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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中化学实验室废弃物处理制度

  • 2024-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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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中化学实验室废弃物处理制度

  我校在化学实验废弃物处理方面采取多种方式,力争在条件许可之下将废气、废液进行无毒无害化处理,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并利用对废气、废液进行无毒无害化处理的行动对学生进行有关环境保护的教育,使学生树立保护环境和可持续发展观。具体措施如下:

  在实验时,每各实验小组都分发有 2-3 个塑料烧杯,用于分类回收废弃物, 然后将其进行分类处理。

  一、无机废酸、废碱

  中学化学实验对酸碱的使用较为频繁,且用量相对很大,鉴于此我们通常把废酸、废碱分别集中回收保存,然后用于处理其它废弃的碱性、酸性物质。最后用中和法使其 pH 值达到 5.8~8.6 之间,如过此废液中不含其它有害物质,则可加水稀释至含盐浓度在 5%以下排放。

  二、废弃重金属

  初中化学实验中用到的重金属及排放形式为:铜(硫酸铜)等。以实验室现有的条件,较简便的金属回收方法是利用硫酸铜具备直接沉淀的性质将金属离子以氢氧化物的形式沉淀分离。

  三、废气

  对于无毒害气体,我们采取直接通过通风排放。

  对于有毒害气体,我们针对不同的性质进行处理。例如:对于碱性气体(如 NH3)用回收的废酸进行吸收,对于酸性气体(如 SO2、NO2、H2S 等)用回收的废碱进行吸收处理。

  四、有机类实验废液的处理方法

  尽量回收溶剂,在对实验没有妨碍的情况下,把它反复使用。可溶于水的物质,容易成为水溶液流失,回收时要加以注意。但是,对乙醇及醋酸之类溶剂,能被细菌作用而易于分解。故对这类溶剂的稀溶液经,用大量水稀释后,即可排放。

  五、无毒无害物质

  对于中学实验中产生的大量废液,其中大部分是无毒无害的如例如稀 HCl、NaOH 溶液,固体 NaCl 、Na2SO4,可采用稀释的方法处理。

篇2:医学院大型设备事故处理制度

  医学院大型设备事故处理制度

  1、设备一旦发生事故,影响到学院的正常教学、科研及生活时,必须马上启用备用应急设备,采取应急措施挽回损失和影响,并保护好现场,及时上报主管部门领导。

  2、有关领导及技术人员要立即检查、分析、记录,及时做出处理。

  3、事故发生后,技术人员要将设备事故报告单送交主管部门领导批示后,由专业维修技术人员和相关部门领导解决。

  4、对于事故责任人,部门要查清原因,并依据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如触犯国家相关法律,则按法律程序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5、事故的事后处理要做到四不放过:

  (1)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

  (2)缺乏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不放过;

  (3)缺乏常备不懈的应急弥补措施不放过;

  (4)事故责任人和员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篇3:六小学生申诉处理管理规定

  六小学生申诉处理管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规对学生合法权益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教育行政执法的实际,为维护青少年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的法制意识,制定本制度

  一、诉人和被申诉人

  1、校内学生申诉的申诉人员是学校在校学生及其监护人或代理人。

  2、校内学生申诉的被申诉人主要是学校各职能部门和任课教师。

  二、申诉范围:

  具体内容包括:学校和教师要尊重学生的人格,尊重学生的发展权,尊重学生参与学校各项活动的权利,尊重学生在学校期间的发明创造权,尊重学生平等的学习权利;保护学生个人发表见解的权利,保护学生的个性、特长的权利,保护学生个人隐私的权利,保护学生的健康权,保护学生的荣誉权,保护学生的人身自由权;

  1、学生对学校和教师做出的各种不当行为不服,可向学生维权岗或学生维权委员会提出申诉。

  2、学生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受侵害的。

  3、对学校给予的处理不服的。

  4、学校、教师或其他人员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受侵害的。

  三、受理申诉的机构

  1、学校成立校内申诉委员会,由校长室、党支部、学生活动中心、大队部等组织委派代表组成,是学校处理校内学生申诉的决策机构。其成员可接受申诉人书面提出的申诉。

  主任:XX

  成员:XX

  2、校内申诉委员会下设学生申诉办公室,设在德育处。作为学生申诉委员会的职能部门,负责受理学生的书面申诉或口头申诉。

  四、申诉的程序:

  1、申诉的提出: 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可采用口头申诉或提出书面申诉申请书的形式向申诉办公室提出申诉。

  (1)书面申请既可以由学生本人提出,也可以由其监护人代为提出。申诉书中必须写明申诉人和被申诉人的自然状况(由监护人或委托人代理的,因写明代理人的有关情况),申诉的要求,事实与理由,并可提供有关的法律、法规依据。

  (2)口头提出申请的,受理机构应当记录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的主要事实、理由、时间等。

  2、审查受理:

  学生申诉办公室或其他部门接到学生或监护人的申诉材料后,收到申请书5日内进行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也应通知申诉人不予以受理,并说明理由,做好记录。

  3、调查听证

  (1)学生申诉办公室或其他部门接到学生或监护人的申诉材料后,组成三人以上的调查组,对申诉的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作笔录;

  (2)校内学生申诉办公室受理的申诉案件,要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取得佐证材料,然后召开学校领导、教师、家长和学生以及被申诉对象等方面人员参加的听证会,进一步核实案由作好笔录;

  (3)调查、听证过程的笔录或听证材料的记录,由当事人签字后存入档案。

  (4)申诉受理办公室成员与申诉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者,应回避由其他成员代为受理。

  4、作出处理决定

  申诉办公室应当在收到申诉书决定受理的三十日内,在对申诉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由当事人签字后存档。

  在处理申诉案件时,如当事人自愿,可主持调解,达成协议。如需要,可拟定调解书,双方签字,调解书与处理决定书具有同等效力。

  申诉办公室作出的处理决定,要制成处理决定书,由申诉办公室成员签名,并加盖学校公章。

  不服申诉处理决定的,可于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次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再申诉,以一次为限,附原申诉书及原处理决定书。

  受理小组在收到再申诉书十五日内召开会议,并于会后三十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书。如逾期未作处理或对再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内容涉及人身权、财产权的,申诉人可依法提出诉讼。如需撤回申诉或再申诉,可在申诉办公室作出处理决定前申请撤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