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范文列表 > 医学院水电气使用维修规定

医学院水电气使用维修规定

  • 2024-10-16
  • 5545

  医学院水电气使用维修规定

  1、教学、科研、行政办公、学生公寓以及教职工住宅共用部分的水电气设施,由学院主管部门负责维修,其费用由学院支付。

  2、学院各公司下属经营部门以及学院承包性经济实体的水电气设施的维护,由各管理部门负责,其费用自行解决。

  3、教职工住宅的水电气设施维修,已经出售的个人住房,均由住户负责;教职工租用学院房屋的,其水电气设施的维修由学院管理部门负责维修。

  4、学院所有出租房的水电气设施的维修,均由租赁户负责维修,其共用管线由学院管理部门负责维修。

  5、学院附属医院实习生住房的水电设施,由学院管理部门负责维修。

  6、学院各部门在安装使用大功率(1KW以上)的电器时,必须报送学院水电气管理部门认证该设备前端线路是否可负荷给设备的用量。凡未报送就安装使用大功率电器所引起的线路故障以及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安装使用部门承担一切后果。

  7、水电设备(器具)维修一律要填写报修单,写明维修地点、维修项目、申报人签名交能源管理中心统筹安排。

  8、新增用水用电设备,局部管线路更改,使用单位先填好申报单并由使用部门负责人加具意见报后勤管理处,由后勤管理处根据具体情况安排施工。

篇2:医学院绿化工具使用及管理制度

  医学院绿化工具使用及管理制度

  一、所有绿化工具及相关易耗品,属于学院财产,应合理、安全、正确使用,并保持其完好。

  二、所有工具均集中保管于绿化工具房内,绿化工具房为专用房,除绿化工具以外的物品禁止放入,房门钥匙由各组长保管。

  三、每次使用均由带班组长进行登记领取和收回,清点好数量,检查是否损坏,分类放置整齐,并做好相应的保养工作。

  四、绿化工具内的燃油及用于杀虫的药品化肥等物品为易燃品和有毒物品,禁止一切火源火种进入,人员进入时间较长时需打开门窗通风,防止中毒等事故。

  五、电动或机械工具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使用,在使用危险工具和喷洒农药化肥时要佩戴好眼镜、手套、口罩等劳保用品,确保安全,使用危险工具时,必须确保有两人以上在场。

  六、在进行交叉作业时保持安全距离;更不能将危险工具用于打闹、开玩笑,工具随人走。

  七、使用自来水、化肥、农药、油品及其他工具耗材时,要厉行节约,经济合理。

篇3:医学院学生网络管理和使用规定

  医学院学生网络管理和使用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计算机网络(以下简称校园网)的管理工作,确保校园网安全、可靠和稳定运行,促进校园网的正常使用与发展,保障教学、科研、生产和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管理办法(试行)》, 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利用校园网从事教学、科研、生产、管理和其它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包括计算机主机及其相关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线路及软件)等。

  第四条 校园网是学院信息化建设的平台,学院致力于校园网的发展和应用,使其成为学院重要的基础设施。

  第五条 校园网络建设和管理实行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机构

  第六条 学院信息化工作委员会对校园网的规划、建设和发展提出指导和咨询意见,对网络建设中的一些重大问题、资金的筹措和使用等做出决策和决定。

  第七条 学院由一名院领导分管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工作,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具体负责校园网的建设、运行和维护。

  第八条 学院各部门由一名领导分管本部门子网工作,对本部门网络进行监督管理。子网的运行、管理等由各部门的网络管理员负责。

  第三章 网络接入

  第九条 校园网是学院对外接入的唯一方式,院内各部门公用计算机用户(含网络机房)若需对外接入必须接入校园网。各部门原则上应先组成一个或多个局域网,再以局域网的形式接入校园网,家庭用户直接连入校园网。

  第十条 各部门及家庭用户接入校园网的网络布线由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局域网的网络布线由各部门自行负责,现代教育技术中心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第十一条 凡申请接入校园网的用户,必须到现代教育技术中心领取用户入网申请表,认真如实填写并签署《XX医学院校园网入网责任书》;单位入网应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再由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统一分配账号及IP地址,建立用户名。

  第十二条 凡需申请电子邮件户头及VPN账号的教师,必须到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填写申请表,再由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统一分配邮箱地址或账号,建立用户名。

  第十三条 入网用户的用户名和IP地址是用户在校园网上的合法标识,也是用户缴费的重要依据,一经指定不得随意更改。从安全角度出发,用户应不定期修改自己的用户密码。

  第四章 信息服务

  第十四条 充分利用网络丰富的信息资源,普及和提高师生员工应用网络信息技术的能力,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十五条 校园网信息服务主要包括信息发布、信息检索、文献保障系统、公文系统、管理信息系统等内容。

  第十六条 上网信息管理实行谁上网谁负责、文责自负的原则。上网信息不得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内容。

  第十七条 学院利用校园网进行信息服务的服务器由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建立和维护,其他单位利用校园网进行信息服务的服务器由各单位自行建立和维护,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给予必要的指导。

  第十八条 有关在校园网上进行学院信息发布、公文系统、管理信息系统等方面的信息服务,由院办负责,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给予技术支持。

  第十九条 有关在校园网上进行网络技术培训及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的网络环境的技术支持,以及网络搜索引擎等方面的信息服务由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

  第二十条 有关在校园网上进行图书情报检索、学术资源访问等方面的信息服务由图书馆负责。

  第二十一条 学院各单位均应在院办信息中心的管理或指导下,通过校园网进行本单位或本领域内的有关信息服务,所发布的信息必须按学院规定的信息发布审批程序审批。原则上全校性的信息发布统一归口院办信息中心负责。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的信息收集、整理、编辑和发布工作,并对所提供或发布的信息负责。

  第二十三条 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学院主页的制作、修改,各部门的二级页面由各部门自行组织制作。

  第五章 运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 校园网的运行管理归口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中心机房所有设备、全校主干网线路和设备的建设和正常运行,学院每年划拨专项经费用于网络设备的维护与更新。

  第二十五条 校园网安装在各楼宇内的设备由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其安装、调试和维护,各单位负责其安全,同时应提供所需要的电源和环境条件。

  第二十六条 校内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局域网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并安排一名专职网络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局域网接入校园网的线路由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和各单位共同维护,线路故障由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排除。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 校园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工作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及《XX医学院校园网安全管理条理》进行,校内各用户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计算机网络安全的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制定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校园网主要用于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公益性活动,校园网用户必须履行入网时所签署的《XX医学院校园网入网责任书》中承诺的义务。严禁利用网络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干扰其他网络用户、侵犯知识产权的活动;严禁在网络上发布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查的信息。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拆卸、移动和侵占校园网的设备、设施和线路。安置在各单位内的校园网设备、设施和线路,确因工作原因需要移动的,由现代教育技术中心根据技术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移动。

  第三十一条 现代教育技术中心不得公开发布入网用户的注册信息和资费情况。用户利用校园网进行信息交流、传递和发布而可能发生的泄密由用户自行负责。

  第七章 计费管理

  第三十二条 校园网的主干网建设经费由学校承担,运行经费由学校和入网用户共同承担。

  第三十三条 凡接入校园网并占用校园网出口资源的用户均应交纳网络运行费。用户所交纳的费用用于充抵部分网络运行费用,其交费标准参照中国教育与科研计算机网有关网络收费政策和学校实际情况不定期进行调整。

  第三十四条 入网用户所交纳的费用主要包括用户IP地址的占用、网络运行、国(境)外流入的信息量以及其他接入服务等费用。

  第三十五条 局域网通过代理服务器接入校园网,按认证账号计算基本费用。

  第三十六条 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对所有用户交纳的费用进行计费。计财处负责收取用户交纳的费用。

  第八章 处罚条例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视其情节分别(或合并)给予以下处罚:暂停上网资格、赔偿损失、注销用户。情节严重的,交由院保卫处或公安机关依法处治。

  第三十八条 非法盗用IP地址,或非法将设备接入校园网,干扰和破坏校园网正常运行。情节严重的,交由院保卫处或公安机关依法处治。

  第三十九条 对于不按时交纳网络费用的用户,现代教育技术中心有权停止该用户的上网资格。超过交费时间尚未交费的用户,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将该用户的联网范围限于校内,超过规定交费时间三个月仍未交费的用户,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将注销该用户。被注销的用户需再次上网必须先交清欠款后重新办理入网手续。

  第四十条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构成刑事犯罪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理。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给国家、集体或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追究部门负责人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学院现代教育技术中心。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