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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中财务管理制度

  • 2024-10-17
  • 3150

  六中学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的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心学校本部及所辖分校。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学校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

  第四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加强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对学校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的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实行“集中管理、分校核算”的体制。在校长领导下,管理学校的财务活动,统一向中心财务机构报帐。

  第六条 学校财会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权限、技术职称、任免奖罚,应严格按照《会计法》规定执行。

  第七条 学校其他的财务活动,由学校财务机构统一领导。

  第三章 单位预算管理

  第八条 预算是指学校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学校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第九条 学校要结合国家对学校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进行合理编制预算

  第十条 预算编制原则

  学校预算编制,坚持“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收支平衡”的原则,学校应当自求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一条 预算编制方法

  (一)收入预算,应考虑学校维持正常运转和发展的基本需要,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测算编制。

  (二)支出预算,根据学校开展教学及其他活动需要和财力可能测算编制。支出预算的编制,应在保证教学和行政管理人员工资的前提下,妥善安排其他各项支出。

  第十二条 预算编报审批程序

  学校根据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各有关主管部门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三条 预算执行和调整

  学校预算在执行过程中,财政补助收入和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一般不予调整;如果国家有关政策或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确需调整时,可以报请主管部门或者财政部门调整预算。其余收入项目需要调增、调减的,由学校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四条 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学校所有收入必须及时足额缴财政专户。

  第十五条 学校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学校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项事业经费,包括教育事业费等。上述财政补助收入,应当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不同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和安排使用。

  (二)上级补助收入,即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依法取得的收入,包括: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缴纳的学费;借读学生缴纳的借读费;住宿学生缴纳的住宿费;按照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的其他费用等。

  (四)经营收入,即学校在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校附属独立核算的校办产业和勤工俭学项目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社会捐赠、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等。

  第十六条 学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七条 支出是指学校为开展教学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十八条 学校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事业支出的内容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

  (二)建设性支出,即学校用于建筑设施方面的支出,包括用专项资金和社会捐赠等新建、改扩建建筑设施发生的支出。

  (三)经营支出,即学校在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四)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第十九条 学校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必须以不影响正常教学活动为前提。在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中,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

  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第二十条 学校从有关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要求定期报送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一条 学校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本校情况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学校规定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第二十二条 学校要加强对支出的管理,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

  第六章 结余及其分配

  第二十三条 结余是指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经营收支结余应当单独反映。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弥补以前年度经营亏损,其余部分并入学校结余。

  第二十四条 学校的结余(不含实行预算外资金结余上缴办法的预算外资金结余),除专项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外,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专用基金是指学校按照规定提取和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二十六条 专用基金包括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医疗基金、奖教奖学基金等。

  修购基金是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中列支,以及按照其他规定转入,用于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

  职工福利基金是按照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医疗基金是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并参照公费医疗制度有关规定用于未纳入公费医疗经费开支范围的职工医疗开支的资金。

  奖教奖学基金是接受社会捐赠,专门用于奖励教职工和学生的无须保留本金的资金。

  学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其他专用基金。

  第二十七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二十九条 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十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项,借出款、存货等。

  存货是指学校在开展教学及其他活动过程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消耗物资和低值易耗品等。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应收及暂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帐;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经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对存货应当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帐实相符,存货的盘盈、盘亏应及时进行调整。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学校应根据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结合本校的具体情况,制定各类固定资产的明细目录。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取得,应该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招投标程序、非招标工程项目需填写申请备案表、宣州区政府采购网上商城采购计划表报各级管理部门审核后实施。

  第三十三条 学校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一般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核销。大型、精密、贵重的设备、仪器报废和转让,应当经过有关部门鉴定,报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批准。

  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帐、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

  第三十五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学校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计入事业收入。学校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

  第三十六条 对外投资是指学校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校办产业、勤工俭学项目和其他单位的投资。

  学校对外投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或备案。

  学校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对校办产业和勤工俭学项目投资取得的收益,计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对其他单位投资取得的收益,计入其他收入;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三十七条 负债是指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三十八条 学校的负债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应缴款项包括学校收取的应当上缴财政预算的资金和应当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缴税金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代管款项是指学校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

  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十章 财务清算

  第四十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学校发生划转撤并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第四十一条 学校财务清算,应当成立财务清算机构,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学校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四十二条 划转撤并的学校财务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学校,其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事业经费指标。

  (二)撤销的学校,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三)合并的学校,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移交接收单位或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国有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第十一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四十三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管理权限定期向各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四十四条 学校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专用基金变动情况表、有关附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四十五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学校收入及其支出、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专用基金变动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 学校的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学校事业发展和预算执行、资产使用管理、收入、支出和专用基金变动以及财务管理情况、存在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财务分析指标包括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生均支出增减率等。

  学校可以根据本校特点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第十二章 财务监督

  第四十七条 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学校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学校必须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并建立严密的内部监督制度。

  第四十八条 学校的财务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三种形式。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不同的经济活动实行不同的监督方式。

  第四十九条 学校的财会人员有权按《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

篇2:第十二中学财务管理制度

  XX区第十二中学财务管理制度

  按照财政部、教育部《中小学财务制度》及各级部门关于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有关要求,在教育经费实施财政统一结算支付新办法后,我单位坚持贯彻量力而行、勤俭办校的精神,为保障教育教学的顺利开展,特制订我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如下:

  一、学校财务管理的原则和任务:

  1.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2.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依法筹集教育经费,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3.学校财务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的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4.以校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实行“集中记账,分校核算”的,不改变学校财务管理权。即在一定区域内,由县级财政和教育部门确定的会计核算机构统一办理区域内中小学校的会计核算,学校设置报账员,在校长领导下,管理学校的财务活动,统一在会计核算机构报账。具体采取何种方式,由地方财政和教育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5.学校财会人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工作权限、专业技术职务、任免奖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

  二、预算管理:

  1、学校应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间编制年度预算计划。全部收入纳入预算,并根据收入情况统筹安排各项支出。预算外资金必须按规定全部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

  2、学校须严格执行经批准的预算计划,坚持收支平衡的原则,不得超预算增加支出。因特殊情况需调整后逐级上报;

  3、学校的银行存款帐户的开设和变更均应报财政部门批准;

  4、学校在每个预算年度末,应编制本年度决算草案,并在规定期限内上报。并在校务公开栏内公开。

  三、收入管理:

  1、收入是指学校为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拨款、预算外收入、事业及经营服务性收入、租赁收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各项收入;

  2、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收费规定,依法组织各项收入,筹措教育经费。任何部门不得缓交、截留或擅自坐支应交款项,更不得隐匿不报。

  3、学校的一切收费行为须做到有章可循,有据可依,所有收入都要开列合法的收据,禁止一切乱收费;

  4、学校的一切收入均要入帐,并及时上解。

  四、支出管理:

  1、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2、学校须根据支出预算,体现勤俭办校的原则。

  3、根据支出计划,建立申购制度,按金额额度分级审批;

  4、支出凭证须有经手人、验收人、学校校长签字方可入帐;

  5、注重原始凭证的合法性,做到内容完整,凭证合法,手续齐全。

  五、资产管理:

  (一)现金管理:

  1、学校所有一切现金收入,均须及时存入区财政结算中心;

  2、学校报账员、出纳备用金一律上交入账,不再留有备用金;

  3、学校报帐员、出纳人员与核算会计应定期对帐,保证帐帐相符,帐物相符;

  (二)银行存款管理:

  1、严格遵守银行存款的管理制度,按规定开设银行帐户;

  2、支票、银行印鉴必须由出纳、会计、分管领导分开保管;

  3、及时与银行对帐,发现问题立即查询;

  (三)财产物资管理:

  1、财产物资按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设立固定资产帐目,每月由事务主任检查一次,建立专项管理制度;

  2、所有财产物资均按请购、验收、领用、保管、登记、使用、维修、处置等制度执行,执行情况每学期由事务主任向校委会汇报一次,做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

  3、学校每年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点,按有关规定办好报损和报废手续。报损报废要逐级申报、审批;

  (四)票据领用管理:

  1、各种票据由会计人员向有关部门领取。领取后,按票据种类分门登记造册;

  2、学校代收费应在期初收费结束后及时上交,收回记帐联装订成册,保留存根,及时核销。

  3、开具收据时,摘要栏内写明收费项目,金额不得涂改,字迹端正清楚。

  六、经费报销制度:

  (一)办公费使用范围及规定:

  1、范围:办公费主要用于学校添置办公用品、教师培训费、维修费、支付水电费等,不得移作它用。

  2、实施大宗办公用品的定点采购,购置的办公用品及其它支出要符合上级有关规定和本校规定的报销手续,对校产设备作好详细的登记,每学年末由保管员将校产设备有关情况报事务处、校长室;

  3、购置的物资应有经办人,在购置前经校长审批;

  4、购置物品一律入库后再领取使用,由经办人、保管员签字,校长批准后报销;

  (二)培训费报销规定:

  1、两个相符:差旅费票价必须与报销相符,实际车程价与报销价相符;

  2、差旅费报销要做到月月清,有效期限原则上为一个月;

  3、经办人填写好差旅费报销单,由校长审批;

  4、到外地学习、考察等按标准报销。

  (三)学生代收费规定:

  1、向学生收费,一律按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项目、标准收取。不得超收或

  欠收。任何部门和个人未经学校同意不得擅自向学生收费;

  2、收取现金一律开具代收费收据,及时上解;

  七、报废报损制度:

  1、教学仪器、设备及器材因自然老化或无法修理,可予报废;

  2、教学仪器、设备及器材一次修理费用超过原价的一半,可予报废;

  3、报废报损仪器、设备及器材须填写报废报损申请单,按规定经上级部门批准,方可报废报损;

  4、经批准报废报损的仪器、设备及器材,要及时销帐,同时调整教学仪器、设备帐册;

  5、已报废报损的仪器、设备及器材,可拆零件作维修用,或交总务部门处理,不得继续存放在仪器室内。

  八、会计档案管理:

  1、按照《会计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会计档案定期归集、审查核对、整理立卷、编制目录、装订成册;

  2、每年年终后形成的会计材料,应由会计装订立卷,并保存备查。

  3、各种会计档案的保管年限,按规定分永久、定期两类进行归档;

  4、财务人员调离岗位,须办妥会计资料交换手续,有移交时的遗留问题,应写出书面材料进行说明;

  5、除上级主管部门查帐和物价部门年审外,会计档案的查阅、凭证的复印,都应征得一把手领导的批准方可。

篇3:实验学校财务管理规章制度

  xx区SD实验学校财务管理规章制度

  为加强学校的财务管理工作,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严格财经纪律,规范财务收支行为,特制订如下制度。

  一、预算制度

  1.每年10月份,学校制订出下学年财务开支预算,每学期开学再视其收入,具体修订预算表。

  2.除常规开支以外的大额经费开支,应写出书面报告交校长,在校长办公会上研究同意后,才能纳入预算内开支。

  3.每年的开支,不得超出当年的收入。

  4.不得私自开支经费。计划外的开支,未经校长办公会批准,不予以报销。

  二、统一审批制度

  1.实行校长“一只笔”审批制度,先由经办人签字再由分管校长审核签字,最后由校长签字审批。

  2.对不合理的开支和未经审批的开支,报帐员不得付款,会计不能入账,并及时向学校领导反映。教职工不得无理纠缠报帐员或会计员。

  三、各类费用报销制度

  1.活动费的管理

  (1)学校举行大型活动确需经费,需经分管领导拟出报告,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并决定其总金额方能开支。

  (2)上级的各项收费,报销发票时,要出具上级征收费的文件或通知。

  2.差旅费的管理

  按教代会及上级相关文件执行

  3.办公用品添置费的管理

  (1)添置办公用具、设备,由各部门、处室负责人向总务处申报(填写申请购置表),总务处根据学校经费计划权衡后,报审批权限相应的领导审批,再由总务处实施。先斩后奏者不予以报销。

  (2)办公用品,一律由总务处统一购买。不得私自购置,否则不予以报销。购买的物品一律到物品保管处登记造册(实验仪器在实验保管员处、电教器材在信息中心处),再由有关部门、处室或有关人员领走。

  四、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1.建立电脑管理固定资产明细帐,定期清查,每学期终必须盘点,做到帐物相符。对丢失、毁损的要查明原因,属于人为损坏者,由当事人照价赔偿。

  2.对所有固定资产都落实责任承包制(使用者为责任承包人),人员变动时(学生使用部分每月检查、每学期清点一次)进行清点,丢失、损坏照价赔偿。

  3.固定资产的报废变买,原价值在100元以内的由总务主任把关处理,超过100元者,必须报学校研究同意方能报废或变买。

  4.不得私自将公物借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若需借用,借用者须应征得学校的同意,持借条到保管员处借取,借物单位或个人不按时归还,联系人和保管员有责任追回。

  五、民主理财制度

  1.学校财务管理必须实行民主管理的原则,成立以教职工代表为主,有关领导参加的民主管理领导小组。成员由教职工选举产生,并由学校委派。

  2.民主管理小组有权监督财务的实施情况,有权对资金的使用情况、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编制情况进行检查,有权检查现金、存款、固定资产和会计账目。

  3.民主管理小组参与学校重大开支的讨论和决定。

  六、会计报表制度

  1.年初向学校报送收支预算表,年终要报送收支决算总表,并写出预决算说明书。

  2.每月向学校报送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的收支报表。

  七、财务审计制度

  1.定期审计。学校的财务,由学校民主管理小组在年中或年未进行定期审计,做到查漏补缺,纠正错误。对审计出的问题要严肃处理。每次审计结束后要及时写出书面报告,向学校汇报情况,并将审计情况上墙公布,接受教职工监督。

  2.专项审计。对教职工反映的问题,由民主管理小组对有关项目和有关人员进行专项审计,及时落实事实。

  3.离任审计。学校财会人员在离任进行工作交换时,在学校领导的监督下,向新任财会人员办理移交手续,确保财务关系的连续性质。

  八、财务公开制度

  为增强学校财务开支的透明度,学校财务人员必须每月向教职工公布(在校务公开栏中公布)财务收支情况。

  九、“大型项目”支出制度:

  大型项目支出是指学校用于教学活动、后勤服务方面的大型支出,主要包括固定资产购置、校舍维修和单笔项目金额超过10000元的教师培训、大型会议、大型印刷和其他非日常开支。“大型项目支出”需要提前申请。学校准备实施大型项目之前,要提前15天将书面报告、大型项目资金预算申请表报计财科审批,批准后学校方可按规定实施。

  (一)工程建设及校舍维修程序:

  学校提交给基建办工程建设或校舍维修书面报告→基建办报局领导审批下达→学校提交给计财科大型项目书面报告、大型项目资金预算申请表→计财科审批下达→学校组织实施项目→工程竣工后进行决算审计→学校到核算中心办理资金支付

  (二)固定资产购置程序:

  学校提交给计财科大型项目书面报告、大型项目资金预算申请表→计财科审批下达→学校提交给计财科资产购置表→计财科报局领导审批同意后报财政局教科文科统一采购→教科文科审批同意后报国资局盖章→学校组织实施项目→学校到核算中心办理资金支付

  (三)零星维修执行的程序:

  学校组织实施项目并记好台账→学校带台账到计财科进行审计→计财科审批→学校到核算中心办理资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