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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研究生入学考试期间校园网络管理办法

  • 2024-10-19
  • 8462

  大学研究生入学考试期间校园网络管理办法(草案)

  全国研究生入学考试期间,为了防止试题通过网络泄露,避免有关考试的违法信息在校园网络上的传播,保证考试的顺利进行,按上级部门要求,信息中心将在考试期间对学校校园网络运行加强管理,特制定本办法(草案)。

  一、 加强信息发布监管

  1. 加强对信息中心所属服务系统的检查管理,防止系统被恶意攻击,确保系统正常运行,避免发生网络安全事件。

  2. 信息中心加强对校级系统交互式栏目的管理,对发布的信息进行监控,及时删除违法的有关考试信息,并备案上报学校。

  3. 建有网站的相关系部及职能处室,在考试期间应对所属服务系统发布的信息进行核查,加强管理,避免所属系统被恶意利用发布非法信息。

  二、 中断互联网连接

  研究生入学考试期间,信息中心将中断校园网络同互联网的连接,只保证校园局域网的运行,关闭所有网络出口。具体措施如下:

  1. 研究生考试开始的前一日18:00时,关闭老校区网络出口,禁止全校用户访问互联网;关闭新校区学生宿舍网络与校园网的互联接口,停止新校区代理服务器的运行,禁止新校区学生宿舍网络访问院内系统信息资源;只开放互联网用户对我院主页、DNS和FTP服务器的访问。

  2. 研究生考试结束当日18:00时,开放所有关闭的互联接口,恢复正常网络服务。

  三、 做好信息发布保障工作

  信息中心配合学校办公室、研究生院及相关部门,做好考试期间的信息收集、保送和发布工作。

  四、 本办法为试行草案,由信息中心校园网络中心解释执行。

篇2:XX大学网络IP地址管理规定

  XX大学网络IP地址管理规定

  为充分利用西安XX大学校园网内IP地址资源,规范IP地址管理,方便用户使用网络,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

  1.西安XX大学校园网拥有的IP地址资源,为学校向上级ISP所申请,所有权归学校,由学校委托校园网进行管理,任何单位、个人未经校园网同意,不得用于以赢利为目的的网吧,网站及其他形式的互联网服务。

  2.西安XX大学校园网络拥有充足的IP地址资源,要求用户计算机直接使用正式地址连接校园网络。

  2.西安XX大学校园网内IP地址采用动态分配为主、静态分配为辅的分配、使用和管理的方式。

  3.校内无线覆盖区域及拨号接入计算机的IP地址采用动态分配方式,只需设定使用DHCP方式自动获得IP地址,由设在网络中心的DHCP服务器自动分配IP地址。

  4.校内固定主机、网络设备、IP地址采用静态分配方式。网络设备(包括主干设备和子网设备)的IP地址由网络信息中心直接分配和管理;各单位服务器的IP地址由服务器管理员到网络信息中心申请、登记后获得分配和使用。

  5.动态IP地址原则上按计算机物理分布来规划,不再将IP地址分配到院、部、处。具体分配办法和范围由网络中心根据网络发展的需要决定并发布。

  6.为全校本科生和研究生提供教学服务的大型公共机房,其IP地址由网络中心另行规划和分配。

  7.有特殊需要要求划分虚拟专用网的单位,应向网络信息中心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由网络中心设置并维护。

  8.任何用户不得在计算机上随意设置静态IP地址。

  9.任何用户不得在连接到校园网的网络接口上开设DHCP服务。

  10.有违反以上8、9两条规定的计算机将被从校园网络上隔离,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篇3:大学校园网络安全管理试行办法

  大学校园网络安全管理试行办法

  西安XX大学校园网是全校性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络,是CERNET网的接入网络,其目的是利用先进实用的计算机技术和网络通信技术,实现校园内计算机连网、信息资源共享,并通过CERNET网与国际学术计算机网互连,其主要服务对象是我校的各级教学、科研、行政单位、广大教职工和学生。校园网的所有用户必须遵守下述网络安全规定:

  一、总则

  1.网络用户必须国家法律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制度及学校的有关规定,遵守知识产权的有关法规,这些规定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管理办法(试行)》

  《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西安XX大学校园网络安全管理试行办法》

  2.网络用户不得利用计算机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等犯罪活动,不得从事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利益的活动,不得危害计算机网络及信息系统的安全,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有碍社会治安和不健康的、有伤风化的信息。

  3.用户必须接受并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及学校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必须接受校网络中心进行的网络系统及信息系统的安全检查。

  4.校园网的所有用户有义务向网络管理员、网络安全员和有关部门报告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的、不健康的信息,如发现此种情况,用户必须在24小时内报告保卫处和网络中心。

  二、管理机构

  5.学校网络安全管理工作小组负责全院网络信息安全工作,网络安全管理的技术工作由校园网络中心负责,网络安全管理的信息监督工作由保卫处负责。

  三、信息管理

  6.建立校、院(处)两级信息监督管理体系,分别指定第一责任人,负责相应网络与用户群的信息安全管理工作。校级安全监督管理责任人,负责校级对外信息发布的审核工作。院(处)级安全监督管理责任人,负责院级对外信息发布审核工作。所有发布信息经审查后,由网络中心从技术上开通对外对内的信息服务。

  7.建立信息资源保密等级,可分为:

  (1)可以向校外公开;

  (2)可以向校内公开;

  (3)可以向有关单位或个人公开。

  四、用户管理

  8.入网用户必须办理注册登记手续:个人用户须持本人有效证件,按实名填写申请表,方可使用网络;单位用户按实名填写申请表,经本单位领导审批、加盖公章并指定责任人后方可使用网络。个人用户当离开单位时必须到校园网络管理中心办理注销手续,经校园网盖章同意后,方可离校。

  9.凡合法的用户,是入网注册时所拥有网络帐号与口令的责任人,其网络行为受道德和法律规范约束。

  10.凡合法的主机用户(IP地址拥有者),是该主机的责任人,其职责是负责该主机的信息安全与网络安全工作;若主机用户调离本单位或离校时,必须到校园网办理注销手续;自动离职者或长期离校工作学习的用户,必须及时到校园网中心办理注销手续,否则该用户所在的单位第一负责人自动成为该IP地址的责任人。

  11.所有用户不得进行影响网络系统安全正常运行的以下操作:

  (1)任何干扰网络用户、破坏网络服务和破坏网络设备的活动,如进入未经授权使用的计算机、不以真实身份使用网络资源、利用各种网络设备或软件技术从事用户帐户及口令的侦听、盗用活动。

  (2)校园网络主结点及二级结点单位用户必须保证节点设备24小时正常运行,不得以任何理由关闭有关设备。

  (3)未办理入网手续,非法私自将计算机接入校园网。

  (4)非法盗用IP地址。

  (5)严禁制造和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12.所有用户不得利用网络及相关设备进行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以下信息:

  (1)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2)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3)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4)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5)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6)带有人身攻击性质,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7)对党和政府的工作发表不负责任言论的。

  13.院内有上网功能的实验室、阅览室,对所有上网人员实行严格的管理,做到上下网时间、机号、机器IP地址及上网人员身份均有记录。该记录数据要保持半年。

  五、网络系统运行管理

  14.网络中心必须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统一出口管理、统一用户管理。监控、封堵、清除网上有害信息。

  15.网络中心负责校内各级用户网络病毒防范、查杀的技术支持。

  16.网络中心及各院部开设的服务器必须保持日志记录功能,历史记录保持时间不得低于6个月。校园网负责单位要按照西安市公安局计算机监察处的要求规定,不定期地检查各开通服务器的计算机日志。

  17.各院部应及时到网络中心注销不用的帐户、口令及IP地址。

  六、监督管理

  18.网络监督管理工作将通过制订一系列规章制度,大力开展网络安全教育工作,充分利用现有的技术手段,按照法律、法规监测网上用户行为,严厉打击网上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初步建立一个良好的网络安全环境,并将网络安全的管理逐步纳入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畴内,使网络活动向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

  19.网络监控工作的重点是规范用户网上行为,治乱治散,坚决打击各种违法违规活动。建立健全校园网管理的责任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各用户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用户网络安全负责。确立校园网公共用户安全员制度,凡公共用户单位需指定专人担任网络安全员,负责检查、监督和清理各种不良信息。

  20.充分利用现有的网络信息监控软件,保卫处将指定专人对校园网进行全天实时监测,对发现的各种不良信息将及时处理并作好备案工作。

  21.学校校园网各用户必须配合保卫部门的监控管理工作,对违反第四章12、13条,将按第七章22条处理。

  七、处罚条例

  22.处罚办法:

  (1)违反本办法规定,对网络运行管理造成危害的,由学校给予警告或者停机整顿,并视情况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没收设备。

  (2)违反本办法规定,对盗用IP地址、用户帐号和私自联网造成经济损失的,以及对网络及信息系统造成严重危害等行为,除给予警告或者停机整顿外,还要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或处以被盗IP地址所发生费用五倍的赔偿费。

  (3)违反本办法规定,给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与信誉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4)违反本办法,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开除公职、学籍,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八、其它

  23.本办法规定由校网络安全管理工作组负责解释。