权益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教育行政执法的实际,为维护青少年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的法制意识,制定本制度
一、诉人和被申诉人
1、校内学生申诉的申诉人员是学校在校学生及其监护人或代理人。
2、校内学生申诉的被申诉人主要是学校各职能部门和任课教师。
二、申诉范围:
具体内容包括:学校和教师要尊重学生的人格,尊重学生的发展权,尊重学生参与学校各项活动的权利,尊重学生在学校期间的发明创造权,尊重学生平等的学习权利;保护学生个人发表见解的权利,保护学生的个性、特长的权利,保护学生个人隐私的权利,保护学生的健康权,保护学生的荣誉权,保护学生的人身自由权;
1、学生对学校和教师做出的各种不当行为不服,可向学生维权岗或学生维权委员会提出申诉。
2、学生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受侵害的。
3、对学校给予的处理不服的。
4、学校、教师或其他人员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受侵害的。
三、受理申诉的机构
1、学校成立校内申诉委员会,由校长室、党支部、学生活动中心、大队部等组织委派代表组成,是学校处理校内学生申诉的决策机构。其成员可接受申诉人书面提出的申诉。
主任:XX
成员:XX
2、校内申诉委员会下设学生申诉办公室,设在德育处。作为学生申诉委员会的职能部门,负责受理学生的书面申诉或口头申诉。
四、申诉的程序:
1、申诉的提出: 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可采用口头申诉或提出书面申诉申请书的形式向申诉办公室提出申诉。
(1)书面申请既可以由学生本人提出,也可以由其监护人代为提出。申诉书中必须写明申诉人和被申诉人的自然状况(由监护人或委托人代理的,因写明代理人的有关情况),申诉的要求,事实与理由,并可提供有关的法律、法规依据。
(2)口头提出申请的,受理机构应当记录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的主要事实、理由、时间等。
2、审查受理:
学生申诉办公室或其他部门接到学生或监护人的申诉材料后,收到申请书5日内进行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也应通知申诉人不予以受理,并说明理由,做好记录。
3、调查听证
(1)学生申诉办公室或其他部门接到学生或监护人的申诉材料后,组成三人以上的调查组,对申诉的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作笔录;
(2)校内学生申诉办公室受理的申诉案件,要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取得佐证材料,然后召开学校领导、教师、家长和学生以及被申诉对象等方面人员参加的听证会,进一步核实案由作好笔录;
(3)调查、听证过程的笔录或听证材料的记录,由当事人签字后存入档案。
(4)申诉受理办公室成员与申诉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者,应回避由其他成员代为受理。
4、作出处理决定
申诉办公室应当在收到申诉书决定受理的三十日内,在对申诉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由当事人签字后存档。
在处理申诉案件时,如当事人自愿,可主持调解,达成协议。如需要,可拟定调解书,双方签字,调解书与处理决定书具有同等效力。
申诉办公室作出的处理决定,要制成处理决定书,由申诉办公室成员签名,并加盖学校公章。
不服申诉处理决定的,可于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次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再申诉,以一次为限,附原申诉书及原处理决定书。
受理小组在收到再申诉书十五日内召开会议,并于会后三十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书。如逾期未作处理或对再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内容涉及人身权、财产权的,申诉人可依法提出诉讼。如需撤回申诉或再申诉,可在申诉办公室作出处理决定前申请撤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